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odefor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ofcivilairdefenceworksGB50134—2004主编部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4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245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4—2004,自200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3.1.5、3.3.2、3.3.3、3.3.4、3.3.5、3.3.6、3.3.10、3.3.11、3.3.12、3.5.1、6.2.1、6.2.2、6.2.5、6.2.6、6.3.1、6.3.2、6.3.3、6.3.4、6.3.6、6.3.7、6.3.8、6.3.9、6.3.10、6.4.1、6.4.2、6.4.5、6.4.10、6.4.11、6.4.12、6.3.13、6.4.14、6.4.16、6.5.1、6.5.2、9.1.1、9.1.3、9.2.1、9.3.1、9.3.2、9.3.3、9.4.1、9.4.3、9.6.1、9.6.2、9.6.3、9.6.4、10.1.1、10.1.2、10.1.3、10.1.4、10.1.5、10.1.6、10.1.7、10.1.8、10.1.9、10.2.1、10.2.2、10.2.3、10.2.4、10.2.5、10.2.6、10.3.3、10.3.4、10.3.5、10.4.1、10.4.2、10.5.3、10.5.4、11.1.1、11.1.2、11.1.3、11.2.1、11.2.4、11.2.5、11.2.6、11.2.7、11.2.8、11.3.1、11.3.3、11.3.4、11.3.5、11.3.6、11.4.8、11.5.5、11.5.6、11.5.7、11.5.9、11.5.10、11.6.1、11.6.2、11.6.3、11.6.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同时废止。目次1总则………2术语………3坑道、地道掘进…3.1一般规定3.2施工测量3.3工程掘进3.4临时支护3.5工程验收4不良地质地段施工4.1—般规定4.2超前锚杆支护…4.3小导管注浆支护4.4管棚支护5逆作法施工5.1一般规定5.2钻孔5.3灌注混凝土5.4土模5.5土方暗挖5.6下接柱5.7刹肩5.8砂构造层6钢筋混凝土施工6.1一般规定6.2模板安装6.3钢筋制作6.4混凝土浇筑6.5工程验收7顶管施工7.1一般规定7.2施工准备7.3顶管顶进7.4顶进测量与纠偏7.5工程验收8盾构施工……………8.1一般规定…………8.2施工准备8.3盾构掘进…8.4管片拼装及防水处理8.5压浆施工8.6工程验收…………9孔口防护设施的制作及安装…………9.1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框墙的制作9.2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安装……9.3防爆波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的安装9.4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施工”9.5防护设施的包装、运输和堆放…9.6工程验收10管道与附件安装10.1密闭穿墙短管的制作及安装10.2通风管道与附件的制作及安装10.3给水捧水管道、供油管道与附件的安装10.4电缆、电线穿管的安装10.5排烟管与附件的安装—10.6管道防腐涂漆……11设备安装……………………11.1设备基础…11.2通风设备安装11.3给水排设备安装………11.4电气设备安装11.5设备安装工程的消声与防火11.6设备安装工程的验收………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施工水平,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验收。1.0.3人防工程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文件: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经过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施工区域内原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图纸资料;4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5必要的试验资料。1.0.4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当无合格证时,应进行检验,符合质量要求方可使用。1.0.5当工程施工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或管线等的使用和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1.0.6工程施工中应对隐蔽工程作记录,并应进行中间或分项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1.0.7设备安装工程应与土建工程紧密配合,土建主体工程结束并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1.0.8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1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2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及检(试)验报告;3工程施工记录;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6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1.0.9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1.0.10人防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环境保护、防火措施等,必须符合有关的专门规定。2术语2.0.1人民防空工程civilairdefenceworks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民防空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防空地下室。2.0.2单建掘开式工程cut-and-coverworks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2.0.3坑道工程underminedworkswithlow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2.0.4地道工程underminedworkswithoutlowexit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2.0.5防空地下室civilairdefencebasement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2.0.6明挖open-cut地下工程地基上方全部岩、土层被扰动的开挖。采用明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明挖法。2.0.7暗挖undermine不扰动地下工程上部岩土层的开挖。采用暗挖的地下工程施工方法称暗挖法。2.0.8防护门blastdoor能阻挡冲击波但不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2.0.9防护密闭门blastairtightdoor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2.0.10密闭门airtightdoor能阻挡毒剂通过但不能阻挡冲击波通过的门。2.0.11门框墙door-framewall在门孔四周保障门扇就位并承受门扇传采的荷载的墙。2.0.12防爆波活门blastvalve简称活门。装于通风口或排烟口处,在冲击波到来时能迅速自动关闭的防冲击波设备。2.0.13密闭阀门airtightvalve保障通风系统密闭的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动两用式密闭阀门。2.0.14自动排气活门automaticexhaustvalve靠阀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的称防爆超压排气活门。2.0.15防爆防毒化粪池blastproofandgasproofseptictank能阻止冲击波和毒剂等由排水管道进人工程内部的化粪池。2.0.16水封井trappedwell用静止水柱阻止毒剂进入工程内部的设施。2.0.17防护密闭隔墙protectiveairtightpartitonwall既能抗御核爆冲击波和炸弹气浪作用,又能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2.0.18密闭隔墙airtightpartitionwall主要用于阻止毒剂通过的隔墙。2.0.19防冲击波闸门defenceshockwavegate防止冲击波由管道进人工程内部的闸门。3坑道、地道掘进3.1一般规定3.1.1本章适用于岩体中坑道、地道的掘进施工及验收。3.1.2穿越建筑物、构筑物、街道、铁路等的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连续作业和可靠的安全措施。3.1.3坑道、地道的轴线方向、高程、纵坡和口部位置均应符合设计要求。3.1.4通过松软破碎地带的大断面坑道、地道,宜采用导洞超前掘进的施工方法。导洞超前长度应根据地质情况、导洞的布置和通风条件等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1.5坑道、地道掘进时,应采取湿式钻孔、洒水装碴和加强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3.2施工测量3.2.1施工中应对轴线方向、高程和距离进行复测。复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复测轴线方向,每个测点应进行两个以上测回;2复测高程时,水准测量的前后视距宜相等,水准尺的读数应精确到毫米;3复测两标准桩之间轴线长度时,应采用钢尺测量,其偏差不应超过0.2‰。3.2.2口部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口部中心桩测设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在明显和便于保护的地点设置水准点,并应设高程标志,2在距底部起挖桩和上部起挖桩3m以外,宜各设一对控制中心桩:3在洞口掘进5m以后,宜在洞口底部埋设标桩。3.2.3坑道、地道掘进必须标设中线和腰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经纬仪标设坑道、地道的方向。当采用经纬仪标设方向时,宜每隔30m设一组中线,每组不少于3条,其间距不小于2m;2宜采用水准仪标设坑道、地道的坡度。当采用水准仪标设坡度时,宜每隔20m设3对腰线点,其间距不小于2m;3坑道、地道掘进时,应每隔l00m对中线和腰线进行一次校核。3.3工程掘进3.3.1坑道、地道掘进应采用光面爆破。光面爆破的爆破参数,可按下列规定采用;1炮孔深度为1.8~3.5m,2周边炮孔间距为350~600mm;3周边炮孔密集系数为0.5~1.0;4周边炮孔药卷直径为20~25mm;5当采用2号岩石硝铵炸药时,周边炮孔单位长度装药量:软岩为70~120g/m,中硬岩为200~300g/m;硬岩为300~350g/m。3.3.2当掘进对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时,必须有准确的实测图。当两个作业面相距小于或等于15m时,应停止一面作业。3.3.3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1钻孔前应将作业面清出实底;2必须采用湿式钻孔法钻孔,其水压不得小于0.3MPa,风压不得小子0.5MPa;3严禁沿残留炮孔钻进。3.3.4严禁采用不符合产品标准的爆破器材;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器材应符合防水要求。3.3.5坑道、地道掘进宜采用火花起爆或电力起焊。当采用火花起焊时,每卷导火索在使用前均应将两端各切去50mm,并从一端取1m作燃速试验;导火索的长度应根据点火人员在点燃全部导火索后能隐蔽到安全地点所需的时间确定,但不得小于1.2m。当采用电力起爆时,电雷管使用荫,应进行导电性能检验,输出电施不应大于50mA.;在同一爆破网路内,当电阻小于1.2Ω时,雷管的电阻差不应大于0.2Ω;当电阻为1.2—2Ω时,电阻差不应大0.3Ω;电爆母线和连接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3.3.6当施工现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应采用电力起爆。当受条件限制需采用电力起爆时,应采取下列防杂散电流的措施:1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质量;2爆破导线不得有破损和裸露接头;3应采用紫铜桥丝低电阻雷管或无桥丝电雷管,并应采用高能发爆器引爆。3.3.7运输轨道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轨型号:人力推斗车不宜小于8kg/m,机车牵引不应小于15kg/m;2线路坡度;人力推斗车不宜超过15‰,机车牵引不宜超过25‰,洞外卸碴线尽端应设有5‰~10‰的上坡段;3轨道的宽度允许偏差应为+6mm、-4mm,轨顶标高偏差应小于2mm,轨道接头处轨顶水平偏差应小于3mm;4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及外轨超高值应符合表3.3.7的规定;5采用机车牵引时,曲线段两钢轨之间应加拉杆。表3.3.7曲线段轨距加宽值及外轨超高值3.3.8坑道内采用汽车运输时,车行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2%,单车道净宽不得小于车宽加2m;双车道净宽不得小于2倍车宽加2.5m。3.3.9车辆运行速度和前后车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车牵引列车,在洞内车速应小于2.5m/s,在洞外车速应小于3.5m/s,前后列车距离应大于6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