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消防工程合同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项目消防工程合同甲方(发包方):乙方(承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消防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消防工程1.2工程地点:1.3工程内容:1.4承包方式:二、合同工期2.1开工日期:2.2竣工日期:2.3合同总期历时天三、合同价款3.1合同价款的形成:以安装消耗量定额及相应计价表费用定额为依据,结合设计图纸形成预算造价,经甲方审定后形成工程价款。如有增项,结算方式执行上述同等标准。3.2固定合同总价:本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元(¥:元。)(不包含消防检测费)四、双方驻工地代表:4.1甲方代表姓名:4.2乙方代表姓名:五、图纸5.1甲方在距开工日期5日之前向乙方提供本消防工程施工图纸份,与消防工程相关的其它专业图纸一份。5.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以上图纸转给第三人。六、甲方工作6.1解决乙方的施工场地;6.2协调处理乙方同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施工配合;6.3协助乙方解决施工所需水、电、垂直运输等条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6.4办理消防工程开工报告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等的申请批准手续,向乙方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6.5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三方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6.6对乙方进入工地的代表和施工人员进行甲方工地有关制度的培训;6.7申报本消防工程的竣工资料;6.8组织本消防工程的消防管理部门验收工作;七、乙方工作7.1向甲方提供全部工程进度计划、设备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表;7.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7.3本消防工程未交付甲方前,负责对甲方成品工程的保护工作(未验收交工,但甲方已使用的除外);7.4整理本工程的竣工资料;7.5配合甲方做好本工程的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工作;7.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7.7服从甲方现场管理及工期要求;7.8对业主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7.9乙方负责并保证本消防工程通过消防部门检测及验收合格;八、进度计划8.1乙方于开工三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二份提交甲方,甲方在收到文件后二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视为同意。8.2乙方应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九、开工及延期开工9.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9.2乙方有能力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五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若甲方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的要求,工期顺延。9.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十、暂停施工10.1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在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十一、工期延误11.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不能正常施工;(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4)一周内非乙方愿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2小时;(5)不可抗力;(6)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条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应具体写);十二、工程竣工及验收12.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如发生工期顺延情况,按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2.2本工程完工乙方自检合格后15日内,乙方提交检测资料;在消防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15日内提交竣工资料。12.3乙方提供竣工资料三份。12.4工程完工乙方自检合格后协同甲方向消防部门报检。甲方收到消防检测合格报告期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甲方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未组织验收,不得继续使用本工程。如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12.5质保期自消防检测单签署之日起计算。十三、质量标准13.1本消防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法定的消防专业质量检验评定部门的验收标准及合格条件。十四、检查和返工14.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图纸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及甲方的检查、检验。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而发生的费用。14.2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十五、隐蔽工程15.1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时,以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15.2甲方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以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15.3经甲方验收24小时后,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及图纸要求,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以进行隐蔽。十六、工程付款16.1预付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人民币(¥)16.2进度款支付:工程量完成付工程款工程总造价的(元人民币),工程量完成到再付工程款工程总造价的(元人民币),工程完工付到工程总造价的(元人民币),消防部门检测合格且验收后付到总造价的(元人民币),余(元人民币)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次性付清。16.3本合同其它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条款,与进度款同期调整。16.4甲方超过16.2款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乙方应向甲方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仍不能支付,经乙方同意且双方达成书面的延期付款协议,可按延期付款协议延期支付。十七、材料设备供应17.1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均由负责采购,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7.2应按图纸和有关标准(具体应写明)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十八、工程设计变更18.1施工中甲方如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18.2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原工程设计。否则将由乙方承担责任,延误的工期不顺延。十九、竣工决算和结算19.1结算依据:定额范围内的项目依据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定额;定额规定范围以外的材料及设备费用依据供应厂家发票或相关依据;施工工程量以甲方现场工程师签证为依据。19.2决算方式:乙方提报的工程项目(详见预算书)以合同价结算,增加项目以甲方签证为依据。19.3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5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本合同第16.3款的规定进行竣工结算。19.4甲方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二十、保修20.1保修内容、范围:乙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内容。20.2保修期限:自检测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20.3保修费用的承担:因乙方未按标准、规范及图纸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因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由相关责任方承担维修费用。二十一、违约责任21.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为甲方违约:(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16.1款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时,乙方不与施工,工期顺延;(2)甲方未按本合同16.2款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工期顺延,乙方因停工而支付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3)甲方未按本合同第16.3款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时,从约定日期期满的第二天起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四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1.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为乙方违约:(1)因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时,乙方自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结满日的次日起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13.1款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在七日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二十二、争议解决22.1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二十三、合同解除23.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23.2发生本合同第21.1款第(2)项情况,停止施工天,甲方仍不支付进度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3.3因不可抗力之四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解除合同。23.4因一方违约(包括工程停建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解除合同。23.5一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因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二十四、合同份数24.1本合同正本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二十五、补充条款25.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予以补充,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公章)乙方:(盖公章)地址:地址:帐号:帐号:法定代表:(签字)法定代表:(签字)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