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贤理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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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贤理事会制度第一条乡贤理事会是以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开展互帮互助服务为宗旨的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的农村基层社会团体,以自然村(村民小组)为主要活动区域。第二条乡贤理事会在镇党委、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镇政府的监督管理,接受村(居)委、自然村(村民小组)的业务指导。第三条乡贤理事会不采用会员制、不吸纳会员,只设立理事成员。理事成员由自然村(村民小组)在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本村有威望、有能力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村民代表、复退军人、经济文化能人,热心为本村经济社会建设服务的其他人士中推荐提名,经村(社区)党支部审核,报镇党委同意后,由自然村(村民小组)公布后确认成为理事成员。第四条乡贤理事会由理事成员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改选可与自然村(村民小组)换届同步进行。第五条乡贤理事会的业务范围是协助调解邻里纠纷、协助兴办公益事业、协助村民自治。主要包括:协助参与自然村(社区居民小组)分类评级;协助发动群众申报和建设竞争性“以奖代补”项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协助农业龙头企业推动现代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农民增收;协助开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奖教助学和乡风文明;协助落实村规民约促进乡村治理;协助组织村民代表集中议事等。第六条乡贤理事会要向群众作出公开履职承诺,并自觉接受村(居)委和群众监督。每年召开理事会总结大会,对理事成员履职情况开展评议,对不履职的理事,由自然村(村民小组)直接撤换,并报告镇备案后,按产生程序进行增补。对违背党委、政府政策方针和导向的理事会,由镇直接撤消该组织。第七条乡贤理事会要对理事捐赠、社会捐助、政府资助及产生的相关利息等资金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用于理事会业务范围,不得在理事中分配,经理事长、副理事长同意后方可开支,每年至少公示一次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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