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学主编钟明第三章保险合同2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特性(一)对价有偿合同(二)射幸性合同(三)最大诚信合同(四)附合合同(五)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分类(三)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4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是比例赔偿方式,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此方法是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计算方法。。二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它以一次事故可能造成的最高损失为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时,不需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只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5保险合同分类定值合同: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在定值保险合同中,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二)根据合同是否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分6•定值保险合同的赔偿•赔偿=保险金额×损失程度百分比7保险合同的分类不定值保险合同: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合同签订时只载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在此类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双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在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8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目前只有英国的劳合社的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9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2.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10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11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2.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指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案)3.保险代理人:4.保险经纪人:5.保险公估人:12•1、受益人通常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如未指定,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视为受益人•2、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中途变更受益人,但应通知保险人。•3、指定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一般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缴纳遗产税,也无需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4、非指定受益人,则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是作为被保险人遗产,首先用来偿还债务13注:在财产保险中,不论受益人是指定受益人还是非指定受益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二次分配14•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支付给继承人1、没有指定受益人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无其他受益人3、受益人依法丧失收益权或放弃收益权15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合同实际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16保险合同的内容请看保险合同样本人身保险合同171、基本条款2、特约条款附加条款(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保证条款18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订立原则: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保险合同订立程序:要约——填写投保单提交给保险公司的行为。承诺——保险人愿意按照投保单的内容订立合同的行为,即承保。(案)19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成立——双方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生效——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并非立即生效,需附条件、附时间。(案)20保险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保险合同的有效: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当事人有法定资格形式合法21保险合同的有效和无效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一)合同的无效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3.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无效合同的确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22保险合同订立的凭证•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23•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1)保险协议书,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一致后共同拟订的书面协议。(2)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或者可以说是一种格式化的保险协议书。(3)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又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签发的证明已经承保的书面证明。(4)投保单,是投保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经保险人承诺后,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5)暂保单,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6)批单,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签订的保险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增删内容的书面凭证。24保险合同的变更——主体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分立、合并、解散、撤销、破产25保险合同的变更——主体的变更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案)在财产保险中(1)保险标的所有权、经营权转移;(2)保险标的用益权的变动;(3)债权债务关系变化。关于变更的做法:一种是转让必须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另一种规定是允许保单随着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如货物运输保险。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受益人可以变更,但不存在被保险人的变更,除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外。26保险合同的变更——内容的变更主体不变,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变更它包括被保险人地址的变更;保险标的数量的增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的变更;保险责任范围的变更;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航程变更;船期的变化等。27保险合同的变更——客体的变更•保险利益的变更28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解除终止法定解除:1、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2、当事人均不可解除合同(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航程合同)3、保险人不可以解除合同4、几个特殊情况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投保方有过错的情况)(案)协议解除:29保险合同的终止(二)自然终止1、期满终止2、履约终止3、保险标的灭失4、被保险人死亡5、财产保险公司的撤销、破产、解散30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一)缴纳保费的义务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投保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法缴纳保费。根据保险通例,保险费的缴纳可以由投保人为之,也可以由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之。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但他们并不因此而享有保险合同上的利益,保险人也不能在第三人缴纳保险费后,请求其继续给付,而只能向投保人作出请求。缴纳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一次缴纳保费的形式。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以采取趸缴、分期缴纳、终身缴纳等方式。31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一)缴纳保费的义务如果投保人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将产生下列法律后果: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缴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包括宽限期在内)缴纳保费,保险人应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32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二)通知义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危险增加有特定含义,它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当事人双方未曾估计到的保险事故危险程度的增加。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原因一般有两个:一个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所致。第二种情况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原因所致,与投保人个人无关。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费率和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在提高费率的场合,如果投保人不同意,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在保险人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或虽未接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应在一定期限内做出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不作任何表示,可视为默认,以后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33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二)通知义务2.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意味着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条件已经产生。保险人如能及时得知情况,一方面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迅速查明事实,确定损失,明确责任,不致因调查的拖延而丧失证据。关于通知的期限,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如果投保人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则有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二是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的责任。34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的义务(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为鼓励被保险人积极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对于由此而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35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二、保险人的义务(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称为“责任范围”。1.基本责任2.附加责任3.除外责任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包括:第一,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第二,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赔偿;第三,避免逆选择。除外责任的内容包括:其一,除外地点;其二,除外风险;其三,除外财产;其四,除外损失。36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二、保险人的义务(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赔偿金的内容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1.赔偿金的内容第一,赔偿给付金额;第二,施救费用;第三,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在原则上,保险人通常以现金的形式赔付损失和费用,而不负责以实物补偿或恢复原状,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37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保险当事人由于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发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约定俗成的方式,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一)文义解释原则(二)意图解释原则(三)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四)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的解释原则38第六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二、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协商(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