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杜绝无证上岗现象,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督促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技术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下列特种作业:(一)电工作业;(二)金属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场(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五)登高架设作业;(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七)压力容器操作;(八)制冷作业;(九)爆破作业;(十)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六)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章培训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由各班组提出,部门汇总后,上报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培训。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执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取证培训内容应包括:(一)安全基础知识;(二)安全技术;(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应急与现场救护知识;(五)典型事故案例;(六)实际操作能力培训;(七)其他应培训的内容。第七条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限期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不得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第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考核、发证机关3年复审一次。第九条复审内容包括:(一)健康检查;(二)责任事故、违法违章作业记录检查;(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四)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条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组织和日常管理检查工作。第十一条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特种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二条部门建立特种人员档案,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第十三条应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离,确需调整岗位的,应报人力资源部批准。第十四条部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第十五条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保障培训时间、费用落实。第十六条应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位置操作的危害。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作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第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规定的工种作业范围内作业,并身携带操作证,随时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一)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四)经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第二十一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第二十三条未按时参加复审培训或单位不安排按时参加复审培训的,不允许上岗。第二十四条对安排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按领导违章指挥严肃处理。第二十五条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等。第二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调整工作岗位:(一)无证上岗或酒后作业;(二)上岗后,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准闲谈聊天,集中精力,精心操作;(三)每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整顿,凡是年龄较大,或者不服从管理违章蛮干,专业技术较差的,或者造成事故未遂和已形成事故者,及时调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公司、集团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制度有抵触时,依上级主管部门制度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部修订和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