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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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会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2019.3.29货物和劳务税科目录1降低增值税税率抵扣政策调整PPT模板:素材:背景:图表:下载:教程:资料下载:范文下载:试卷下载:教案下载:论坛:课件:语文课件:数学课件:英语课件:美术课件:科学课件:物理课件:化学课件:生物课件:地理课件:历史课件: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留抵税额退税纳税申报表调整2345降低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政策内容政策依据1.1降低增值税税率5近年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征收品目营改增以来普通货物销售、修理修配劳务17%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3%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11%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6%2017年7月1日11%16%10%13%9%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1日【执行节点】2019年4月1日【政策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节点理解】4月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时间。凡纳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适用旧税率。在4月1日后的适用新税率。2019年调整增值税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2月28日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如纳税人并没有签订合同,3月20日发货,4月5日收到货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签订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4月5日才发货,当天收到钱,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预缴税款义务。开票的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预收款(2)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9已按原税率开具发票,因销售折让等需要开红字发票的,按原税率开具一补开发票的,按原税率补开三开票软件默认显示新税率,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四因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原税率开具红字,再重新开具正确蓝字二发票处理配合增值税税率调整,自今年4月1日起,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政策内容政策依据1.2出口退税过渡政策•出口退税过渡政策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免退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出口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货物服务(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继续执行16%(10%)的退税率。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免抵退税进项税额抵扣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政策内容政策依据2.1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2.1农产品抵扣率的调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用于其它的,扣除率调整为9%。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四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抵扣凭证?15近年农产品抵扣率调整情况营改增以来普通货物适用税率17%农产品适用税率13%购进农产品抵扣率13%2017年7月1日财税(2017)037号11%16%10%13%9%2018年5月1日财税(2018)032号2019年4月1日2%11%2%10%9%1%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普通货物领用时加计扣除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政策内容政策依据2.2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2.2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进项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注: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一是,今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二是,今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政策内容政策依据2.3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一次性抵扣2.3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思考:医院等免税行业购进不动产是否应该取得进项抵扣凭证?取得了是否可以纳入日常经营抵扣?服务业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政策内容政策依据3加计抵减3.1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以首次有销售额月份起的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3.1例:思考:某纳税人于2019年2月成立,税务登记主营商品批发,兼营咨询服务。2月申报仅服务收入9万元,3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3月仅申报货物收入8万元,4月申报仅货物销售收入41万元,5月申报仅服务销售收入28万元。该纳税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思考:某纳税人于2019年4月成立,税务登记主营房地产,兼营物管服务。4-8月零申报,7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9月申报仅货物销售收入31万元,10月申报服务收入39万元,11月零申报,12月申报不动产销售收入1000万元。该纳税人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3.2加计抵减的程序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加计抵减政策是按年适用的,按年度次提交当年的《声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补充提交《声明》,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需要自行判断并勾选其所属行业。如果兼营四项服务,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进行勾选。纳税人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计算区间,以及相对应的销售额和占比。3.2《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请从下表勾选,只能选择其一):行业选项邮政服务业16.其他生活服务业本纳税人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为年月至年月,此期间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元,全部销售额元,占比为%。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3.3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上期留抵税额出口业务对应进项税额当期取得进项但发生进项转出的进项税额不包含计提了加计抵减额,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此前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要同步调减。同步转出3.4抵减方法注: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主报第19“应纳税额”=11-18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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