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措施一、文物保护体系及保证措施1、文物保护体系施工现场发现的所有文物都是国家的财产,为此,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2、文物保护保证措施①、加强对干部、职工文物保护教育,增强全员的文物保护意识,提高文物保护的主动性。营造“文物保护责无旁贷”的氛围,并建立奖惩制度。②、本着既对工程建设负责又对文物保护负责的原则,施工中,发现有历史文物、古墓葬、古生物化石及矿藏等,立即停工,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及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③、采取严密的专人看守与保护现场措施,绝不允许人员移动及损坏任何这类物品。④、配合文物管理部门做好必要的其它保护,并将对文物遗迹的各类现场保护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后附:《文物保护保证体系框图》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组员:综合部、安保部、工程部部长各施工班组长、具体施工操作人员、劳务人员等项目经理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施工队队长综合、安保、工程部职员班组兼职检查员制度保证制定实施性文明措施签订责任状责任到人建立群体文明全格局增强责任意识环保责任制思想保证针对性文明施工教育知识讲座及宣传图表法律法规及三工教育强化思想工作学习教育组织保证专职检查员完善管理体系项目部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施工队文明施工和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开展项目文明施工月活动文明控制文明检查提高预防能力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施工特殊工种特定防护措施制定文物抢救保护措施项目文明小组日常监管实行年季月周定期检查可不定期抽查文明施工确保措施落实技术保证经济保证签包保责任状制定奖罚措施专款专用责任到人奖罚兑现总结评比提高确保项目文物保护及时、有效文物保护保证体系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西成客专铁路建设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陕西省有关规定规定,结合西成公司关于文物保护的要求及中铁隧道集团公司西成客专XCZQ-9标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西成铁路工程建设的文物保护的工作重点是自然及人文景观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西成客专铁路建设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属国家所有。各参建单位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第三条文物保护目标严格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精神,积极与地方文物保护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实施协议,严格遵守保护程序,制定可靠保护方案,全力配合文物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发现的文物进行抢救和保护,确保文物不被损坏、不遭流失,安然无恙。第二章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及西成客专公司相关文件要求,西成客专项目部成立文物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对XCZQ-9标段施工发现的文物进行保护管理;各工区依据本制度建立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对所辖工点文物进行保护管理。第五条项目部文物保护管理组织机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副书记、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成员:项目部安质部、工程部部长、设物部、合同部、计财部、综合部部长及各工区主任。第六条项目部文物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部,对管段内的文物保护进行全方位监控和全方面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第七条项目部的主要职责:1、开工前,项目部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方案的实施和措施的落实。3、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报告。第八条工区的主要职责:1、开工动员中,向施工人员讲明珍惜和保护历史文化遗址、地质遗址和化石等文物的重要意义,是每位施工人员明白保护文物人人有责。2、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文物保护法》,切实增强文物保护意识。让所有人员真正懂得文物和地下遗址属国家所有,是珍贵的国家财产,需加倍珍惜,悉心呵护。施工前了解当地文物古迹、地下遗迹分部范围,如在其临近施工时,加强观察,谨慎作业。3、施工中一旦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古迹以及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现场,并尽快通知业主、监理、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严禁私自占有、破坏和非法买卖文物。必要时请当地公安部门担任警戒,加大力量保护现场,并积极配合文物部门对文物进行抢救和处理。待文物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第三章保护重点第九条开工前,项目部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文物保护的观念,了解文物保护的程序、措施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第十条工区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第十一条施工时如发现文物遗迹,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决定妥善处置。第十二条土方填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施工单位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第四章罚则第十三条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分部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破坏或损坏文物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