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法律法规一、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二、护士的权利1、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2、护士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权利。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治、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护士的义务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3、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救赎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4、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5、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什么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为什么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四、保障护士合法权益1、为护士提供为什么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2、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3、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护士专科护理培训。五、加强护士的管理1、按卫生部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2、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3、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4、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提出或者报告的;5、泄露患者隐私的;6、发生自然灾害、公共为什么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7、在护士职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