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2009年5月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煤矿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领域,检测检验工作是煤矿行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多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工作严重滞后,已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求。为此,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标准研制》课题从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化工作角度设立研究方向,其中《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研究》专题要求建立适合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的检测检验标准体系,同时制定该体系内的关键技术标准。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作为专题研究承担单位,从2006年开始,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展开研究,通过研究建立了《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表》,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需要编制的70项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其中包括亟待制定的四项通用基础技术标准,分别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煤矿井下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要求》、《煤矿井下非金属材料安全技术要求》、《煤矿井下应急救援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安标国家中心在编制《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体系表》的基础上,会同“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常州矿用通讯监控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四个单位的部分专家,承担了《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安全生产标准的编制工作。二、制订标准的目的和意义煤矿井下作业环境的特点在于其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如CH4、CO、H2等)、煤尘等潜在爆炸性危险因素。据不完全统计,30%左右的煤矿瓦斯煤尘爆炸事故中、70%以上的井下外因火灾事故由电气设备火花、机械设备火花或非金属材质延燃引起的。通常为防治瓦斯、煤尘爆炸事故发生,一方面要严格的措施监测、控制井下瓦斯煤尘浓度;另一方面要杜绝由于井下设备运转产生的电火花、电弧、热表面和灼热颗粒等一切能够引发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点火源和高温热源,控制一切潜在的点火源及可产生高温热源的因素。因此加强对煤矿井下电气设备方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涉及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标准虽然有600多项,但仍存在基础标准不足、标准的覆盖面不全、现有标准体系性差、有些标准在内容上相互交叉或相互矛盾等问题,其中基础技术标准不足已经影响了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标准体系的完整性。《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是一项专门针对电气设备安全要求的基础性标准,其中不仅包含了防爆电气设备和矿用一般型设备的通用要求,还包含井下常见的十类电气产品安全使用方面的一些补充规定。本标准的内容都应作为强制性条款,并对井下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三、主要编写过程2006年12月,安标国家中心进行标准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2008年《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批准立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安标国家中心与“国家安全生产抚顺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上海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重庆矿用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常州矿用通讯监控设备检测检验中心”合作,认真总结了我国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现状,借鉴、吸收大量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煤矿作业场所环境下“人、机、环”三要素危险因素分析,经过反复咨询、深入研讨和科学论证,前后历时两年多时间完成《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的初稿。标准初稿编制完成后,安标国家中心先后组织了多次标准研讨会,广泛征求科研单位、矿用产品生产单位、煤矿生产企业意见,对标准初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力求本标准更加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更具科学性、全面性。四、标准编制的原则和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关系《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标准编制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1、基础性本标准属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基础性A类标准。标准的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煤矿防爆电气产品通用要求、矿用一般型电气产品通用要求、不同类型设备的安全使用性能,并将《煤矿安全规程》中电气产品的有关规定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产品成熟经验反映在具体条款中,具体产品的标准编制应以本标准为基础。2、全面性本标准编写过程中,直接引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标准60余项,参考相关标准100多项,涵盖了井下常见的十类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目前尚无一个标准覆盖如此全面的内容。3、创新性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新技术、新科技在矿用产品中的应用,提出多项新的安全技术要求,如光辐射能量要求、超声波电磁波要求、隔爆外壳厚度、锂电池的要求、系统总线安全要求等等。五、主要内容及相关条款说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安全要求》标准,采用防爆通用要求、矿用一般型通用要求和专用设备补充技术要求相结合的结构,标准主要内容包括:5.1范围根据GB/T1.1的要求,范围应明确表明标准的对象和所涉及的方面,指明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安全使用的要求。本标准适用的环境为煤矿井下作业场所环境,如: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气体和粉尘混合环境、高湿、粉尘飞扬、不能引燃、昏暗狭窄、主要作业场所处于移动等。5.2规范性引用文件列举了本准标在编制过程中所引用到的现行有效的标准,其中GB标准51项、IEC标准11项、ISO标准1项。5.3术语定义列举了本标准中使用的需要明确定义的术语名称42个。5.4煤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要求规定了我国煤矿井下常见的几种防爆型式(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浇封型、正压型、特殊型等)的基本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GB3836.1-2000相比,本标准4.1部分的主要变化有:——增加了对于温度有可能持续上升的电加热设备,至少应有双重温度保护,并在使用场所还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耐湿热及试验严酷等级要求;——增加了光辐射能量的要求;——增加了超声波、电磁波的要求;——增加了设备保护等级的要求;——重新引入了设备使用的环境条件;——增加了矿用电池的要求的要求;——增加了光电转换的要求的要求;——增加了用电设备的最高电压要求;——增加了电气设备的噪声要求;——增加了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增加了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增加了电气设备的产品主要零(元)部件(重要原材料)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GB3836.2-2000相比,本标准4.2部分的主要变化有:——增加了隔爆外壳厚度要求要求;——增加了介电强度的要求的要求;——增加了电缆引入方式的要求的要求;——增加了采掘工作面用大功率设备的特殊要求;——增加了隔爆型产品用电池要求;——增加了电缆引入装置弹性密封圈的结构参数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GB3836.4-2000相比,本标准4.3部分的主要变化有:——增加了本质安全电路一般不允许利用地线作为回路的规定;——增加了系统总线的安全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GB3836.9-2006相比,本标准4.5部分的主要变化有:——明确了对于不带外壳的浇封形成了外壳的部件,或浇封在塑料外壳内的电气产品非金属外壳和外壳的非金属部件的要求。5.5煤矿一般型电气设备安全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GB12173-2008相比,本标准5部分的主要变化有:——增加了介电性能的要求;——增加了电气设备的噪声要求;——增加了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增加了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应设置MA标志牌(或KA标志牌),MA标志牌(或KA标志牌)应符合AQ1043-2007的规定。5.6附录附录A:综合控制装置类设备补充规定本附录适用于矿用隔爆型电钻变压器综合保护装置、照明变压器综合保护装置等产品。新补充的规定有:a)本部分在参考机械行业标准JB6312-1992《矿用隔爆型电钻变压器综合装置》的基础上,考虑用户对4kV以上大容量装置的需求,给出了2.5~10kVA装置隔离开关的额定电流数值。b)绝缘线圈的温升更新为“耐热性分级”。附录B:输配电设备补充规定本附录适用于矿用隔爆型高压真空配电装置(包括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高压真空开关、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高压负荷开关)、矿用隔爆型真空馈电开关(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低压馈电开关、矿用隔爆型馈电开关、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低压保护箱)、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干式变压器(矿用隔爆型干式变压器)、矿用隔爆型移动变电站用电缆连接器等输配电设备。新补充的规定:由于目前国内低压馈电开关结构的特殊性,即主电路中只有真空断路器,无明显断开点,所以提出其必需具备隔离功能,保证断开后操作者的安全。附录C:起动器类设备补充规定本附录适用于高压起动器类(矿用防爆型高压真空电磁起动器、矿用防爆型高压软真空电磁起动器)、低压起动器类(矿用隔爆型低压起动器、矿用隔爆型低压软起动器、矿用隔爆型变频调速装置、采煤机(掘进机)电控箱、输送机用电控装置)等起动器类设备。新补充的规定:提出了高压软起动器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附录D:电动机类设备补充规定本附录适用于低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三相异步电动机等电动机类设备。新补充的规定:提出了高压电动机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附录E:照明类设备补充规定本附录适用于防爆灯具、矿灯等照明类设备。附录F:传感器类设备补充规定本附录适用于低浓度甲烷传感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氧气传感器、硫化氢传感器、二氧化碳传感器、煤矿用非色散红外甲烷传感器、温度测量传感器、风速测量传感器、烟雾测量传感器、粉尘测量传感器、压力测量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馈电状态传感器)、速度传感器、煤矿井下紧急闭锁开关、跑偏传感器、水位传感器、矿用风门开闭状态传感器、机电设备温度传感器、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矿用流量传感器、煤矿用顶板位移监测传感器、煤矿用顶板压力监测传感器等传感器设备。新补充的规定:硫化氢传感器、煤矿用顶板位移监测传感器、煤矿用顶板压力监测传感器等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附录G:便携式仪器仪表类设备补充规定本附录适用于光干涉甲烷测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氧气检测报警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硫化氢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直读式粉尘浓度测量仪、粉尘采样器、风速测量仪器、温度测量仪器、煤矿用流量测量仪、煤矿用压力测量仪、煤的自燃性测定仪等便携式仪器仪表类设备。新补充的规定:硫化氢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碳检测报警仪、煤矿用顶板压力监测传感器、煤矿用流量测量仪、煤矿用压力测量仪等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附录H:保护装置类设备补充规定本附录适用于带式输送机保护装置、提升机后备保护装置、井口操车保护装置、甲烷断电仪、柴油机车保护装置等保护装置类设备。新补充的规定:保护装置类产品的通用安全要求、柴油机车保护装置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附录I:通讯信号类设备补充规定本附录适用于传输接口、转换器、安全监控分站、读卡分站、标识卡、自动电话机和选号电话机、电话安全耦合器、工作面通信控制装置、提升信号装置、声光信号装置、光端机、摄像仪、直流稳压电源等通讯信号类设备新补充的规定:通讯信号类设备的通用安全要求、读卡分站、标识卡、光端机等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附录J:监测监控系统类设备补充规定本附录适用于安全监控系统、人员管理系统、供电监控系统、井下工业电视系统、轨道运输监控系统、胶带运输监控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监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类设备。新补充的规定:监测监控系统类设备通用安全要求、供电监控系统、井下工业电视系统、轨道运输监控系统、胶带运输监控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监控系统等产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六、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的协调性《煤矿井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要求》是对《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律的细化,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煤矿井下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的要求,同时还借鉴、吸取了大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保本标准内容与现行标准统一与协调。七、标准水平在标准的编写过程中,起草组成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制造、使用、科研和检验等方面专家和学者的意见,结合煤矿作业环境分析了现行煤矿井下电气设备标准中关于安全性能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