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病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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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尊重病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制度1、医师在患者就诊后,通过必要的诊查,应作出初步诊断,拟出治疗进一步检查的方案,并向病员进行交待。2、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并及时记录。3、医务人员实施治疗检查等医疗活动,均应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清楚,并征得其同意,如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应将各种方案的优缺点向患者或家属交待,由患者或家属进行选择,如拒绝治疗或检查,医务人员应当尽力劝说、解释,仍坚持拒绝应签字为凭。4、医师开具的处方应清晰可辨,使用标准药名,禁止使用自编代号。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戒毒药品外,病员有权持处方选择到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或药店购药。5、患者病情变化,应及时告知患者,病危的,应及时开具病危通知单,通知其近亲属。6、涉及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的患者使用自费药品,应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7、手术前必须向患者或家属交待病情及手术的必要性、风险性、麻醉方式及意外、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手术的预后等,征得同意并签署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8、对患者实施医疗技术操作时(如腰穿、胸穿、心包穿刺等)或危重病员进行特殊诊疗操作时,必须对患者或家属交待操作的必要性、注意事项及可能发生的意外、并发症等,征得同意并签署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9、以上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等,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签字,患者因病不能签署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患者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或关系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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