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总则的十大亮点】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年龄从10周岁下调至8周岁2.明确规定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3.监护对象范围上增加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4.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5.对民事主体重新进行了分类,新增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6.在物权方面增加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内容7.增加“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规定8.针对污染环境行为,增加“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9.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至3年10.规定习惯为民法渊源【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1.民法总则通过后,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民事责任等具体内容还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作进一步统筹,系统整合。2.民法总则通过后暂不废止民法通则,二者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快速对比版】民通民总1.民事权利能力1)出生时间确定户籍—出生证—其他证据【推定效力】出生证—户籍2)胎儿无权利能力--涉及胎儿的法律关系,胎儿出生的,有效涉及胎儿的法律关系,胎儿出生的,视为当时具有权利能力2.民事行为能力1)限制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2)成年人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精神病人”包括”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包括:精神病人、老年痴呆症患者等3.法律行为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法;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2)意思表示不真实①欺诈②胁迫③重大误解④乘人之危⑤显失公平①欺诈②胁迫③重大误解④显失公平(包括原”乘人之危”)4.撤销期间主观标准,1年①原则:主观标准,1年②例外:a.重大误解—主观,3个月。b.胁迫—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③最长撤销期间:客观标准,5年④撤销权可以明示放弃25.代理1)代理的概念和类型间接代理——类型: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直接代理、间接代理——类型:法定代理、委托代理2)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未规定①自己代理的后果:除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外,代理无效;②双方代理的后果:除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外,代理无效3)狭义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与行为人的关系被代理人未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约束行为人与相对人③④⑤⑤①②③④⑤被代理人未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约束行为人与相对人,【意味着】①善意相对人:a.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b.善意相对人请求行为人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②恶意相对人: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6.民事责任自愿救助行为致受助人损害①处理:无因管理②后果:救助人有责任—无故意、重大过失、无责任①处理:特别的无因管理②后果:救助人无责任——不问故意、重大过失7.诉讼时效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适用范围:债权请求权、未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范围:①形成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②三项债权请求权: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范围: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支配权请求权】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养费;【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2)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2年特别诉讼时效:1、3、4、5年最长保护期间:20年普通诉讼时效:3年特别诉讼时效:1、3、4、5年最长保护期间:20年3)诉讼时效的中止何时出现、何时中止;剩多久,补多久何时出现,何时中止;剩6个月1.中止事由发生于最后6个月之前,持续于最后6个月之中(1)最后6个月的第1天,中止(2)中止事由消除后,剩6个月主张权利(1)最后6个月的第1天,中止(2)中止事由消除后,剩6个月主张权利2.中止事由发生于最后6个月之中(1)发生时,中止(2)中止事由消除后,在剩下的时间主张权利1)发生时,中止2)中止事由消除后,剩6个月主张权利【意味着:剩下不满6个月的,补足6个月】3【详细对比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通意见】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5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二节监护第二节监护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化入总则第31条第1款】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化入总则第32条】6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