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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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级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其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健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扬尘防治负责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经费、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详实的检查记录。建设单位负责协调与环保、公安、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关系;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第五条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计划,完善扬尘防治组织机构,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合理使用,切实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定期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开展检查并做好详实记录。第六条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具体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实施、防治费用使用、防治工作责任落实等情况。对施工现场防尘措施落实不力的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监督机构报告。监理单位应编制扬尘防治监理计划及细则,日常监理工作中,对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应如实记录。第七条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健全完善网格化管理制度,加强与街道社区的沟通联动,借助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的优势,做好监管工作。各级建筑市场、建设监察机构要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把扬尘治理作为必查的重要内容。第八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行经费预付管理制度。根据“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并在开工前一次性支付给施工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支付方式按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与各施工阶段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并在办理合同备案及报监手续时出具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已足额支付的凭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扬尘防制措施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计价标准不得低于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同期标准。第九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要求,围挡应连续、密闭、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围挡必须使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严禁使用各类砌筑墙体围挡。2.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道路、作业区、加工场、生活区、办公区等地面必须进行硬化;非作业面裸露的场地必须绿化或严密覆盖;闲置3个月以上的土地应临时绿化。3.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及排水沟槽、沉淀池等设施且能够有效使用;机动车辆(运输车辆)必须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污水必须有组织排放,设置沉淀池,污水应尽可能循环使用,少数不能循环使用的应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泥浆、污水未经沉淀严禁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泥浆不得外漏。5.施工机具、建筑材料应堆放有序,标识清晰;易产生扬尘的散体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场内运输不得产生扬尘;切割作业等应采取防尘措施。6.施工现场内未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渣土,必须集中堆放,并采取围挡、严密遮盖等防尘措施。7.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等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放在工地设置的临时密闭堆场存放;楼层内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容器或袋装清运,严禁凌空抛洒。8.施工作业环境要整洁干净,应设置洒水或雾化降尘设施,安排专人定时洒水降尘,洒水频次不得低于《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硬化后的地面,不得有浮土、积灰,大风天气不应有可见的扬尘浮灰;严禁现场焚烧沥青、塑料、油毡、橡胶、垃圾等各类物品。9.启动Ⅲ级(黄色)或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10.房屋建筑脚手架应当采取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围护高度应超出操作层1.8米,并保持严密整洁。11.建设工程应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12.工地各出入口及场地内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场所均应安装摄像监控设备,不得避开监控运输渣土、建筑垃圾及其他物料,监控记录应连续存储15天以上。13.施工现场要设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公布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或接上级指令,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需要启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临时管控措施的,临时管控时段及具体措施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第十一条对违反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对违规部位或工序责令立即改正。违规行为改正前,违规部位不得投入使用,违规工序不得继续进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分别记不良记录一次,列为C类工地,重点监管。同时,可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同一项目一年内两次因扬尘污染被责令全面整改的,对该项目挂黄牌警告,记录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扣信用分2分,对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一律按照规定进行专题诫勉教育学习,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按照监督范围给予通报批评。(二)凡因扬尘污染被市级及以上检查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且经查实存在扬尘污染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对该项目挂红牌警告,对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一律取消全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三)建筑扬尘污染责任单位为本地企业的,依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对其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进行动态核查,核查期间,禁止其在我市承揽各类政府投资项目;暂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核查发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不达标的,依法撤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任单位为外地企业的,对其在肥履责、履约情况进行重点动态监管核查,核查期间,禁止在我市承揽各类政府投资项目;核查发现其在肥履责、履约情况不到位的,依法给予处罚,对其在肥项目升级严格监管;同时抄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违规抄告制度,对违规项目,将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抄告市环境保护、房地产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部门,将建设单位列为黑名单,对其在建设市场有关行为予以重点监管;将施工、监理单位列为黑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对督查中发现工地出入口有污染的,互相抄告,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施工单位及渣土运输单位按进行处罚。第十三条对扬尘污染监督检查不力,造成后果的,对监督机构、主管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每月PM10指数最高的站点区域,市城乡建委将对该区域的工程项目进行重点巡查,发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力的,约谈该区域监督机构负责人;对PM10指数连续最高的站点,且该区域建筑扬尘污染严重,市城乡建委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四条市城乡建委每月将单独或联合市直相关部门组织对全市上月PM10指数最高的2个站点所在区域的建设工地开展督查,督查情况抄告相关部门,并纳入年度考核。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此前所发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时已开工的工程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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