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劳动关系管理(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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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劳动关系管理本章教学提纲第一节劳动关系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三节工会与集体谈判第四节劳动争议及处理第五节员工安全与健康本章重点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本章难点集体谈判的结构与过程第一节劳动关系概述一、劳动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关系(一)劳动关系的含义(二)劳动关系的实质(三)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劳动关系的含义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就其构成形态而言,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二)劳动关系的实质劳动关系是在就业组织中由雇佣行为而产生的关系,是组织管理的一个特定领域,它以研究与雇佣行为管理有关的问题为特殊对象。劳动关系的本质是管理方与劳动者个人以及团体之间产生的、由双方利益引起的表现为合作、冲突、力量和权力关系的总和,它会受到一定社会的经济、技术、政策、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影响。(三)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1、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二、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四)劳动法律事实(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它是按照法律规范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另一方面,它是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所缔结的,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但是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的意志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才能发挥作用。(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2、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四)劳动法律事实1、劳动法律行为劳动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违约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等。2、劳动法律事件劳动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劳动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例如企业破产,劳动者伤残、死亡,战争等。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一、劳动合同概述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和解除四、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一、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三)劳动合同的种类(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本单位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协议。我国《劳动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2、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在组织管理上具有隶属关系3、主体意志的限制性4、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5、劳动合同是通过双方选择确定的(三)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特点和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手段,也是劳动者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分期实现就业权的方式。(三)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二)劳动合同条款(三)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处理(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二)劳动合同条款《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三)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处理1、确认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2、处理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不必履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发生争议时,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三、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和解除(一)劳动合同的内容(二)劳动合同变更(三)劳动合同解除(一)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者的主要义务(1)劳动给付的义务。(2)忠诚的义务。(3)附随的义务。2、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1)劳动报酬给付的义务。(2)照料的义务。(3)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二)劳动合同变更1、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劳动合同变更,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废止,具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的变更等。2、合同变更的条件(三)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双方或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解除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它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四、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时,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的制度。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对劳动合同的中止均做了相关规定。(二)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我国《劳动法》对续订劳动合同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续订的条件及程序与前述的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规定一致。第三节工会与集体谈判一、工会二、集体谈判一、工会(一)工会的内涵(二)工会的职能(三)工会的组织结构(一)工会的内涵从工会的性质、组织目标及其实现方式这三个角度出发,可以对工会做出如下定义:工会是由雇员组成的组织,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代表雇员在工作场所以及整个社会中的利益。工会最首要的任务是通过团结工人,争取改善雇员的工作条件,因为雇员作为个体,通常没有力量和本钱与雇主进行交涉,其工资、工作条件都由雇主单方面按市场规律决定。(二)工会的职能1、维护职能2、建设职能3、参与职能4、教育职能(三)工会的组织结构1、工会组织结构的概念2、工会的组织体系3、工会的组织原则二、集体谈判(一)集体谈判的含义和结构(二)集体谈判的进程和结果(一)集体谈判的含义和结构1、集体谈判的概念国际劳工公约对集体谈判的定义为:集体谈判是适用于一名雇主、一些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就以下目的所进行的所有谈判:(1)确定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2)调整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3)调整雇主组织与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2、集体谈判的功能:集体谈判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市场或经济功能;政府作用;决策功能。3、我国集体合同制度(二)集体谈判的进程和结果1、集体谈判的进程谈判的实际过程至少包括四个阶段:接触、磋商、敲定、扫尾。2、集体谈判的结果谈判结果如何,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以下三方面因素:双方的谈判力量;利益,价值观和期望值;谈判技巧。第四节劳动争议及处理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二、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三、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一)劳动争议的概念(二)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四)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五)劳动争议处理方法(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表现。劳动争议于其他社会关系纠纷相比,具有下述特征: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2、劳动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3、劳动争议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二)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劳动争议的内容只限定为以劳动权利义务为标的。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原则作用,使得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和合作的基础,又有利益的差别和冲突。(三)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的原则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四)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1、根据我国劳动立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2、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3、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定,则申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五)劳动争议处理方法1、一般调整方法(1)协商。(2)斡旋和调解。(3)仲裁。(4)审判。2、紧急调整方法所谓紧急情况下的劳动争议,即对公众的日常生活不可缺少或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劳动纠纷时间,如铁路、邮电、医疗等的集体纠纷,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特殊的处理程序,具体方法是:(1)坚持优先和迅速处理的原则;(2)政府在必要时可采取强制仲裁,即停止或者限制影响公共利益和国民生活的争议行为,采取紧急的方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3)争议行为的实施期限短。二、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和原则(二)企业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的特点(三)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和原则(四)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和原则(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和原则劳动争议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有以下几个:1、自愿原则2、民主协商原则3、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二)企业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的特点1、群众性2、自治性3、非强制性(三)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和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有以下几点:1、一次裁决原则。2、合议原则。3、强制原则。4、回避原则。5、区分举证责任原则。(四)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和原则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程序,遵循司法审判中的一般诉讼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回避原则;着重调解的原则等。此外,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还应体现密切与有关单位(如劳动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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