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主体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二、合同与契约•三、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标志。•(二)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三)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意思表示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四)合同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主合同与从合同•六、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七、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与混合合同•八、本合同与预约合同•九、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第三节合同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合同法的概念•(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这个意义说,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一个特殊范畴。•(二)合同法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三)合同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二、合同法的本质及调整对象•(一)合同法的本质•合同法在本质上是调整合法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合法交易和促进交易、指导交易、保护交易、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的法律手段•(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1、合同法调整的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2、合同法调整的是以经济流转为特征的社会关系第四节中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统一合同法的制定•一、我国合同立法的状况•二、统一合同法的制定•三、合同法的主要特点•四、合同法的基本体系和基本内容第五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二、平等原则、公平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公序良俗原则第六节合同法的形成与发展•一、古代合同法•二、近现代合同法•三、当代合同法•(一)合同法调整社会交易关系不断扩展•(二)出现合同的格式化•(三)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在合同法领域和其他方面均有加强第七节合同法在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一、合同法是对私法上权利义务产生的最重要依据——合同的保障。•二、是实现通过保护交易进而促进实现私法上目标的基本工具。•三、最大限度地增加经济价值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概说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性质•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性质:要约属意思表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应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二)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三)要约的形式•要约属意思表示,有其外在表现形式,一般分为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四)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的生效时间。•2.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3.要约法律效力的存续期间•(五)要约的消灭•1.要约被拒绝。•2.要约被撤销。•3.承诺期限届满。•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一)承诺的概念及性质•1、概念:承诺的法定解释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性质:承诺属意思表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适用法律对意思表示的规定•(二)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规定•(三)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表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四)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三、其他成立合同的方式•(一)交叉要约•(二)同时表示•(三)意思实现•(四)依指令性计划签约第三节合同的条款•一、合同条款的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其他条款•(一)通常条款•(二)偶尔条款第四节合同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一)数据电文•(二)公证形式•(三)鉴证形式•(四)登记形式•(五)审批形式•三、行为默示形式•行为默示形式,又称推定形式,或称意思实现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第五节合同的成立要件及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的成立要件•(一)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二)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二、合同成立的时间•三、合同成立的地点•四、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第六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是存在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责任形态•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缔约一方违反前契约义务•(二)相对方受有损失,损失就是财产利益的减少•(三)违反前契约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四)违反前契约义务者有过错•四、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违反保密义务•(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五、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意义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一节合同的效力概述•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四、标的的确定和可能第三节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一、合同的无效•(一)概念•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换言之,该类合同绝对无效、自始无效•(二)合同无效的原因•1.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2.合同标的不能确定•3.合同标的不能•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合同的可撤销•(一)概念•所谓合同可撤销或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二)合同可撤销的事由•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5、显失公平•(三)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三、合同的效力未定及其补正•(一)概念•所谓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的合同•(二)导致合同效力未定的事由•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第四节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一、概述•合同当然无效、被撤销后无效或未经补正的无效,都属广义的无效。其法律后果均导致合同自始无效,即无效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二、法律责任•(一)返还财产•(二)赔偿损失•1、缔约费用•2、为履约而准备所支出的费用•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第五节合同的特别效力要件•一、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二、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执行•二、合同的履行制度•(一)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二)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三)义务执行的善后•二、合同履行的要求•(一)全面履行•(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实际履行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一、概念•合同履行规则,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二、履行规则的内容•(一)法定义务规则•1.通知义务•2.协助义务•3.方便义务•4.减损义务•5.保密义务•(二)正确履行规则•1.履行主体正确•2.履行标的正确•3.履行时间正确•4.履行地点正确•5.履行方式正确•(三)亲自履行规则•1、合同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亲自执行•2、合同义务的执行只能向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本人进行•3、亲自履行规则并不绝对排除第三人的代替履行•(四)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1.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2.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3.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4.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5.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五)第三人履行规则•1、第三人直接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第三人履行实际上是合同义务的转让•2、第三人的代理履行•(六)价格变动的履行规则•价格变动的履行,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七)不完全履行规则•1.中止履行•2.部分履行•3.提前履行•(八)情势变更规则•情势变更,顾名思义,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第三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指的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二)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意义•1、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鼓励合同履行的作用•2、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维护交易秩序的作用•(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二、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所谓的不安抗辩权,又称为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为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二)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三)英美法系国家的预期违约制度•1、拒绝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2、预期不履行第四节合同履行的保全•一、合同履行保全的概念•合同保全是债权保全制度的基本构成部分,保全的目的是使合同债权能得到安全实现,而合同债权的实现又是以合同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条件的•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三)代位权行使方式•1、直接行使•2、裁判行使•三、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指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理论上称诈害行为•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指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在进行行为时明知有害于债权而仍进行•(三)撤销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第五章合同的担保第一节合同的担保概述•一、合同担保的概念•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二、合同担保的分类•(一)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1.合同的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债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它一般包括债务人的无限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2.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二)人保、物保、金钱担保•1.人保即人的担保,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