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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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颁布日期:2012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6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检测。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第三条本规定规定的监督检验是指在安装单位对所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或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即将达到检验周期,对设备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该建筑起重机械的现场实际状况进行验证性的检验。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应作为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的依据之一。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周期如下:1.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检验周期每年一次;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到达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第五条本规定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见附件1、附件2)和监督检验报告(见附件3、附件4)主要依据以下技术标准:GB5144-2006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T5031-2008塔式起重机GB/T10054-2005施工升降机GB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T5972-2009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13752-19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T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申请,申请检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委托检验申请(盖公章);2.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3.建筑安全管理监督部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书》(周期性检验除外);4.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含制造许可明细表)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5.安装单位(周期检验由使用单位)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6.由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基础和隐蔽工程合格证明(周期检验除外),见附件5。第七条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定。使用单位应对设备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质量负责;安装单位应对设备安装工作质量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时设备现场实际状况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正确性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使用单位应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才能使用。也可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整机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不进行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其安全性能。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申请检验: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出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范围的起重机械;3.超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设备允许使用年限,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未经过评估确认合格的;4.发生事故造成设备结构损坏,设备进行修复未经过评估投入使用的;5.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6.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九条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检验条件。1.提供载荷试验所需的试验载荷;2.安排安全管理、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电工等配合人员;3.提供满足试验要求的试验场地,并做好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禁止与检验无关人员进入检验现场。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由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许可的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检测,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资格。检验人员检验时应配带检验工作需要的安全防护用品,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检验现场的环境和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验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工作,当检验过程中因环境和场地条件等发生改变,检验工作可能造成自身或他人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或检验工作得不到有效配合拖延大量检验时间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但应在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6)内说明原因并通知使用单位。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所需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应齐全、完好,并在计量检定合格有效期内。第十三条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在检验原始记录中如实记录检验情况。原始记录中有具体数据要求,需要出具定量数据的项目,记录实际测量数据;无量值要求的定性项目,可用文字描述,也可用规定的符号标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存在缺陷的项目应用文字详细描述。原始记录必须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原始记录至少保存2年。第十四条检验人员检验结束后,应现场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给出现场检验结论,并对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检验意见通知书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第十五条对于检验人员现场提出的整改意见,使用单位应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或者已经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向检验检测机构提交责任单位签字盖章的整改报告,经检验人员确认后,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监督检验报告。经确认结论为合格的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经确认结论为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对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再经整改完成后应申请复检,复检合格出具复检合格检验报告,复检不合格出具复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第十六条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向受检单位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页应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检验报告至少保存2年。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3、附件4。第十七条检验结果判定原则如下:1.本规定规定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一般检验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3项时综合判定为合格;2.保证项目有1项不合格,或一般检验项目不合格项超过3项,或超过检验意见通知书整改期限的综合判定为“不合格”;3.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再经整改完成后复检结果满足本条第1项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合格”;4.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再经整改完成后复检结果不满足本条第1项要求的,检验结论为“复检不合格”。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应当在接到监督检验报告后的15日内书面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诉;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使用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监督检验费。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1.塔式起重机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2.施工升降机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3.塔式起重机监督检验报告4.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报告5.基础和隐蔽工程合格证明书6.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1塔式起重机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1技术资料1.1制造相关资料受检单位应提供制造许可、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从2007年以后出厂的塔式起重机提供制造许可、制造监督检验合格证、整机型式试验报告或型式试验合格证)。1.2安装相关资料受检单位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备案登记证、安装告知书、由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基础和隐蔽工程合格证明、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安装自检报告。1.3周期监督检验周期监督检验时使用单位应提供使用登记证、自检报告、每次附着后的验收报告、出厂后增加附着装置和标准节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1.1和1.3项要求的资料,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核实原件。2作业环境与外观2.1有人行通过可能处塔机运动部件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0.6m。外观检验,必要时测量。2.2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不应小于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外观检验,必要时测量。2.3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安全距离,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出具经监理确认的方案和验收资料。观察检验,必要时测量。表1电压<11~1520~4060~110220kV安全距离m沿垂直方面1.53.04.05.06.0沿水平方面1.01.52.04.06.02.4吊钩滑轮组侧板,回转尾部和平衡重、臂架头部、外伸支腿和夹轨器要有黄黑相间的危险部位标志,清轨板、轨道端部止挡要有红色标志。外观检验2.5塔机适当部位应有清晰的产品标牌外观检验2.6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或群塔(两台或两台以上)作业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并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外观检验3金属结构3.1塔机的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塑性变形、严重锈蚀和明显可见裂纹。外观检验,必要时采用仪器或计量器具进行测量。3.2金属结构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等缺陷。螺栓和销轴连接应符合塔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查阅安装单位自检记录。必要时采用测量仪器或计量器具进行测量。3.3平衡重、压重的安装数量、位置应与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相符,应有明显的重量标识。保证正常工作时不发生位移或脱落。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查平衡重的数量、重量标识、位置、固定等情况。3.4塔机安装后,在空载、风速小于3m/s的状态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4/1000。有附着时,最高附着点以下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侧向垂直度应≤2/1000。检查自检报告测试数据,根据现场情况必要时用经纬仪或全站仪测量塔身两个垂直方向上的侧向垂直度。3.5塔机梯子、扶手和护圈的设置要符合GB5144-2006的要求,且梯子及护圈固定可靠。(2007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塔机按GB5144-1994执行)外观察检验,必要时测量。3.6塔机平台、走台、踢脚板和栏杆的设置要符合GB5144-2006的要求。(2007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塔机按GB5144-1994执行)。检验人员观察检验。3.7对附着式塔机、附着装置与塔身节或建筑物的连接应安全可靠,连接件不应缺损和松动,并符合说明书要求。附着装置超出使用说明书要求重新制作的,应由经原制造单位计算,技术负责人审核、监理确认。按照说明书或图纸对照实物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测量。4司机室4.1司机室不能悬挂在起重臂上,应固定牢固,并能与回转部分同步回转。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塔机的活动部件不会撞击司机室。司机室内应有绝缘地板和灭火器。外观检验4.2司机室应有良好的视野,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外观检验4.3司机室内操纵装置的布置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司机室内明显部位应有起重力矩特性曲线等标牌,在所有手柄、手轮、按钮及踏板的附近处,应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醒目标志。外观检查,并由司机实际操作检验。5基础、轨道5.1塔机的基础应与说明书或设计文件相符,应提供使用单位或建筑总承包单位、监理共同确认的塔机基础及隐蔽工程验收证明。轨道式塔机的轨道基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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