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拍卖行业监管切实维护拍卖市场秩序的通知关于加强全省拍卖行业监管切实维护拍卖市场秩序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近年来,全省拍卖行业快速发展壮大,经营范围不断拓展,成交额大幅提高,在优化资产配置、资产变现、产权交易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已成为现代服务业的组成部分。但恶性竞争、违规操作等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整个行业形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拍卖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及《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企业(含分公司,下同)进行监督管理;要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拍卖业市场的准入和退出,实施动态管理。对拍卖企业设立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各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备案;要加强对公物拍卖人的监管,对不符合《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公物拍卖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物拍卖人指定部门和省商务厅反应,并提出建议。公物拍卖人指定数量应控制在当地拍卖企业总量的30%以内。(二)拍卖企业持商务部统一印制的并经省商务厅签章颁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具有行政许可效力,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拍卖活动。为了方便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业统计,省内拍卖企业异地从事拍卖活动的,应当尽快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备案。省外拍卖企业到我省从事拍卖活动应当尽快向省商务厅及拍卖活动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拍卖企业变更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许可事项的,需先报省商务厅核准,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后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变更相应证照。(四)拍卖企业在接受拍卖委托时,对所有权或处分权不清的标的应拒绝接受委托;严禁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与内资拍卖企业联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拍卖会的,其拍卖标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五)拍卖企业举行拍卖会时,必须遵守下列程序:1、拍卖师必须出示合法有效的执业证书;根据拍卖标的情况,邀请委托方、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到场监拍;2、由拍卖师宣读拍卖规则和拍卖须知;3、介绍标的情况(有条件的放标的物录相或幻灯片);4、拍卖师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执拍,不得与竞买人恶意串通;5、记录清楚(有条件的进行现场录相),标的拍卖成交后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交付买受人一份。二、加强对拍卖活动中委托人的监督管理拍卖委托人是拍卖活动当事人中的重要一方,也是拍卖活动的源头。为了进一步规范拍卖活动,维护拍卖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对委托人的监督管理。(一)委托人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其物品或财产权利时,必须委托持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及《企业营业执照》的拍卖人组织实施,并按有关规定支付佣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且不得低于下列比例:拍卖标的200万元以下的,佣金不得低于3%;拍卖标的200—1000万元以下的,佣金不得低于2%;拍卖标的1000—5000万元以下的,佣金不得低于1.5%;拍卖标的5000—10000万元以下的,佣金不得低于1%;拍卖标的10000万元以上的,佣金不得低于0.5%。委托拍卖文物的,拍卖人还要具备国家文物局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委托人不应限制拍卖人向买方收取佣金比例。(二)委托人选择拍卖人的方式包括公开选定(公开并经一定程序从众多拍卖人中选定)和协商选定(直接与某个拍卖人商定)两类,公开选定又包括综合评定(根据拍卖人资质、经营范围、业绩、信用及申报材料等因素综合考虑)、电脑随机选定、抽签等具体形式。(三)公物、国有资产、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资产需以拍卖方式处置时,宜通过公开选定方式确定拍卖人。公开选定方式主要工作步骤包括委托人在省内主要媒体上刊登拍卖委托预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公开受理报名、公开选定,并按照委托人已公开的办法选定拍卖人,整个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四)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向拍卖人提供身份证明及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并向拍卖人书面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五)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国有资产等拍卖标的依法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六)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他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审批后方可转让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在拍卖前取得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八)委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拒绝符合条件的拍卖人报名参与公开选定方式的公平竞争;2、将同一标的在其原委托拍卖合同有效期内再次委托给另一拍卖人拍卖;3、向拍卖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4、不向拍卖人支付佣金(法律法规已有规定除外);5、故意隐瞒应该披露的拍卖标的瑕疵与相关信息;6、委托拍卖法律、法规禁止买卖或所有权、处分权有争议或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物品与财产权利;7、与拍卖人、竞买人串通,暗箱操作;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九)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由委托人依照公开选定的程序,从具有相应公物拍卖资格的拍卖人中公开选定。(十)公物、国有资产、金融机构资产及上市公司资产通过拍卖处置时,拍卖标的评估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委托人应选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拍卖人进行联合拍卖,并指导各拍卖人之间签订联合拍卖协议。(十一)委托拍卖国有资产的,委托人还应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十二)委托人应及时向商务、工商等有关部门举报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委托人,将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通报,或在媒体上披露,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三、加强拍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一)建立完善拍卖企业日常抽查和年度核查制度。日常抽查工作由设区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监督核查工作由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日常抽查、年度核查情况建立健全拍卖企业信用档案,对拍卖企业基本状况、经营情况、资质荣誉、违规情况等记录在案,作为评定企业信用的依据。委托方在选定拍卖企业时需出具企业资质或无违规证明的,由拍卖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根据省商务厅年度核查意见、日常监管情况及企业信用档案予以出具。拍卖企业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接受抽查、核查,提供相关资料;对拍卖标的额度较大或情况比较特殊的,应在拍卖会前3个工作日,其他拍卖标的在拍卖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拍卖会举办地设区市商务局报告、反馈相关情况;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拍卖企业信息报送和统计工作的通知》规定,及时上报企业经营情况等。(二)拍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商务厅撤销有关拍卖企业设立的许可决定,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并公告。1、违反《拍卖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2、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未领取营业执照的;3、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4、对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的许可条件的;(三)国家注册拍卖师除遵守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注册企业以外的拍卖企业执拍,拍卖企业之间经协商一致并签订正式协议后(只可一事一签),可接受其它拍卖企业及联合拍卖会的专场邀请,并报当地设区市商务局和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下同)备案。2、拍卖师可以在全省及全国范围内合理流动,但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执业注册单位手续。为防止拍卖师售证获取私利的行为发生,拍卖师在一个注册年度内只允许变更注册单位一次。禁止拍卖师游拍等其他违规行为;3、拍卖师变更执业注册单位须经省拍卖行业协会签章同意,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拍卖师没有按规定参加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年检的,应停止主持拍卖活动。(四)河北省拍卖行业协会在省商务厅的指导下,按照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拍卖企业资质评定或接受委托初评核查时,应当征求拍卖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后,方可认定或推荐上报;对有违规记录或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存在问题的,两年内不得参评。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