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ZHEJIANGT&CLAWFIRM)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11楼邮编310007电话:0571-87901110传真:0571-87902008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5-3-1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编号:TCYJS2010H090号致: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传动”、“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09H238号《法律意见书》和TCYJS2009H239号《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09202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发行人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发行人将补充上报2009年度财务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出具了“天健审〔2010〕1079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本所TCYJS2009H238号《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关于“《审计报告》”释义的说明外,本所TCYJS2009H238号《法律意见书》和TCYJS2009H239号《律师工作报告》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反馈意见相关事项的核查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5-3-2(一)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双环集团前身企业性质和产权的界定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发表意见;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认定叶善群家族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及近三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1条)1、关于双环集团前身的企业性质和产权界定问题双环集团前身为台州齿轮厂,成立于1991年8月24日,成立时企业名称为玉环县振华齿轮厂,系由叶善群、李绍光、叶继明、陈菊花、赵玉香出资设立,工商登记的经济性质为集体(合作经营)。1995年4月25日,玉环县振华齿轮厂更名为台州齿轮厂,工商登记的经济性质为集体(合作经营)。2000年1月24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批复同意,在台州齿轮厂整体改组的基础上,由叶善群、李绍光、叶继明、吕圣初、陈菊花5名自然人共同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浙江双环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1月13日出具证明,“根据浙江双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相关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企业成立时系自然人出资设立,根据当时玉环县企业工商登记的惯例,由2个以上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其经济性质均登记为集体(合作经营),实际该企业成立初始即为自然人投资,不存在任何集体或国有的投资成分。该企业设立以后的历次出资及股权变动,其出资人或股东均为自然人,无集体、国有的出资或股权成分,亦不存在挂靠集体或者国有企业的行为。”玉环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12月3日出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浙江双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批复》(玉政函〔2009〕142号),确认“双环集团前身玉环县振华齿轮厂(后更名为台州齿轮厂,下同)系由叶善群、李绍光、叶继明、陈菊花、赵玉香5名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及实物出资设立的企业,设立时按照当时的政策要求登记为集体(合作经营),原青马乡南大岙村(现行政隶属关系变更为玉城街道南大岙村)及其他村、乡镇(街道)集体组织对玉环县振华齿轮厂、台州齿轮厂及其出资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连带责任及扶持性投入,不享有任何权益。玉环县振华齿轮厂自1991年8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5-3-324日设立至2000年1月24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双环股份(后更名为双环集团,下同)设立至今,历次增资及股权结构的演变是玉环县振华齿轮厂及双环股份出资情况的真实反映,均由自然人股东以现金、实物投入和企业积累而来,资金来源合法。因享受税收优惠及科技进步奖计86,855.34元记入国家扶持基金科目,台州齿轮厂2000年1月24日改制设立双环股份时,将该部分国家扶持基金列入资本公积项下,并未转增股本。除此之外,玉环县振华齿轮厂及双环股份未享受任何其他集体企业相关税收优惠及各项提留等优惠政策,不存在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的情况,亦不存在挂靠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行为,其资产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玉环县振华齿轮厂自设立至改制为双环股份期间,以及双环股份设立至今,企业全部资产、企业积累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归属于其自然人股东叶善群、李绍光、叶继明、陈菊花等人享有;除上述已记入资本公积的国家扶持基金外,玉环县振华齿轮厂及双环股份无任何应由村、乡(镇)集体、国家享有的资产和权利”。2010年3月11日,玉环县人民政府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浙江双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请示》(玉政〔2010〕6号),认为:双环集团成立时间较早,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原因,双环集团前身成立初期,工商登记为集体(合作经营)企业,在其历史沿革过程中,历次增资及股权结构的演变是玉环县振华齿轮厂及双环股份出资情况的真实反映,均由自然人股东以现金、实物投入和企业积累而来,资金来源合法,出资过程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的情况,亦不存在挂靠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行为,其资产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010年3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双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确认的函》,对双环集团及其前身玉环县振华齿轮厂的有关历史沿革事项进行了审核和确认,同意玉环县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1)双环集团前身玉环县振华齿轮厂(后更名为台州齿轮厂,下同)系由叶善群、李绍光、叶继明、陈菊花、赵玉香5名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及实物出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5-3-4设立的企业,设立时按照当时的政策要求登记为集体(合作经营),原青马乡南大岙村(现行政隶属关系变更为玉城街道南大岙村)及其他村、乡镇(街道)集体组织对玉环县振华齿轮厂、台州齿轮厂及其出资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连带责任及扶持性投入,不享有任何权益;(2)玉环县振华齿轮厂自1991年8月24日设立至2000年1月24日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浙江双环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双环集团,以下统称“双环集团”)设立至今,历次增资及股权结构的演变是玉环县振华齿轮厂及双环集团出资情况的真实反映,均由自然人股东以现金、实物投入和企业积累而来,资金来源合法。因享受税收优惠及科技进步奖计86,855.34元记入国家扶持基金科目,台州齿轮厂2000年1月24日改制设立双环集团时,将该部分国家扶持基金列入资本公积项下,并未转增股本。除此之外,玉环县振华齿轮厂及双环集团未享受任何其他集体企业相关税收优惠及各项提留等优惠政策,不存在侵占国家、集体资产的情况,亦不存在挂靠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行为,其资产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玉环县振华齿轮厂自设立至改制为双环集团期间,以及双环集团设立至今,企业全部资产、企业积累及其所产生的收益归属于其自然人股东叶善群、李绍光、叶继明、陈菊花等人享有;除上述已记入资本公积的国家扶持基金外,玉环县振华齿轮厂及双环集团无任何应由村、乡(镇)集体、国家享有的资产和权利;(4)双环集团前身企业性质和产权界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及近三年实际控制是否发生变更问题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叶善群家族,包括叶善群、陈菊花、吴长鸿、陈剑峰、蒋亦卿。认定叶善群家族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如下:(1)叶善群与陈菊花为夫妻关系,大女婿为吴长鸿,二女婿为陈剑峰,三女婿为蒋亦卿,五人以家族亲情关系为纽带组成叶善群家族,针对发行人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和共同认可的发展目标,彼此信任,关系良好。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5-3-5(2)叶善群、陈菊花、吴长鸿、陈剑峰、蒋亦卿分别持有发行人13.75%、6.88%、13.75%、6.88%、6.88%的股份,上述五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48.14%的股份;同时,叶善群和陈菊花分别持有双环集团44.45%和11.11%的股份,双环集团持有亚兴投资84.17%的股份,而亚兴投资持有发行人13.10%的股份。因此,叶善群、陈菊花、吴长鸿、陈剑峰、蒋亦卿直接和间接控制发行人61.24%的表决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3)叶善群自双环集团2001年1月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至今,一直担任其董事长,自2006年6月至今,担任发行人董事;吴长鸿自2006年6月至今,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蒋亦卿自2006年6月至今,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陈剑峰自2006年6月至今,担任发行人监事。上述四人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有实质性影响,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及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投资、企业发展方向等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性的影响。(4)自发行人成立以来召开的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上,上述五人的表决意见均保持一致。(5)2009年11月30日,叶善群、陈菊花、吴长鸿、陈剑峰、蒋亦卿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共同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共同向发行人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各方共同向发行人股东大会提出同一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各方中的发行人董事共同提议召开董事会,共同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各方中的发行人董事共同向发行人提名同一董事长、总经理候选人,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各方就有关发行人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表决权时采取一致意见。(6)叶善群、陈菊花、吴长鸿、陈剑峰、蒋亦卿均已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近三年,叶善群家族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变化情况如下表: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5-3-6序号股东名称2007年1月1日2007年10月11日2007年12月4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1双环集团(注1)33.33%0002吴长鸿14.81%15.50%13.75%13.75%3叶善群015.50%13.75%13.75%4亚兴投资(注2)014.76%13.10%13.10%5陈菊花7.41%7.75%6.88%6.88%6陈剑峰7.41%7.75%6.88%6.88%7蒋亦卿7.41%7.75%6.88%6.88%合计70.37%69.01%61.24%61.24%注1:叶善群和陈菊花分别持有双环集团44.45%和11.11%的股份,合计持有55.56%,为双环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注2:双环集团持有亚兴投资84.17%的股权,为亚兴投资的控股股东,叶善群和陈菊花为亚兴投资的实际控制人。从上表可以看出,叶善群、陈菊花、吴长鸿、陈剑峰、蒋亦卿五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例虽然发生过变动,但每次变动后五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和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比例均超过60%,控制地位未发生过变化。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认定叶善群家族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的要求,依据充分;叶善群、陈菊花、吴长鸿、陈剑峰、蒋亦卿签署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