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J章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四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59J章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的主要内容。第59J章第14条有人字吊臂的起重机(1)如起重机有通过离合器机制操作的人字吊臂,则起重机的拥有人须确保其起重机不得使用,除非已设有妥为维修的有效锁紧装置,并将其置于人字吊臂离合器及承担人字吊臂鼓的卡子之间,且锁紧装置将可确保─(a)除非卡子与人字吊臂鼓有效地啮合,否则离合器不能脱开;及(b)除非离合器与人字吊臂鼓有效地啮合,否则卡子不能脱开。(2)本条不适用于下述起重机─(a)提升鼓与人字吊臂鼓均为独立推动的起重机;或(b)推动人字吊臂鼓的机制属自锁式的起重机。第59J章第15条使用起重机的限制(1)在不损害第(2)款的原则下,起重机的拥有人须确保其起重机的吊重机制只用于垂直升起或降下负荷物,而不得用作其他用途,除非─(a)他已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使该起重机的结构或机制的任何部分均不会遭施加过度的压力,而致危害该起重机的稳定性;及(1989年第71号第13条)(b)作该其他用途时由合资格的人监督。(2)有人字吊臂的起重机的拥有人,须确保起重机在其吊臂伸展至超逾该起重机的现行有效的测试及彻底检验证明书内所指明该吊臂的最大半径时,不得使用。第59J章第15A条起重机及起重机械的操作员(1)起重机的拥有人须确保其起重机只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操作─(a)已年满18岁;(b)持有由建造业训练局或处长所指明的其他人发出的有效证明书;及(c)拥有人认为,凭借该人的经验,该人有足够能力操作其起重机。(2)起重机以外的动力推动式起重机械的拥有人须确保该其起重机械只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操作─(a)已年满18岁;及(b)拥有人认为,该人曾受训练并有足够能力操作该起重机械。(3)凡正受训练的人操作任何起重机械,只要他是在符合第(1)或(2)款(视属何情况而定)各项规定的人监督下操作该起重机械,则本条并不适用。(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第59J章第15B条操作(1)凡正操作起重机械的人─(a)没有清晰无阻的视野以看见─(i)起重机械所运载的负荷物;(ii)起重机械的附近范围;(iii)系接负荷物处(当没有负荷物被运载时);及(b)此视野是安全操作该机械所需的,则起重机械的拥有人须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指定并派驻所需要的人,向操作该起重机械的人发出有效的讯号,以确保该起重机械安全操作。(2)根据第(1)款获指定的人不得少于18岁,除非他─(a)正受训操作该起重机械;及(b)在合资格的人的监督下行事。(3)如遵从第(1)款并不切实可行,则起重机械的拥有人须确保操作该起重机械的人与受雇从事该起重机械的装卸作业的人之间,存在有效的讯号安排或其他通讯方法,以确保该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1978年第191号法律公告)第59J章第15C条水蒸汽不得使工场变得蒙胧起重机或绞车的拥有人须确保其起重机或绞车所排出的废汽,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确保输给其起重机或绞车的新汽,不会使任何有工人受雇的工场变得蒙胧不清。(1978年第191号法律公告)第59J章第16条制动器、控制器、安全装置等(1)起重滑车、起重机或绞车的拥有人须确保其起重滑车、起重机或绞车不得使用,除非该起重滑车、起重机或绞车已装上一个或多于一个有效制动器或其他同类安全装置,以防止该机械悬吊的负荷物失控堕下或危险地堕下。(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起重机械的拥有人须确保其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除非─(a)用以控制该起重机械任何部分的操作的每一控制杆、手掣、开关掣或其他装置(指如意外移动或移位会造成危险的控制杆、手掣、开关掣或其他装置),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除非其位置或该起重机械的构造能防止意外移动或移位)均已设有适当的弹簧或其他锁紧装置,以防止意外移动或移位;及(b)用以控制该起重机械任何部分的操作的每一控制杆、手掣、开关掣或其他装置本身或其毗邻位置,已有清晰标记显示其用途及操作方式。(3)如属手动操作的绞车或非人字吊臂起重机,则第(2)(b)款不适用于用以升起或降下负荷物的旋臂。(4)任何人受雇工作或进行工作的地点,如位于或接近高架活动式起重机的轮轨,而该人可能会被该起重机击中,则拥有人须采取有效措施,藉警告起重机驾驶员或其他方式,以确保该起重机不会趋近该地点6米范围之内。(1984年第238号法律公告)(5)任何人受雇或进行工作的地点,如属第(4)款所述以外但高于楼面者,而该人可能会被高架活动式起重机或其所运载的负荷物击中,则除非该人的工作与起重机的移动相关或端赖起重机的移动,因而使警告并不需要,否则起重机的拥有人须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该人获得有关起重机趋近的警告。第59J章第17条鼓及滑轮(1)装有负载缆索的鼓或滑轮的起重机械的拥有人须确保,除非鼓或滑轮的直径及构造足以配合所使用的缆索,否则该起重机械不得使用。(2)如缆索在该起重机械的缠索鼓处终止,拥有人须确保该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除非─(a)缆索妥善地稳固于鼓上;及(b)该起重机械在任何操作位置,均至少有2圈缆索仍卷在鼓上。第59J章第18条链条、缆索及起重装置的构造、测试、检验与安全操作负荷第III部链条、缆索及起重装置(1)任何用以升降或作悬吊之用的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的拥有人,须确保下述条文获得遵从─(a)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除非构造良好,以质佳的物料造成,并有足够的强度,且无明显欠妥之处,否则不得使用;(b)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须于存放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的处所或地方的显眼位置,张贴中英文列表一张,显示在使用中的每一种类及每一尺码的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的安全操作负荷,如属复式吊索,则须显示不同支脚角度下的安全操作负荷;而列表中没有显示的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均不得使用;(c)任何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均不得用于超逾(b)段提述的列表所显示的安全操作负荷的负荷物或用于超逾第(2)款所述标明于该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的安全操作负荷的负荷物;(d)任何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纤维缆索或纤维缆吊索除外),除非已由合资格检验员按附表1所订明的方式进行测试及彻底检验,并取得按认可格式发出的证明书,而该名合资格检验员在证明书内述明该链条、缆索或起重装置处于安全操作状态,否则不得使用;(1993年第285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