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编号:【】许可方(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被许可方(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鉴于:甲方是许可商标(见本合同定义)的合法所有人,有权以商标许可方的名义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授予乙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对其许可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法使用许可商标。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地域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依法使用许可商标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依据我国《商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一、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下列各词应有如下含义:1、许可商标:指本合同附件所示的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注册并经核准的“”组合商标,包括中、英文文字和图形(《商标注册证》见附件1)。2、普通使用许可:指甲方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乙方使用其注册的许可商标,同时甲方可自行使用该许可商标并许可他人使用该许可商标。3、第三方:指本合同各方以外的任何个人、法人、公司、企业、政府部门或其他经济实体或组织,包括与本合同各方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二、商标使用权的许可1、许可商标基本信息(1)商标名称:;(2)商标注册号:;(3)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2、乙方有权使用的许可商标的组合范围为:(1)中文商标:;(2)英文商标:;(3)图形商标:(见本合同附件1)。3、甲方授予乙方对许可商标的使用形式:普通使用许可。4、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仅限于业务范围;上述乙方被许可使用的业务范围以甲方最终书面的《商标使用许可确认书》为准。甲方有权最终决定乙方被许可使用的业务范围,并有权随时修改乙方被许可使用的业务范围,但应提前15天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5、许可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乙方对许可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包括:(1)乙方企业名称、字号;(2)门面招牌;(3)广告、宣传材料;(4)产品及其包装、标签;(5)其他。双方确认,在乙方将许可商标用于前述约定的商业活动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使用申请并附相应使用方式说明,经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后,乙方才可使用许可商标。6、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地域: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范围内。7、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以任何形式(无论有偿还是无偿)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许可商标。三、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甲方同意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期限为年,许可使用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四、许可商标的许可使用费1、商标许可使用费为/每年。2、商标许可使用费按年支付,乙方应在每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下一年度全年的许可使用费。3、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计划调整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标准,但需要在乙方支付下一年度商标许可使用费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将调整后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告知乙方。4、许可费的支付方式:乙方将商标许可使用费支付至甲方以下银行账户内:开户行:账户名:账号:五、许可商标的使用1、乙方应遵守与使用许可商标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并取得与使用许可商标相关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一致的从业许可等政府批准(如有)。2、乙方使用许可商标,不得对甲方的业务或信誉造成任何损害或不良影响,并不得在经允许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组合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外使用许可商标。3、乙方不得任意改变许可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也不得将许可商标与其他任何商标、文字、记号或设计相联系以创造含有许可商标或与许可商标相似的新标志。4、甲方有权监督由乙方提供或组织的任何带有许可商标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或其他文字材料的促销产品与活动,并有权制止乙方进行损害甲方业务、声誉或其在许可商标上享有的商誉的任何促销产品与活动,乙方应立即停止有关活动。5、甲方对乙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情况提出质疑的,乙方应于24小时内予以更正或向甲方做出书面的说明,乙方迟延更正或拒不更正的,甲方有权随时撤回对乙方的许可,造成甲方的其他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6、为方便甲方随时检查和监督乙方对许可商标的使用,乙方应将以下文件资料至少保存一年:(1)为经营活动设计的带有许可商标的样品包装、标签、广告或其他文字材料的原件或照片;(2)消费者、竞争对手、政府机构、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就许可商标提出的任何申诉或权利主张的全部相关资料;(3)乙方使用的带有许可商标的表格、信笺或其他有代表性的样品或复印件。6、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将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使用许可商标的相关内容。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内容和要求的标准执行。7、甲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将本合同交送国家商标局和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1)许可使用期限内,甲方有权继续使用许可商标或将许可商标非排他性的许可给其他第三方使用。(2)甲方有权监督和规范乙方对许可商标的合法使用情况,有权制止乙方超出许可范围、许可方式的使用行为及一切可能对甲方商誉造成损害的不当使用行为。上述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许可商标有关的产品、包装、标签、广告、文字材料、宣传活动及日常经营行为。2、甲方的义务(1)甲方负责许可商标的续展工作,负责办理本许可合同的备案及公告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2)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前以及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许可商标上设定保证、抵押。同时,保证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许可商标不侵犯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3、乙方的权利乙方有权在许可期限内,按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及使用方式依法使用许可商标。4、乙方的义务(1)乙方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应注意维护甲方商标的品牌形象及商业信誉,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商标及商业信誉的活动。(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在经允许的业务范围、地域范围、组合范围和使用方式以外使用许可商标。(3)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就许可商标或任何与许可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任何商标、服务标志、其他名称、记号或文字或任何包装、商业外形、彩色图案或设计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申请注册。(4)乙方有义务提供一切合理协助配合甲方保护许可商标。如乙方获知甲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可能受到侵犯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向甲方提供书面情况报告并积极配合甲方采取维权措施。(5)乙方应对本合同及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七、违约责任1、若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责任、保证与承诺,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财产或声誉上的损失。2、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许可商标转授权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甲方有权立即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万元】违约金,如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继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3、若因乙方在其任何经营行为中,由于违法、违规或不正当经营或使用许可商标,导致甲方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主张索赔,乙方应立即出面全力配合甲方与第三方的协商、磋商及进行可能的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如甲方因此被仲裁、司法或行政机构裁决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在司法或行政机关的裁决、判决、裁定、处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全额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律师费、司法判决书或裁决书确定的支付等债务或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依据本合同其他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八、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天灾、自然现象引起的地震、水灾、火灾、疫情、爆炸,社会暴乱、动乱、颠覆政府,道路封锁、港口禁运、政府行为、政府政策性变化、政府命令等或者其他类似或非类似的超出履约方预测和控制能力之外的事件以及任何致使履约方无法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方应在事件发生3日内及时通知对方,收到通知方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3、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方应在该事件消除后5日内提交有关权威部门的书面证明(显而易见的不可抗力事件除外),经对方确认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4、仅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不视为违约行为,由双方协商处理。九、合同生效及终止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许可期限届满之日自行终止。许可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签许可使用合同。2、如果乙方与甲方之间有关业务合作或代理的协议终止或此类合作或代理关系在事实上终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能获得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中所述的批准),则甲方有权立即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而本合同将在甲方发出通知时立即终止。3、甲方有权因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做出相应的赔偿:(1)乙方违反本合同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并且在收到甲方有关其违约事项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2)乙方破产、成为清算解散程序的对象、停止营业或无力按期偿还债务。4、本合同终止后:(1)乙方使用许可商标的权利应立即终止。乙方不得继续以任何形式使用许可商标,且乙方不得在任何国家或地区试图注册或使用与任何许可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服务标识、其他名称、记号、文字、包装外形、色彩、设计或图案;(2)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带有许可商标的资料或物品交还甲方,并不得继续使用带有许可商标的任何物品。(3)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各方应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国家商标局和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十、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1、如本合同双方就本合同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2、本合同的订立、有效性、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3、本合同具有可分割性,如本合同任何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为违法或不能执行但不会在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该条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十一、通知与送达1、凡有关本协议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书面形式为准,并采用挂号邮寄或专人送达或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任何一方式传递至本协议项下所列对方通讯地址。除有相反证据证明,任何一方在发出该书面信函7日后视为函件已经送达。2、各方通讯方式甲方通讯方式:联系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邮:乙方通讯方式:联系人: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邮:上述通讯方式如发生变更,变更方应在3日内及时通知其他方,否则该通讯方式仍视为有效通讯方式。十二、其他1、本合同构成本合同双方关于本合同所约定事宜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有关该事宜的任何意向表示或理解以及以前签署的任何协议、合同或书面文件。本合同的修订须由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就修订内容向国家商标局和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2、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其余两份由甲方持有,用于备案或登记。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十三、附件附件1:许可商标及注册证号附件2: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无正文)甲方: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日期:乙方:法定代表(授权代表):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