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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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解读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解读:安全出口是指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和各生产水平(包括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1.3条和6.1.1.4条对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规定:“(1)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2)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3)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对各生产水平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规定:“每个生产水平,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与上述规定不符,或者与设计不符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解读:地下矿山存在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已经发布两批,分别是《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解读: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一是增加各矿山入井人员管理的难度;二是会造成各矿山通风系统紊乱;三是导致炮烟无序扩散引发中毒窒息事故;四是在一个矿山发生灾害时也容易造成事故的扩大,如火灾时导致火灾烟气蔓延至其他矿山,水灾时可能造成水淹没其他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是指一个矿山的井巷与其他矿山的井巷直接贯通或采用临时设施隔断贯通井巷的情况。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16条要求:“矿山应保存以下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1)矿区地形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井下对照图;(3)中段平面图;(4)通风系统图;(5)提升运输系统图;(6)风、水管网系统图;(7)充填系统图;(8)井下通讯系统图;(9)井上、井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10)井下避灾路线图。”生产矿山在6个月内没有根据矿山实际情况的变化,更新上述十类图纸之一,造成现状图纸与实际严重不符合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解读:露天转地下开采,如果地表与井下井巷形成贯通,水经由与露天坑相通的井巷和垫层空隙流入地下采场,可能酿成淹井事故。矿山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疏、堵、排等相应措施。未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解读:地表水系是指湖泊、水库、溪流、河流等。地表水系穿越矿区而未采取相应防治水措施会导致地表水进入井下巷道,可能引发淹井事故。对于地表水系穿越矿区,矿山应根据矿区水文地质等实际情况组织技术论证并由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采取诸如河流改道或留防水隔离矿柱、排干、设置截(排)洪沟、帷幕注浆等措施。没有按照设计采取措施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6.4.1条规定:“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排水系统主要设施包括排水泵和排水管路。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2.工作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3.除检修泵之外的水泵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4.井筒排水管路少于2条;5.井筒排水管路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6.2.3条规定:“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按照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解读:水文地质类型在具有相关资质的勘探单位出具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中给出,一般划分为简单、中等和复杂三种类型。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应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防治水机构主要的工作包括:水文地质调查、收集相关的水文地质资料、制定防治水措施计划、检查防治水设施的状况等。探放水作业队伍应有由经验的人员组成,并根据相应规章制度进行探放水作业。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主要是配备专用的探放水钻机,不能使用普通电钻及凿岩设备进行探放水。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2.没有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3.没有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6.3.3条规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防水门的位置、设防水头高度等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防水门设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防水门设置所在的位置与设计不一致;2.防水门设防水头高度低于设计。(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自燃发火,由于燃烧物一般是硫化物,所以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和硫化氢,易造成人员的伤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7.2.2条规定:“开采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床,应采取以下防火措施:(1)主要运输巷道和总回风道,应布置在无自燃发火危险的围岩中,并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防止自燃发火的措施;(2)正确选择采矿方法,合理划分矿块,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矿床最短的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充填法采矿时,应采用惰性充填材料。采用其他采矿方法时,应确保在矿岩发火之前完成回采与放矿工作,以免矿岩自燃;(3)采用黄泥灌浆灭火时,钻孔网度、泥浆浓度和灌浆系数(指浆中固体体积占采空区体积的百分比),应在设计中规定;(4)尽可能提高矿石回收率,坑内不留或少留碎块矿石,工作面不应留存坑木等易燃物;(5)及时充填需要充填的采空区;(6)严密封闭采空区的所有透气部位;(7)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矿场,并防止水管在采场漏水。”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与上述规定不符,或者未按照设计采取防火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解读:《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6.3.4条规定:“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主要包括: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流砂层、各类地表水体、沼泽、强含水层、强岩溶带等不安全地带。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解读:在强降雨天气或洪水期间,地表水水位大幅上涨,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容易发生淹井事故,因此必须实施停产撤人,以防止发生淹井事故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是指靠近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的矿井或由于地面沉降、开裂、塌陷易导致地表水进入井巷、采空区的矿井。强降雨或叫强降水,指降水强度很大的雨,以下情况为强降雨:(1)1小时内的雨量为16毫米或以上的雨;(2)24小时内的雨量为50毫米或以上的雨。洪水指由暴雨、急骤融冰化雪、风暴潮等自然因素引起的江河湖水量迅速增加或水位迅猛上涨的水流现象。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解读: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是指在两个矿山的开采错动线有交集,形成一个互相影响的区域。开采错动线重叠的矿山必须进行技术论证并由设计单位设计,严格按设计采取留设境界矿柱等相应措施。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解读:矿山开采错动线内的地表区域随着开采活动的进行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沉和塌陷,对地表存在的居民村庄、设备设施有着巨大的安全风险。矿山企业必须组织进行技术论证并由设计单位设计,一般应采取对开采错动线以内的居民村庄进行搬迁,对开采错动线以内的重要设备设施采取留设保安矿柱或搬迁等措施。如果设计中明确了分期实施,则对照时间节点核对是否完成。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者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解读:保安矿柱包括为保护工业场地和井筒、巷道、硐室安全与稳定,以及防止某些灾害发生的矿柱;为保护矿房安全回采的顶柱、底柱和间柱;自燃发火矿床用于隔离火区的防火矿柱;为防止水、流沙突然涌入的防水隔离矿柱;以及相邻两矿山之间留设的隔离矿柱。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擅自开采矿柱或者未按照设计回采矿柱;2.未按照设计位置留设矿柱;3.留设的矿柱尺寸小于设计值。(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解读:采空区不及时进行处理,可能会导致顶板大面积冒落,产生巨大的空气冲击波,严重时还易造成地表塌陷,导致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采空区的处理方法通常有充填、崩落和隔离。未按照设计的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未按照设计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采空区;2.超过设计要求的处理时间。(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解读:地压对井巷和建筑设施的破坏、对矿床的开采影响是很大的,如果对其控制和管理不好,极易引发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永久巷道存在严重变形;2.发生过严重地压现象;3.存在大面积冒顶危险预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2.1.9条对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有如下规定:“(1)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2)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3)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入塌陷区和采空区。”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即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解读: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易导致巷道或采场顶板因支护形式不当或强度不够而引发冒顶片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5.1条和6.1.5.2对井巷支护有如下规定:“(1)在不稳固的岩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