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J章 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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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J章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9J章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的主要内容。(5)如起重机、起重滑车或绞车已进行测试及彻底检验,但其后曾经重大修理、重新架设、失灵、翻倒或倒塌,则该起重机、起重滑车或绞车的拥有人须确保该起重机、起重滑车或绞车不得使用,除非该起重机、起重滑车或绞车由一名合资格检验员作进一步的测试及彻底检验,并就该项测试及彻底检验向该名合资格检验员取得按认可格式发出的证明书,而该名合资格检验员在证明书内述明该起重机、起重滑车或绞车处于安全操作状态。(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第59J章第6条(废除)(由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废除)第59J章第6A条合资格检验员的报告(1)凡根据第5条对进行的测试或彻底检验显示任何起重机械─(a)处于安全操作状态,则有关的合资格检验员须于测试或彻底检验后28天内将其根据第5(1)、(2)、(3)、(4)或(5)条发出的证明书交付该起重机械的拥有人;或(b)除非作出某些修理工作,否则便不能安全使用,则有关的合资格检验员须立刻将该项事实通知该起重机械的拥有人,并于测试或彻底检验后14天内,将报告交付该起重机械的拥有人,以及将该报告的副本交付处长。(2)凡起重机械的拥有人根据第(1)(b)款接获必须作出修理的通知,即须确保其起重机械不得使用,直至该等修理已作出为止。(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第59J章第7条(废除)(由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废除)第59J章第7A条由合资格的人定期检查起重机械的拥有人须确保其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除非该起重机械在过去7天内曾由一名合资格的人检查,且该名合资格的人已交给拥有人一份按认可格式发出的证明书,并在证明书内述明该起重机械处于安全操作状态。(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第59J章第7B条必须装上安全负荷自动显示器(1)起重机的拥有人须确保其起重机不得使用,除非该起重机已装上安全负荷自动显示器,而且─(a)显示器正常运作;(b)每次根据第5条的规定须对该起重机进行测试及彻底检验时,显示器均由一名合资格检验员进行测试,且该名合资格检验员已交给拥有人一份按认可格式发出的证明书,并在证明书内述明安全负荷自动显示器处于良好操作状态;及(c)每次对该起重机进行第7A条规定的检查时,显示器均由一名合资格的人进行检查并决定其处于安全操作状态,且该名合资格的人已交给拥有人一份按认可格式发出的证明书,并在证明书内述明安全负荷自动显示器处于良好操作状态。(2)本条不适用于最高安全操作负荷为1公吨或1公吨以下的起重机,亦不适用于配以抓斗或以任何电磁方式操作的起重机。(1994年第23号法律公告)(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第59J章第7C条支持滑轮组或吊重轮的支柱或横梁悬吊自支柱或横梁或以支柱或横梁支持的滑轮组或吊重轮的拥有人,须确保其滑轮组或吊重轮不得用以升起或降下任何负荷物,除非─(a)该滑轮组或吊重轮已有效地稳固于有关的支柱或横梁;及(b)该支柱或横梁─(i)有足够的强度以配合其拟作的用途;及(ii)充分及妥善地稳固,以安全地支持滑轮组或吊重轮及负荷物,并防止支柱或横梁过度移动。(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第59J章第7D条起重机械的稳定性(1)在工业经营中使用或移动任何起重机械之前,该起重机械的拥有人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以确保其稳定性。(2)起重机的拥有人为保障其起重机的稳定性,须确保在使用前─(a)将该起重机稳固地锚定,或以适当的压重物对该起重机施加足够重量,压重物须妥为放置在起重机的结构上并适当地稳固,以防止压重物意外移位;及(b)该起重机架置在上的轨道或支持该等轨道的轨枕的任何部分均不得用作锚桩。(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第59J章第7E条起重机的锚定及压重(1)任何起重机的拥有人须确保其起重机所用的锚定及压重装置,在该起重机架设前,每次均由合资格检验员彻底检验。(2)每次架设起重机后,以及每次将起重机移往新地点后,或对起重机的任何构件作出调校后(指涉及改变起重机的锚定或压重安排的迁移或调校),有关的起重机的拥有人须在该起重机使用前,安排由合资格检验员对该起重机进行测试,其方法为─(a)在该起重机处于每个锚桩承受最大拉力下的各个位置,按该起重机在架设后需提起的最高负荷,施加高出该最高负荷25%的负荷;或(b)施加较轻负荷,但施加负荷的安排须足以对锚定或压重安排作出相等测试。(3)拥有人须向一名合资格检验员取得有关第(1)及(2)款规定的检验及测试的证明书,该证明书须按认可格式发出,而该名合资格检验员在证明书内述明有关的起重机处于安全操作状态。(4)如根据第(2)款进行测试的合资格检验员认为,有关的起重机在架设后可安全提起的最高负荷,低于该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负荷,则该名合资格检验员须在其证明书内指明新的最高负荷,而在此情况下,新的最高负荷即为经修改的安全操作负荷。(5)凡有根据第(4)款指明最高负荷,拥有人须安排在起重机驾驶员易于看见的位置张贴负荷简图,该负荷简图须─(a)合乎起重机在试验时的稳定性(对于架置在轮上的起重机,须顾及路途的状况);及(b)显示经修改的安全操作负荷。(6)就本规例而言,第(5)(b)款所提述的经修改的安全操作负荷,须当作为起重机在架设后的安全操作负荷。(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第59J章第7F条以可移走的定量重物稳定起重机凡任何起重机藉可移走的定量重物予以稳定,该起重机的拥有人须在该起重机使用前,安排在该起重机的易于看见的地方张贴简图或告示,显示各定量重物的位置及重量。(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第59J章第7G条在恶劣天气情况下使用起重机(1)每一起重机拥有人均须确保其起重机不得在相当可能危害其起重机的稳定性的天气情况下使用。(2)起重机如曾暴露于相当可能已影响其稳定性的天气情况之下,则在再使用前,拥有人须采取以下措施─(a)在该次暴露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安排由一名合资格检验员按第7E(1)条所订明的方式对用于起重机的锚定或压重的装置进行检验,及安排由一名合资格检验员按第7E(2)条所订明的方式对起重机进行测试,并取得按认可格式发出的证明书,而该名合资格检验员在证明书内述明该等装置及起重机处于安全操作状态;及(1994年第23号法律公告)(b)如经测试后发现锚桩或压重物不安全,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所需步骤,以再次确保起重机的稳定性。(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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