环境管制与厂商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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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境管制與廠商生產力曾美萍1劉錦添2摘要本研究透過正式和非正式環境管制對廠商防治污染支出的影響,再進一步探討環境管制與廠商生產力的關係。Porter(1990,1991)認為嚴格的環境管制將促使廠商追求更乾淨的生產技術,並積極從事創新活動以使其競爭力提升,因此環境管制將有利於提高廠商的生產力。隨著國民所得的提高,台灣環保意識高漲,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管制,廠商必須調整其既有的生產模式,以降低污染,為了符合管制政策的要求,廠商的防治污染支出將會受到影響,而廠商的生產力將會因此降低或反而提高?是本研究的重點。本研究分別採用兩套資料進行實證,一套是1998年至2003年經濟部「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個別廠商資料,另一套則是2000年至2005年環保署「環保支出統計調查」個別廠商和台灣經濟新報「企業財務調查」上市上櫃公司的合併資料。我們將這兩套資料分別合併各縣市統計指標,並以兩階段最小平方法進行實證。在第一階段估計,以防治污染支出比例和防治污染投資比例作為廠商的防治污染支出變數,並採用縣市別的「正式」和「非正式」管制作為工具變數來估計廠商的防治污染支出,其中,以環保稽查次數作為正式管制指標,對廠商的防治污染支出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以縣市別的民眾陳情件數、家庭可支配所得、教育水準和人口密度作為非正式管制指標,民眾陳情件數、教育水準和家庭可支配所得對廠商的防治污染支出有正向影響,而人口密度則對廠商的防治污染支出有負向影響。我們利用第一階段的預測防治污染指標作為環境管制代理變數,進一步檢視環境管制對廠商生產力的影響。實證顯示,不論是以預測防治污染支出比例或預測防治污染投資比例作為環境管制變數,環境管制對製造業工廠的勞動生產力和總要素生產力均有顯著的正向影響效果,廠商在面對環境管制而改善其污染的同時,生產力也提升了,傾向支持「Porter假說」。關鍵詞:環境管制、正式管制、非正式管制、防治污染支出、勞動生產力、總要素生產力、兩階段最小平方法1國立中正大學國經所博士班與正修科技大學國企系講師,e-mail:pyng@csu.edu.tw。2國立台灣大學經濟系特聘教授,e-mail:liujt@ntu.edu.tw。2一、前言環境管制一向被批評為不僅會增加廠商的生產成本,而且會降低廠商的競爭力。在面對環境管制政策時,廠商的防治污染成本除了可以衡量的防治污染操作成本和資本支出外,還有一些難以衡量的防治污染成本,例如生產過程改善的設計成本、管理成本等,造成廠商的真實防治污染成本難以正確的衡量。而在環境管制政策下,廠商必須改變其利潤極大下的最適生產決策,當管制越多和越嚴峻時,廠商面對未來管制政策的不確定性將提高,廠商有誘因去增購新穎的防治污染設備、改善生產流程、研發新生產技術或開發新產品,以符合環境管制政策的要求,因此,環境管制讓廠商的生產決策產生變化,廠商也必須調整其既有的生產模式,以符合「正式」環境管制的規範和檢查。除此之外,廠商也面臨「非正式」環境管制的壓力,非正式管制的表現形式,從社區民眾的圍廠抗爭、示威遊行到環境公害的陳情申訴等社區壓力,均會對廠商的污染行為產生無形的壓力,是廠商從事生產活動時,除了考量一般的生產要素之外,必須權衡的另一類資源使用要素,而這也使得廠商在面對環境污染懲罰壓力下,必須調整其最適的污染水準。不論是「正式」或「非正式」的環境管制,不僅會增加廠商的生產和營運成本,還可能會降低廠商的市場競爭力,換言之,環境政策對產業或廠商的競爭力存在負面的影響效果。但是Porter(1990,1991)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廠商在面對環境管制需求而降低環境污染時,可採取兩種方式因應,一是在生產製程的末端加裝污染處理設備(end-of-pipeorsecondarytreatment),另一個則是改善整體生產流程。前者將增加廠商的營運成本,導致生產力下降,而後者則可能在製程的改變而減少能源的耗損、提高產品品質或開發新型產品,因而產生創新的效果,並提升其競爭力。因此,Porter認為環境管制將促使廠商追求更乾淨的生產技術,採用更新穎的生產設備,除了消極的符合環境管制的要求,廠商更因此積極從事創新活動,環境管制將有利於提高廠商的生產力,這也就是所謂的「Porter假說」。隨著國民所得水準的提高,台灣環境保護意識逐漸高漲,環境保護不只是社會問題或經濟議題,更是國家永續生存的大業。台灣自1970年代以來,陸續制定「水防治污染法」(1974年)、「廢棄物清理法」(1974年)、「空氣防治污染法」(1975年)、「噪音管制法」(1983年)等環境保護的法規,是屬於「正式」環境管制。另一方面,這二三十年來,民間對環保事件的抗爭也層出不窮,例如,貢寮居民對核四建廠的抗爭行動、後勁居民對中油興建五輕裂油廠的圍廠、高雄中油廠漏油事件對附近漁民的賠償、台塑汞污泥事件、以及最近大發工業區的毒氣外洩事件等等,這些事件中受到傷害的當地居民藉由圍廠抗爭、賠償要求、抵制污染廠商產品等的抗爭行動,均是透過製造壓力和爭取社會輿論重視來和廠商進行談判,以達到要求廠商改善和減少污染的目的,是屬於體制外的「非正式」管制。在面對日趨嚴峻的環境管制標準和民眾環保意識抬頭,廠商必須調整其既有的生產模式,降低污染排放量,以符合法定的環保標準,另一方面,在利潤極大的考量下,廠商需在守法成本、懲罰罰款和社會壓力之間作決策,而最適污染量的決策將改變廠商的防治污染成本。3本文的研究目的,除了探討「正式」和「非正式」環境管制對廠商防治污染支出的影響,更想了解環境管制對廠商生產力的影響。台灣製造業工廠座落在不同縣市,各縣市的環境管制執行情況並不相同,我們嘗試以縣市別水準的數據作為廠商所面對的環境管制嚴格程度,以探討環境管制對廠商在防治污染支出的影響。此外,台灣許多上市上櫃公司擁有多家工廠,這些工廠分別座落在不同的縣市,所面對的環境管制縱使有所差異,但卻是屬於相同的企業,有著相同的營運管理政策和模式,這些屬於上市上櫃公司的工廠,是否因為屬性的不同而有和其他工廠的防治污染支出有所不同,也是我們的另一個研究課題。我們利用兩階段最小平方法(2LSL,two-stageleastsquaremethod)進行實證,先透過防治污染支出和生產力的估計,再進一步檢視防治污染支出對生產力的影響,分別採用兩套資料進行實證,一套是1998年至2003年經濟部「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資料,由這套資料探討台灣製造業工廠的防治污染對其生產力的影響;另一套資料則是環保署「環保支出統計調查」和台灣經濟新報「上市上櫃企業財務調查」資料,在這套資料中,我們利用「環保支出統計調查」資料將工廠區分為是否為上市上櫃公司的工廠,並將它和「上市上櫃企業財務調查」予以合併,據以探討2000年至2005年台灣上市上櫃公司的防治污染和生產力間的關係。由於廠商的真實防治污染支出,除了可以衡量的環保支出外,尚有難以正確衡量的成本,而且防治污染支出也存在內生性的問題,因此在第一階段的估計,我們以工具變數法估計廠商的防治污染支出,以廠商的防治污染支出比例和防治污染投資比例作為廠商的防治污染支出,以「正式」、「非正式」環境管制的代理變數和廠商特性作為工具變數,包括工廠座落地點所屬的縣市別環保稽查次數的「正式」環境管制,以及民眾對公害的陳情件數、家庭可支配所得和人口密度等「非正式」環境管制指標。兩套資料均顯示環保稽查正式管制對廠商的防治污染支出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亦即正式管制對防治污染有顯著的正向影響。非正式管制方面,縣市別民眾的陳情件數對廠商的的防治污染支出、教育水準和所得水準對防治污染有顯著的正向影響,而人口密度越高的地區,廠商的防治污染支出則越低。我們進一步探討環境管制對廠商的防治污染是否因工廠的屬性不同而有所差異,研究發現,屬於上市上櫃公司的工廠平均而言有較多的防治污染支出水準,而環境稽查對上市上櫃公司工廠的污防支出影響效果低於對非上市上櫃公司工廠的影響,此外,民眾陳情對上市上櫃公司工廠的污防支出影響效果也低於對非上市上櫃公司工廠的影響,這個現象相當有趣,亦即,環境稽查和民眾陳情對於防治污染支出的影響效果會因廠商是否屬於上市上櫃公司而有所不同,對於上市上櫃公司的工廠而言,它們雖有較多的防治污染支出,但環境管制對他們的防治污染支出影響卻是較小的。第二階段的估計上,我們以勞動生產力和總要素生產力作為生產力指標,並利用第一階段所得到防治污染支出預測值作為環境管制的代理變數,進行環境管制與生產力關係的探討。由於第二套資料中,「環保支出統計調查」是工廠別資料,而「上市上櫃企業財務調查」是公司別資料,為了將工廠別資料轉換為公司別資料,我們根據「全國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逐一查詢台灣上市上櫃企業的個別工廠分別座落在哪一個縣市,統計出上市上櫃公司在各個縣市的工廠家數,利用第一階段所估計4的工廠別防治污染支出預測值來推算上市上櫃公司的總防治污染支出。實證顯示:環境管制對於勞動生產力和總要素生產力有顯著的正向影響。不論是以防治污染支出比例或防治污染投資比例為環境管制指標,環境管制對勞動生產力和總要素生產力均有正向的影響。此外,對上市上櫃企業而言,環境管制對總要素生產力均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兩套資料的實證結果均顯示,嚴格的環境管制對廠商生產力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傾向支持「Porter假說」。本研究利用兩套個別廠商資料進行實證,並結合「正式管制」和「非正式管制」指標,這是過去國內甚至亞洲國家少見的資料。本文的第二部分是文獻探討,第三部分是計量模型,第四部分是資料說明,第五部分則是實證結果,最後是結論。二、文獻探討根據本文的研究主題,將文獻分成兩部分說明,第一部分文獻是關於正式和非正式環境管制對廠商的影響,第二部分是關於環境管制和廠商生產力之關係。(一)正式管制與非正式管制「正式環境管制」(formalenvironmentalregulations)是政策部門為改善環境品質而制定的規範,包括制定廢氣廢水的排放標準、設立定點環保監視系統、定期或不定期的環保稽查、生產技術標準、污染稅得徵收等。正式環境管制係透過公權力來達到減少環境污染的目的,有時市場因素或經濟規模的考量,使正式環境管制的成效不彰,例如不易找到替代能源或替代能源價格昂貴,目標利潤極大的廠商可能寧可繳交污染稅或進行污染許可交易,也不調整生產模式或設備。相較於正式管制,「非正式環境管制」(informalenvironmentalregulations)是屬於體制外的監督,例如社區居民對環境公害的申訴和陳情情形、民眾對環境污染的抗爭、環保團體對廠商的觀感、社會輿論的壓力、拒買廠商產品的訴求等等,都是非正式的環境管制,也是除了政府體制內的執法外,廠商無法輕忽的監督。此外,社區居民的所得水準、教育水準、就業率等,也會對廠商的運作形成一股壓力,當正式管制效果不彰時,非正式管制提供了另一個管道促使廠商重視防治污染。文獻上大多探討正式和非正式環境管制對廠商污染排放量的影響,然而,污染排放量不僅受到正式和非正式環境管制的影響,污染排放量的多寡也和防治污染成本的高低息息相關。廠商為了達到政策所制定的環境管制標準、符合環保稽查行動,以及滿足工廠座落地點社區居民對環境的要求,必須減少廢氣、廢水的排放量和廢棄物數量,否則將受到執法單位的處罰、繳交污染稅,以及社區居民的抗爭和要求賠償。在利潤最大的考量下,廠商必須調整其既定的生產模式、防治污染設備的配置和對生產要素需求型態,不僅要達到環境管制標準免於被處罰,也需面對工廠週邊居民抗爭壓力,在在顯示不論是正式或非正式管制,環境管制不僅使廠商的生產模式受到影響,5廠商在管理層面也受到相當的衝擊,這些影響和衝擊或將改變廠商的污染排放量,也因而影響其防治污染成本。正式環境管制是屬於體制內的管制,係透過公權力來達到減少環境污染的目的,有關正式環境管制的文獻主要著重在討論環保稽查行動對降低廠商污染量的效果、環境稽查與廠商守法行為的關係,以及稽查行動對廠商決策的影響。在研究對象上,正式環境管制的研究大多以已開發國家,並且以造紙和鋼鐵等高污染密集的廠商為主要對象,這可能是已開發國家在有較多的資源可運用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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