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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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区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物改[2009]4号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杭州市区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杭州市物业管理改善工程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杭州市物业管理改善工程领导小组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区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我市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健全完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体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9]14号)和《杭州市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09〕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上城、下城、西湖、拱墅、江干五城区范围内开展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实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第三条(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涵义)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由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为小区住户提供基本的公共区域保洁服务、小区内安全秩序维护服务、停车秩序维护服务、共用设施维保服务、公共绿化养护服务、小区内道路保养服务、房屋共用部位维修管理服务等(详见附件《杭州市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并向住户收取一定的服务成本费用。第四条(管理主体)杭州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收费原则)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全覆盖、低收费、有补贴要求,收费标准遵循补偿部分服务成本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定价形式)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开展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后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以及开展物业管理改善工程前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第七条(基准收费标准)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基准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5元,可上浮动20%。第八条(具体收费标准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各小区可以根据管理规模大小、服务成本、经营收入等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内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配套设施的准物业管理收费,按不超过所在小区住宅收费标准的原则协商确定,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标准可相应上浮。第九条(维保及运行费用分摊)实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高层、小高层等住宅,其共用电梯、增压水泵的维保及运行费用可按实另行向住户分摊。第十条(费用交纳)住户应当按时足额交纳准物业管理服务费。住户交纳的准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处置费。住宅小区停车费、房屋装修垃圾清运处置费等按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另行缴纳。其他代办服务、特约服务等收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收取准物业管理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第十一条(费用免交对象)住宅小区内持有有效期内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或区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上城区慈善总会救助证》、《春风常驻救助证》(下城)、《拱墅区边缘困难家庭救助证》、《江干区困难家庭救助证》、《西湖区困难家庭(区级)救助证》的家庭,经当地社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免交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部队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家庭可免交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处置费。第十二条(经营收入等弥补物业服务经费)由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收取的小区内公共路面停车、物业管理用房出租、广告设置等经营性收入,专项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以弥补小区物业服务经费不足。第十三条(收支情况公示)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应当每半年向全体住户公布一次小区实施准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让住户充分了解本小区的经营状况,维护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和住户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明码标价规定)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应当在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第十五条(违反规定的查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杭州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附:杭州市社区化准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杭州市物业管理改善工程领导小组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附件:杭州市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标准一、基本要求(一)配备有管理、保洁、绿化、维修和秩序维护人员,所有人员均佩戴明显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二)公示服务电话,及时处理居民对小区管理方面的投诉和建议。二、公共区域保洁服务(一)小区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天清运。(二)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楼道每周清扫;共用部位按需保洁。(三)区内公共雨、污水管道,雨、污水井,化粪池等发现异常及时清掏。三、安全秩序维护服务(一)对小区内进行巡查。(二)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有关措施。(三)监控室有专人值守,并有值班记录。(四)协助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消防设施设备基本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四、停车秩序维护服务有专人负责小区内停车秩序,指导自行车、汽车停放有序。五、共用设施维修、共用部位养护服务(一)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二)不定期检查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庭院改善和危旧房改善后新增、修缮的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并做好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三)对实施平改坡后产生的公共空间每季度不少于1次进行巡查,发现有违规占用现象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四)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五)受理居民报修,维修工作有报修、维修等相关记录。(六)落实维修经费,组织申请维修基金或按规定收取各相关住户的分摊费用。六、绿化养护服务对小区绿化定期进行修剪养护,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七、小区内道路保养服务对于属小区内的道路(包括庭院改善和危旧房改善后新修缮的小区道路,不含市政道路)进行日常维护,有破损及时修缮,不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八、物业管理用房管理服务对于小区内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进行经营管理以及日常的维修养护,保证物管用房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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