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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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技术工艺和原材料)卫生规定和标准SanPiN2.3.4.050-96“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经1996年3月11日俄罗斯联邦卫生和流行病监督委员会决议第6号采用)施行日期——自发布之日起水产品生产和流通的卫生规定目录1.适用范围2.标准参考文件3.沿海鱼类加工企业的要求3.1.一般规定3.2.企业的规划3.3.生产车间3.4.供水与排水3.5.照明,加热与通风3.6.厂区与生产车间的维护3.7.设备,工器具和包装容器的要求3.8.辅助材料和冰3.9.捕捞3.10.接收和整理间3.11.鱼的冷却过程3.12.腌制产品的生产3.13.酱类产品的生产3.14.罐头食品的生产3.15.烹饪食品的生产3.16.鱼肉馅的生产3.17熟甲壳类和软体类动物产品3.18.烟熏产品的生产3.19.干制水产品的生产3.20.鱼卵的生产3.21.医用类鱼脂肪,维生素及水解物等的生产4.出口水产品的捕捞和加工船的要求4.1.捕捞船的建造和设备要求4.2.渔船上未加工的鱼和水产品的要求4.3.鱼类加工船的建造和设备要求4.3.1.通用要求4.3.2.水产品准备,加工和冷冻舱的要求4.3.3.设备和工器具的要求24.3.4.水产品的冷冻要求4.4.加工船上的水产品加工和储藏要求5.通用部分5.1.生产条件的卫生-流行病监督和检查5.1.1.一般检查5.1.2.特殊检查5.2.水产品在存在寄生虫情况下的要求5.3.包装5.4.标识5.5.储藏和运输5.6.水产品卸载和批发要求5.7.环境保护5.8.劳工保护5.9.医学控制和检查5.10.个人和职业卫生规定5.11.公用设施间5.12.防虫和防鼠措施5.13.遵守本卫生规定的义务和责任6.活双壳软体动物的生产和销售6.1.活双壳软体动物养殖区的要求6.2.活双壳软体动物的生产,初级加工及至加工企业的运输过程的要求6.3.加工企业和加工区的要求6.4.净化中心的要求6.4.1.用于储藏活双壳软体动物的水池和容器的要求6.4.2.活双壳软体动物净化用水的水质要求6.4.3.供活双壳软体动物净化的海水加工6.5.活双壳软体动物暂养系统的要求6.6.供活双壳软体动物净化过程的检验6.7.包装6.8.活双壳软体动物的批号标记6.9.活双壳软体动物的储藏和运输6.10.活双壳软体动物的要求6.11.卫生检验7.附件7.1.生产用水实验室检验记录表7.2.依据委员会指令80/778/EEC的饮用水和海水要求7.3.罐头和罐头马口铁的清洗和消毒7.4.品质证书7.5.出口到欧盟国家的水产品卫生证书样本7.6.手和身体暴露部位感染脓疮和其他影响外表皮完整性的疾病的检查记录表7.7.欧盟委员会指令中的术语1.适用范围31.1.本卫生规定和标准(以下简称卫生规定)根据RFSSR法律“居民卫生和流行病健康法”,俄罗斯联邦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认证”,1994年6月5日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令N625所批准的“国家卫生-流行病标准规定”,欧盟委员会指南:委员会指令80/778/EEC,91/493/EEC,92/48/EEC,95/149/ЕС;委员会指令93/140/EEC,93/185/EEC,94/356/EEC;EEC规章1093/94,规定了鱼类和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官方要求。1.2.本卫生规定和标准包括现有的水产品的沿海鱼类加工企业和加工船,其所属部门和财产形式是独立的*(1)。1.3.本卫生规定和标准建立了供出口的*(2),在船只上生产和加工的水产品的加工和销售要求。在本国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USSR渔船队的海域船只的有效卫生规定,在船只上加工水产品的卫生要求,N4393-87及本卫生规定和标准的p.5部分。1.4.对于生产供出口的产品的鱼类加工企业,应完全执行本卫生规定和标准的要求。1.5.对于生产供国内销售的产品的鱼类加工企业:—与设施卫生维护相关的要求应完全执行;—在重建和加工过程机械化后执行的要求必须在本卫生规定和标准生效之日的5年内达到;—与厂区发展规划相关的要求应在各个国家卫生和流行病监督中心规定的截至日前前达到;1.6.对于新建的鱼类加工企业和加工船,本卫生规定和标准应被完全执行。1.7.本卫生规定和标准规定了活双壳软体动物类的生产和销售要求。1.8.对鱼类加工企业和加工船对本卫生规定和标准的遵守情况的检查由主管部门执行*(3)。2.标准引用文件本卫生规定包含对以下文件的参考:2.1.RFSSR法律“居民卫生-流行病健康法”。2.2.俄罗斯联邦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俄罗斯联邦法律“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认证”。2.4.“国家卫生-流行病标准的规定”,由1994年6月5日施行的俄罗斯联邦政府令第625号采用。2.5.1991年12月19日施行的RFSSR法律第2060-1号“关于周边环境的保护”。2.6.生产原材料和食品的医学-生物学要求和卫生质量标准。USSR健康部,第5061-89号。M..,1990。2.7.食品中放射性核素铯-134,铯-137,锶-90的暂时可接受水平(TAL)。TAL-93。1993年7月21日施行的俄罗斯卫生和流行病监督委员会令第7号“卫生标准的批准”。2.8.1991年7月15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1/492/EEC“活双壳软体动物的生产和销售的卫生条件”。2.9.1991年7月22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1/493/EEC“水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卫生条件”。2.10.1992年7月16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2/48/EEC“海洋渔船上生产的水产品遵守指令91/493/EEC第3(1)(a)(1)条的最低卫生要求”。2.11.1979年10月30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软体动物暂养用水的水质卫生要求”。2.12.1992年12月15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3/51EEC“烹饪加工的甲壳类和软体动物类生产的微生物标准”。2.13.1993年1月19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3/140/EEC“水产业寄生虫的视觉检查的4具体规则”。2.14.1993年3月15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3/185/EEC“关于对从第三国进口的水产品实施依据指令91/493/EEC出具证书的规定”。2.15.1994年5月20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4/356/ЕС“执行委员会指令91/493/EEC关于水产品生产的适当卫生控制的具体规则”。2.16.1995年3月8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95/149/ЕС“某些水产品中总挥发性氮(TNVA)的最高限定浓度及分析方法的标准”。2.17.1994年5月6日施行的委员会规定(ЕС)No.1093/94“由第三国渔船在联盟港口内卸载和销售渔获物的条件”。2.18.1980年7月15日施行的委员会指令80/778/EEC“供人类食用水的水质要求”。2.19.鱼类和无脊椎动物类食品生产的卫生-微生物检验指南,1991年JI.,GHYPRORYBFLOT第5319-91号。2.20.鱼类加工企业和加工船上的技术设备的卫生处理指南,1985年M.,运输,第2981-84号。2.21.海洋鱼类和水产品(未加工的鱼,供零售网络和公众供应企业销售的冷藏和冷冻的海洋鱼类)的卫生-寄生虫检验指南。1989年M.,1988年12月29日采用。2.22.生产企业,批发储藏企业,零售商和公众供应企业储存的食品卫生-工艺控制指南。VBIICOP,M.,1993年第01-19/9-11号,1992年7月21日施行。2.23.工人和运输工具司机雇佣时的强制性医学检查及定期医学检查的执行指南,由1989年9月29日USSR的MH第555号命令批准,与1989年9月27日VCSPS秘书处第20-27号令一致。2.24.鱼类罐头生产企业和船只的卫生-微生物检查方法学指南,第4222-86号,1986年12月5日采用。2.25.1989年9月29日施行的USSR的MoH第555号命令附件1,2“工人和运输工具司机医学检查体系的改进”(除第p.p.1-3)。2.26.俄罗斯卫生和医学产业部及俄罗斯卫生和流行病监督委员会1995年10月5日施行的第280/88号令“关于有害和危险物质及生产因素的暂列清单的批准以及工人需要进行最初的和定期的医学检查的规定”附件1,2(第p.p.1-3部分)。2.27.鱼类加工的工艺手册集,第一卷,“冰的生产说明”(TINo.9),M.,1992年。2.28.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卫生规定,第1927-78号。2.29.1990年12月3日采用的关于鱼类卫生-蠕虫鉴定和消除裂头绦虫和吸虫类污染的条件的卫生规定。SanPiN15-6/44.M.,1990。2.30.保护地表水免遭污染的卫生规定和标准(SanPiN4630-88)。2.31.保护沿海水域免遭人类用水区域污染的卫生规定和标准(SanPiN4631-88)。2.32.饮用水和地区供水。生活用水水源和供水系统的卫生保护区域(SanPiN2.1.4.027-95)。2.33.易降解产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SanPiN42-123-4117-86。2.34.生产车间微气候的卫生标准,1986年3月31日施行的第4088-86号。2.35.工作区可允许噪音水平的卫生标准,1985年3月12日采用的第3223-85号。2.36.USSR渔船队的海洋船只的卫生标准,1977,1977年12月22日施行的第1814-77号。2.37.工业企业的设计卫生标准(СН245-71)。2.38.海产品在船上加工的卫生要求,第4393-87号。2.39.表面水体卫生-微生物学分析方法建议,M.,1981年,第2285-81号。52.40.海洋鱼类和水产品(未加工的海洋鱼,冷藏和冷冻的鱼类)的寄生虫检查方法,1989年М.,1988年12月29日采用。2.41.淡水鱼和小龙虾兽医-卫生鉴定的规定,M.,1981年。2.42.工艺文件记录体系。灭菌制度和半成品巴氏消毒的细化制度。2.43.地表水保护准则。环境保护委员会。M.,1991.2.44.建造规范和准则(SNiP01.01-82)。建造中的规范化文件体系。总则由USSR的建设部采用。2.45.建造规范和准则(SNiP2.04.01-85)。建筑内部供水和排水系统。2.46.建造规范和准则(SNiP-P-4-79)。自然和人工照明。设计规范。对1996年10月BST第8号的修改。2.47.建造规范和准则(SNiP2.04.05-91)。加热,通风和空气调节装置。2.48.建造规范和准则(SNiP2.09.04-87)。办公用建筑物和生活用建筑物。2.49.GOST18963-73。饮用水。卫生-细菌分析方法。2.50.GOST2874-82。饮用水。卫生要求和质量控制。2.51.GOST13830-84。食用盐。2.52.GOST8.002-86。测量装置的国家监督和官方检验。总则。2.53.GOST12.1.005-88。工作区空气的通用卫生要求。2.54.GOST11771-93。罐装鱼类和海产品,酱类.包装和标识。2.55.GOST7630-87。鱼类,海洋哺乳类,海洋无脊椎动物,藻类及其加工品.标识。3.沿海鱼类加工企业的要求3.1.总则3.1.1.根据生产容量和产品的类别,鱼类加工企业可包括以下区域:冷冻,腌制,罐装,酱类,鱼卵,烟熏,烹饪,鱼油,蛋白浓缩物,鱼卵蛋白,饲料和工业品生产,制冰,听和罐头区等。3.1.2.在设计新的沿海鱼类加工企业或对已有的企业进行重建时,应遵守建造规范和准则(SNiP01.01-82。建造中的规范化文件体系.总则,由USSR的建设部采用)。3.1.3.设计新的鱼类加工企业或对已有企业进行重建,以及运用新设备前,应同国家卫生和流行病监督中心相协调。3.1.4.鱼类加工企业建造工作将近完成时,必须由包含国家卫生和流行病监督中心的代表的委员会批准运营。3.1.5.水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的每一个改变都应同国家卫生和流行病监督中心协调。3.1.6.新技术设备的启用,以及重装或修理后的设备只有在进行强制性微生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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