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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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和卫生管理江苏省卫生监督所高湘陵何谓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营养强化剂: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何谓食品添加剂复合食品添加剂: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附则食品用香精:用二种或二种以上的食用香料单体与稀释剂、乳化剂调配而成的复合型食品添加剂。何谓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本身不作为食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制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使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辅助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润滑、脱膜、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等。不是为了改善食品内在品质和外在感官。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的应规定食品中的残留量不得超过允许值,其本身亦应为食品级商品。食品添加剂作用食品工业革命的成果:去除食品中某种消极效应的组分;增加或浓缩其中具有营养素增效生理功能的组分;添加营养素增效组分;以有益效应组分替代有害效应组分。食品添加剂作用营养强化剂目的:公众健康问题的解决方案:预防疾病;维持最佳健康状况,提高生活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原则不得对消费者产生急性或潜在危害;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有助于食品假冒;不得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原则防止随意性运作,保证国家食品供应能达到安全、卫生、营养;防止欺骗或误导,片面追求商业效应;防止向鲜活的、常用的、敏感人群食用的食品体系中不分选择地添加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与标准的制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第十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第十一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第十一条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定型包装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续)第二十四条食品添加剂,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三十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批第二十条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生产经营企业在投入生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和营养评价所需的资料,以及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与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1)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2)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96)(3)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994)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罚则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罚则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同年7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章第二章审批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四章标识、说明书第五章卫生监督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二章审批审批对象:1、未列入GB2760和GB14880以及卫生部公告名单的新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2、已列入标准和公告名单,但需扩大使用范围和/或使用量的。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九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提供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审批程序第三章生产经营与使用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2、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3、检验合格出厂;4、经营与使用单位应索证;第四章标识、说明书1、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2、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第五章卫生监督1、卫生部对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修订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或作出禁止使用的决定,并予以公布。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3、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2001年10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第十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未经批准、受污染、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二)以掩盖食品腐败或者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未经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扩大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四)原材料、助剂超出规定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适用范围选址、设计与设施、原料采购、生产过程、贮存、运输、从业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原则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包括食品香精、香料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选址、设计与设施卫生要求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生产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加工场所、包装场所、原料库、成品库、检验室、危险品库等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在腐蚀性化学物质场所,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设置事故应急处理设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复核食品添加剂的原料,索取卫生许可证和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不得用非食品添加剂每批产品必须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标签、使用说明书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贮存与运输的卫生要求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分库存放原材料分类分区贮存化学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专库贮存《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该标准于1977年首次发布,1996年12月进行第3次修订。现行强制性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允许添加的食品品种)及最大使用量。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与使用。2、使用量的指标意义本标准所设定的指标值通常是指某一添加剂的使用量而不是终产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3、类别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姆糖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其他香料加工助剂GB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强化营养素的使用范围(允许添加的食品品种)及使用量。本标准适用于为增加营养价值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的营养素。2、使用量的指标意义本标准所设定的指标值通常是指某一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而不是终产品中该营养强化剂的含量。氨基酸及含氮化合物维生素类矿物质类其它类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品种卫生部公告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扩大的使用范围、扩大的使用量以为卫生部通告/公告形式发布,纳入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增补内容卫科教发[1997]第13号卫通[1998]第10号卫通[1999]第14号卫通[2000]第1号卫通[2001]第6号卫通[2002]第7号2003年第4、15、23号公告2004年第6、9、16号公告2005年第2、3号公告1996-2005年我国批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品种统计数类别GB2760-199697年98年99年00年01年02年03年04年05年酸度调节剂171抗拮剂5消泡剂61抗氧化剂1411漂白剂72膨松剂7胶姆糖基础剂2着色剂63221(续)护色剂4乳化剂282酶制剂6254234增味剂511面粉处理剂61被膜剂71水分保持剂112营养强化剂83102891111防腐剂2821131稳定固定剂811甜味剂1331111增稠剂256521其它12131总计:46335732151520486421996-2005年我国批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品种统计数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香料增加新品种扩大范围-1996269574-19984784256-200037986-2002367856-200363825-2004432119-2005228159品种数(续)香料:1359多种加工助剂:101种胶姆糖中胶基物质及其配料:57种食品添加剂美国(1997年)7500种32类全世界(联合国)14000种95类使用范围的规定各类食品同一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方可合并使用水分保持剂复合磷酸盐---使用范围的规定食品分类是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