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产业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闽质监食〔2011〕391号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今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29号令)有关规定,现就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贯彻执行《目录》提出以下要求:一、不得受理《目录》中淘汰类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取证及换证申请。二、对于《目录》中限制类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属于《目录》发布后投资建设的,不得受理其取证申请;属于《目录》发布前投资建设的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规定需要由省级产业政策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取证及换证申请,企业申请时应当提交省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其申请。三、企业办理省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的程序、要求详见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质监监〔2007〕188号)。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涉及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二○一一年八月三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市政桥梁隧道等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的紧急通知2011年08月10日09:13稿件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电[2011]25号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孙书记、苏省长在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和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以及近日全国、全省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和既有市政桥梁、隧道工程等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省厅决定8月10日-16日组织督查组赴各地开展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的内容、重点内容: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和既有市政桥梁隧道工程、在建大型公共建筑。重点:(一)保障性安居工程。1、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落实和开工、完成投资及建设进度等情况。2、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以高层建筑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为重点,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国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同时,检查建设单位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的情况,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到岗履职情况;施工、监理企业对其承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控及定期自查自纠情况。3、7月份省厅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专项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二)在建市政桥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执行国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特别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情况;建设单位履行工程项目管理职责的情况;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到岗履职情况;施工、监理企业对其承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控及定期自查自纠情况。(三)既有市政桥梁隧道。1、现场察看桥梁的桥面系、主体结构,隧道的洞口、洞身和排水系统等主要部位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检验检测,以及是否规范设置限载、限高标志等使用安全相关情况。2、各地开展安全大排查进展情况,重点检查各地对既有市政桥梁隧道的摸底情况,桥梁、隧道管理单位是否按照CJJ99-2003和闽建城〔2008〕82号文件要求设立管养队伍、机构;管养是否到位;技术档案是否完整;是否建立健全了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是否着手建设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四)在建大型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质量,重点是执行国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特别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情况。同时,检查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及市场管理情况。二、督查方式以随机抽取项目现场察看为重点,同时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查项目数量如下:1、保障性安居工程:每个设区市不少于3个项目,其中市本级不少于1个、县(市、区)不少于2个;2、在建市政桥梁工程:每个设区市不少于1个项目;3、既有市政桥梁隧道:每个设区市不少于5个项目,其中市本级不少于3个、县(市、区)不少于2个;4、大型公共建筑:每个设区市1-2个项目。三、有关要求1、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各地要认清当前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充分认识抓好工程质量安全这个行业保底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吸取近期全国各地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教训,紧急动员,立即行动,全面开展自查、排查,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各地主管部门要将省厅近期部署督查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时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2、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闽建电〔2011〕22号)、《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督查工作的通知》(闽建设〔2011〕17号)和《关于开展全省既有桥梁隧道安全大排查的紧急通知》(闽建电〔2011〕21号)的要求,认真准备,组织相应人员主动配合督查工作。(1)分别总结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建和既有市政桥梁隧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勘察设计质量与市场管理等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7月份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形成三份独立的书面汇报材料。(2)全面提供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桥梁工程、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清单(含结构质式、层数、面积、造价、保障房类型和形象进度等)和建立既有市政桥梁隧道一桥(隧)一档情况。(3)受检的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市政桥梁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参加检查,并按各自工作内容准备相应的勘察报告(含原始记录)、全套设计图纸(含结构计算书)、设计变更文件、审查合格书(含意见报告书)和现场内业资料,以及水准仪、经纬仪、卷尺和塞尺等检查工具。3、做好督查整改反馈。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督查人员要详细查阅资料、图纸,仔细检查项目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好记录,当场反馈,由当地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该停工整改的必须立即停工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主体,实行约谈、通报、立案查处等措施。各地主管部门在督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厅。督查结束后召开反馈会,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详细反馈督查情况,指出督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参加反馈会的人员为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受检项目参建各方的负责人,同时邀请设区市政府分管领导参加。4、加强宣传报道。本次督查邀请省内主流新闻媒体跟踪报道,既正面宣传各地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同时对典型问题进行曝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轻车简从,接待从简。为方便工作,请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确定一名联系人,将其有关信息(单位、姓名、职务、手机),于8月8日上午下班前报省厅工程处(联系人:韩小刚,电话:0591-87614202,手机:13950390835,传真:0591-87614739)。附件:督查组成员二○一一年八月五日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厦门除外)经贸委(商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商办运函〔2011〕8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吸取2011年7月5日北京地铁四号线自动扶梯事故的教训,进一步加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一、进一步落实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督查、指导企业建章立制,强化安全工作措施,治理薄弱环节;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防范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开展商贸流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8〕248号)提出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隐患排查治理重点:一是检查经营场所电器设备、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彻查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及其他易引发事故的设施,尤其要对电梯扶梯进行全面排查,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立即停用奥的斯品牌513MPE电梯,联系厂家和保养单位对该型号电梯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二是要密切关注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商贸展会等人员密集场所,严防踩踏和火灾等恶性事故发生。商贸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闽经贸商业[2007]630号)的要求,将安全应急预案向公安机关备案。禁止组织有可能造成交通拥堵和秩序混乱的各种促销活动。三是认真排查屠宰加工企业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发现问题,该整改的要迅速整改,该停用的要坚决停用,防患于未然。请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将本设区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情况于2011年8月25日前书面报我委商贸处,以便汇总报商务部。(商贸处联系人:蔡雅景,电话:0591-87513506;传真:0591-87801017;电子邮箱:syc87801017@126.com)。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2011年08月10日09:09稿件来源:中国新闻网闽经贸函商贸〔2011〕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