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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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概念概念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医疗事故的处理、卫生防疫、药品药械管理、从业资格、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总称。我国的卫生法体系我国的卫生法体系3护理法的范畴护理法的范畴12233国家规定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条例;地方行政主管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标准、办法、通知;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4••护理法护理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用以规定护理活动(如护理教育、护理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服务)及调整这些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1.1实施《《护士条例护士条例》》2008.5.12实施《《护士守则护士守则》》2008.5.125护理安全护理安全——是指在实施护理的全过程中,避免发生医疗过失行为,防止患者出现不良损害后果。6护士的法律责任护士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7患者的权利和义务8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患者的保密隐私权患者的权利基本的医疗护理权患者的自主权9生命权—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健康权—公民有权维护自己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机能。“民法通则”第98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10公民患病或受到其它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基本的医疗护理权“宪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11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不能因年龄、病种、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受歧视或不公正待遇。基本的医疗护理权病情所需的尊重人的负担得起的公正的12传统的“家长主义”容易出现为了病人的利益而忽视其愿望的现象。如,安乐死患者的自主权自主权一个人就有关自己的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13丧失/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监护人代理同意。自主权不是绝对的----对自己或他人有害的决定;家长主义干涉。患者的自主权14正式承认了在医患关系的主要形式从“医生决定”的家长主义变为“医生建议,患者决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知情的要素:1)信息的揭示2)信息的理解同意的要素:1)自愿的同意2)同意的能力15患者的保密权和隐私权保密权:控制一个人有关自己的信息的权利侵权:医务人员有意无意地泄露患者的秘密,或外部的压力迫使医生泄露患者的秘密隐私:不容许他人随意入侵的领域。有时也指患者患有某种特殊疾病或精神、心理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不宜或不能向外界透露16隐私权:人们对自己身体和精神独处的享有权隐私通常直接关系着患者的社会地位和尊严,一旦将患者的隐私泄露,可能为患者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生活压力,甚至更为严重的后果17患者的义务18患者应向医生真实地提供病史患者不应要求医生签发不真实的:收据;诊断和治疗证明书;病假证明在疾病确诊后,患者应遵医嘱,在与医生共同制定的目标上进行合作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避免使自己成为一个患者患者有义务尊重医务人员以及医务人员的劳动患者的义务1920、对长期卧床患者是否注意2小时翻身以免褥疮对跳楼走失等特殊情况患者是否及时发现并报告对二级护理患者是否看护不离开病区(患者外出死亡)对一级护理患者是否做到每隔15—30分钟查房一次(病人掉地上)对危重患者是否密切注意(患者死亡未发现)对手术后患者是否尽到告知及注意义务对留院观察患者是否注意及时观察病情对急诊患者输液液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对待产产妇是否予以特殊护理护理观察患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长期卧床患者是否注意2小时翻身以免褥疮对跳楼走失等特殊情况患者是否及时发现并报告对二级护理患者是否看护不离开病区(患者外出死亡)对一级护理患者是否做到每隔15—30分钟查房一次(病人掉地上)对危重患者是否密切注意(患者死亡未发现)对手术后患者是否尽到告知及注意义务对留院观察患者是否注意及时观察病情对急诊患者输液液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对待产产妇是否予以特殊护理护理观察患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1是否把自己的情绪带到工作中是否做好连接医生与患者的纽带是否与患者沟通顺畅是否注意患者的心理变化是否注意患者的心理需求是否注意对待患者的语言使用方式引起医疗纠纷)是否注意对待患者的态度护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否把自己的情绪带到工作中是否做好连接医生与患者的纽带是否与患者沟通顺畅是否注意患者的心理变化是否注意患者的心理需求是否注意对待患者的语言使用方式引起医疗纠纷)是否注意对待患者的态度护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2该做试敏,是否做试敏试验(青霉素未作试敏出现过敏反应引起纠纷)输液时出现输液反应是否及时发现是否违规操作,扎到陪护人员(后附案例)输液或扎针时是否遗漏针头是否有发错药的情况是否输错药、配错药护理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该做试敏,是否做试敏试验(青霉素未作试敏出现过敏反应引起纠纷)输液时出现输液反应是否及时发现是否违规操作,扎到陪护人员(后附案例)输液或扎针时是否遗漏针头是否有发错药的情况是否输错药、配错药护理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23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及法律责任★24(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过失)侵权行为一般指对某人或许多人的人身权利不应有的侵犯。民事责任;如,病人的知情权犯罪则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刑事责任犯罪分故意和过失。护理工作中最为严重的是过失。分清犯罪与侵权行为的关键是对护理行为的目的和后果的正确鉴定。25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6例:沈某,男,59岁,胸闷4h余,急诊,心率102次/min,无其他体征。医生疑为冠心病,即给予5%葡萄糖250ml加复方丹参16ml静滴,并嘱做心电图检查。1h输液完毕后,患者自述胸闷无好转,护士未予理会,也未查心电图,让患者回家,次日晨患者因心肌梗死死于家中。——犯罪;依法惩处——刑事责任;客观:不作为(应及时报告医生),主观:疏忽大意如,护士未认真听,引起患者不满——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侵权;赔礼、道歉解决。27(二)疏忽大意与渎职罪疏忽大意是指不专心致志的履行职责,因一时粗心或遗忘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过失可导致两种后果:1、疏忽大意的错误仅损害了被护理者的心理满足、生活利益或恢复健康的进程。侵权行为2、因失职而致残、致死。渎职罪28护士责任心不强、不遵守查对制度而导致差错过失,这种过失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和痛苦、引起护理纠纷时,从法律上它属于失职但未构成犯罪,构成侵权,如给药、输液错误,热水袋烫伤,躁动患者未给予保护而坠床,护理记录中的错误等。但当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残废或死亡时,从法律性质上就可能构成了玩忽职守(渎职罪),属于犯罪。29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错给一位未做过青霉素皮试的患者注射了青霉素,若该患者对青霉素过敏,引起过敏性休克导致死亡,则需追究该护士法律责任,即构成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30医疗纠纷和法律上的责任A民事责任------赔偿B刑事责任------判刑C行政处分------警告、停业、吊销执照等31(三)临床护理记录的法律意识在法律上有其重要的意义。客观、及时、准确无误,完整的护理记录是举证的法律依据。不能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32案例-1患者,男婴,1岁,因面色苍白,发热、呕吐5天,以营养不良性贫血入院。入院后医嘱:10%氯化钾10ml加入10%葡萄糖液500ml静脉点滴。值班护士没有认真阅读医嘱,将10%氯化钾10ml直接静脉推注。注射完毕发现患儿昏迷、抽搐、心脏骤停。立即组织抢救,行人工呼吸、心脏按压,注射钙剂、脱水剂等。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33问题思考:1.值班护士在治疗护理活动中违法了吗?2.违法行为如何确定?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34•案例分析1.值班护士确属违法。违反了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因技术过失和责任过失造成男婴死亡2.违法种类属于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3.医院及护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医院及护士须对患儿家属进行民事赔偿;护士个人将承担民事责任;护士还可能因为严重失职和后果恶劣被追究刑事责任。35某产妇于某日上午9时许,在某市中心医院妇产科产房顺产一足月男婴,经该院医生检查新生儿一切正常,按新生儿临床评分标准被定为满分。产妇连续两天见到新生儿并以母乳喂养,但产后第三天早晨5时30分突然发现该男婴已死亡于新生儿室。产妇及家属向院方控告该院当班护士失职致其婴儿死亡,护士矢口否认自己有责任,双方遂引发医疗纠纷。36新生儿室护士报告新生儿死亡前后的护理情况:(1)前日晚10时到次日10时,巡视该新生儿一切正常。(2)1时15分,排便后喂牛奶30毫升后,右侧卧位,未见异常。(3)3时30分,护士巡视病房,更换尿布,一切正常。(4)4时30分,护士巡视,该新生儿正常。(5)5时,护士巡视、换尿布,仍右侧卧位,一切正常。(6)5时30分,护士巡视发现该新生儿面部、口唇青紫色,右半身青紫,呼吸、心跳已停止,经值班医师检查确认其已死亡。检查发现,尸斑已形成,以头面部、右侧半身前胸部为主。该护士主张此男婴系新生儿猝死综合症死亡。37尸检:窒息固定尸斑的出现:死亡后四个小时由此可见护士的护理情况报告是虚构的38本案中主要涉及二个法律问题,(1)当班护士在本案中是否有责任?(2)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前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39在新生儿病房中,一般规定护士应30-60分钟巡视病房一次,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该护士的不作为行为已构成了一种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事故发生前的不作为行为是一种过失行为40处理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基本是单一归责原则说。即过错责任是侵权行为的唯一归责原则,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41过错的形式主要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放任有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到(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心理状态。42对于该护士在事故发生后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呢?《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七条的规定:“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这是因为原始资料是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该护士构成了一种故意的行为,因而也将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43(四)执行医嘱的合法性随意签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违法行为护理人员若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则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在护理人员提出明确申辩后,医师仍强制要求其执行,她将不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负任何法律责任。44若明知该医嘱可能造成对患者的法律性损害,却听之任之,若酿成严重后果,将共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对医嘱产生疑问,核对后再执行•口头医嘱•病情变化,及时通知医生,医生根据病情更改医嘱后再执行注意45(五)病房药材及物品管理应有严格管理制度,定时清点,防止个别护士因工作之便挪用,犯盗窃药品及器材、物资罪。对麻醉药品的保管应重视,防止个别护士因工作之便自己用麻醉药成隐而犯吸毒罪。(六)护生的法律身份护生是正在学习护士专业的学生。按法律的含义,只能在职业护士的严密监督和指导下,按照严格的护士操作规程去工作,否则她的工作将被认为是侵犯行为。46(七)护理活动与职责范围的法律问题由于超出职责范围的护理活动给病人造成伤害的,护士负有法律责任。如急救插管47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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