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院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依照国家相应条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具有茅台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志趣和爱好,按照一定规程,自愿结成的具有固定成员和特定活动内容的群众团体。在校学生社团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第三条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茅台学院的规章制度。学校保护学生社团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第四条学生结社应以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才为宗旨。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第五条学生社团由院党委授权院团委统一管理。院团委负责对社团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评估、服务与必要的扶持。社团常规性管理工作由院团委下设的社团联合会具体开展。第六条学生社团按照其规模、活动开展情况及活动范围分为院级、系级社团,院级社团由院团委指导其开展工作,系级社团由系团总支指导其开展工作。第七条学校禁止成立带有地域性和宗教色彩的社团;如同乡会、兄弟会等。本校学生社团不得吸纳校外人员成为其成员。第八条学生社团分为下列五种:1、学艺性社团:以研究学习为目的的社团。2、服务性社团:以推展校园自我服务为目的的社团。3、康乐性社团:以提倡自我教育,开展健康的文艺活动和体育运动为目的的社团。4、联谊性社团:以促进友谊,砥励情操为目的的社团。5、综合性社团:以推展学生自我管理,培养各种良好素质和能力为目的的社团。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九条学生社团正式成立前,须向相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院团委批准。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活动。第十条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15名以上的学生发起;2、有规范的名称和健全的组织机构;3、有规范的章程,并且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相抵触。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成立的程序:1、由社团发起人对照上述条件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成立系级社团向所在系团总支)递交申请材料:(1)社团成立申请书;(2)社团宗旨、章程(草案):包括社团名称;性质和宗旨;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社团正副社长选举方式及其他社团干部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社员大会的召开;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社团经费的来源及会费收取标准;章程的修改办法;制定章程日期;(3)社团活动范围、内容及形式;(4)社团机构设置及社团负责人个人简历(姓名、系别、联系电话、职务);(5)指导老师基本情况;(6)成员数额。2、社团联合会或各系团总支应当自收到以上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一周内就所申请成立社团能否开展筹备工作做出答复。经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一周内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3、筹备期(一周)结束,院团委应当于一周内作出是否批准社团成立的决定。经批准正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并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4、社团登记事项有不符合许可条件者,团委将限令其补正。逾期不补,将撤消许可。若宗旨不当或学校已有相同性质的社团,将不予许可。审核不通过的社团,团委可以对其申请材料提出修改意见,留社团联合会备案。第十二条相应管理机构对申请成立的社团登记下列事项:1、社团章程;2、社团主要负责人及辅导老师;3、财务状况;4、主要活动项目;5、社团成立经过及许可日期;6、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三条社团申请使用印章,应经学院核准后刻制,并随时向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刻制,如有违反将追究社团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五条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一周,应向社团联合会汇报会议筹备情况,会后将大会决议及时报社团联合会批准、备案。第十六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2、听取并审议负责人的工作报告;3、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4、修改社团章程;5、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十七条成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第十八条社团执行机构是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学生干部组成。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管理第十九条社团的注册:1、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各社团负责人必须到社团联合会(院级社团)或系团总支(系级社团)进行学期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将予以通告,第三周内仍未注册的社团视为自动解散,社团联合会有权注销其社团资格;2、每学期第四周,社团联合会负责向全院公布已注册社团名称及主要负责人名单;3、社团注册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本学期工作计划;(2)社团人员变动情况。第二十条社团人员的管理1、社团的会员(1)凡我院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均可申请加入我院的任何一个社团。申请加入社团的学生,须向社团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团批准,报社团联合会备案后,方可成为所申请的社团成员。一般情况下,学生最多可参加两个社团。(2)会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社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社团除名,并报社团联合会备案。会员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院,视自动退出社团。(3)社团有权按照社团章程,决定开除或停止本社团会员在社团内部活动的资格。开除会员必须由社团联合会批准。2、社团的学生干部(1)社团干部是开展社团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学院各级学生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干部一般是指副部长及以上人员。(2)社团应有明确的负责人,实行社长负责制。社团负责人是其社团内部组织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和代言人。院级社团主要干部由社团联合会负责面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社团全体成员大会选举通过后,报院团委备案。社团当选的正、副社长任期为一年,中途改选须经社团联合会批准。社长如因其他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副社长代理。学生社团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3)社团干部的基本条件:a、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坚决贯彻执行社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b、有适应社团工作需要的志趣、爱好和专长,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c、学习成绩良好以上,德、智、体全面发展,群众基础良好。(4)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社团联合会可以撤销其负责人职务,由社团重新民主选举。(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干部:a、学习成绩较差,一学期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考试不及格者;b、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c、工作态度消极,在被要求参加的会议或活动中,连续两次缺席或一学期累计三次以上缺席者;d、经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e、出现严重违反社团管理办法和所在社团章程规定,不宜继续担任社团干部者。第二十一条社团的财务管理1、社团活动经费,以社团自筹为原则,必要时依规定向学院申请补助,社团须经学院核准后始得接受有关人员或机构的资助或赞助。2、学生社团帐册由学院统一制发,社团指定两人负责,财务及经费收支做成月报向全体社员公布,并在每学期期中,期末分别报社团联合会核备。3、社团移交应将现有社团财物、经费、帐册、印章、文件等列入移交报告表,并经社团联合会核备。如有损害或丢失该社应予赔偿,追究主要负责人之责任,并依规定予以纪律处分。4、其它未尽事宜,按《学生社团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执行。第五章学生社团的活动第二十二条社团举办活动应符合该社团宗旨,若举办不合本社宗旨的活动将不被予以批准。第二十三条各社团可根据需要,经学校核准后,在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聘请校内外德高望重的专家或学者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限定在课外业余时间进行,不经特准不得占用正常的上课与作息时间,不得与校、系、团等组织的统一性活动发生冲突。第二十五条社团于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注册时将学期活动计划报交院团委,社团一学期内未曾举办经批准的任何活动,且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解散。第二十六条社团办理活动,应事前向社团联合会申请(一般提前一周)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必要时得由院团委(或系团总支)视社团活动的性质及实际需要派员或邀请有关人员参加。第二十七条社团活动除有经院特准外,均限在校内举办,不经批准不得邀请校外人士参加。第二十八条社团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应在一周内将活动总结交到社团联合会。第二十九条社团有义务接受承办学校交办的活动,其经费由学校补助。第六章学生社团的公告第三十条社团公告指各社团在校内发布的海报、通知、启事等宣传性的文件。第三十一条社团公告文字,图片力求通顺、明确、美观、不得违犯国家法律、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第三十二条社团公告对社内发布,由社团负责人管理负责;对社外发布则应经院团委或学院授权主管单位批准。第三十三条社团张贴公告应遵守《茅台学院宣传栏使用管理办法》,纸张大小不得超过宣传版规格,书明社名、日期。第三十四条社团公告的发布、张贴如有违学校规定,院团委将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社团作出处罚。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刊物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刊物,指各社团刊物、简报、通讯、期刊、壁画、剧本等文件,不经学院批准不得出刊。第三十六条学生刊物内容要求积极健康,不得违反国家法令、政策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刊。第三十七条各社团出刊物经过批准可在校内或社内发行,不得对外发行。第三十八条各社团所送审的刊物,应先经本社团指导老师的审阅。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奖惩第三十九条院团委每年将对学生社团进行等级评估,根据考核情况将学生社团分为A、B、C三级,A级社团为优秀社团、B级社团为合格社团、C级社团为不合格社团。院团委在“五四”期间对评选出的年度优秀社团及社团先进个人予以表彰。第四十条为发挥社团骨干作用,创建精品社团,院团委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第四十一条经考核不合格的社团,院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进行整顿,经整改无效者,予以撤销。并对主要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1、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2、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3、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4、整顿后仍不合要求的;5、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十五人的;6、一个学期内未开展任何活动的;7、学期初未进行及时注册的。第四十三条经取缔的社团,一年内不得重新登记,其发起人和负责人在校期间不得申请登记新的社团组织。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社团和成员,视其情节轻重,并参照《茅台学院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授权院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