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赠管理制度根据民政局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接受捐赠制度。一、受捐赠物资应严格管理、及时登记和正当使用,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二、捐赠物资必须统一管理、统一使用,严禁他用。三、捐赠物资价值在1万元内的单位,视情况回赠纪念品或口头导谢。不接受捐赠者安排的商业性新闻采访。四、捐赠物资价值在3万元内的单位,回赠纪念品,原则上不接受捐赠者安排的商业性采访。五、捐赠物资价值在3至5万元内的单位,馈赠纪念品,可接受捐赠者安排的商业性采访,但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参与。六、捐赠物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馈赠纪念品,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领导,请有关领导视情况出席捐赠仪式。参考文件执行敬老院接受捐赠物资管理办法(暂行)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受赠行为,促进我区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区敬老院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公益事业捐赠活动有关的捐赠、受赠及管理行为。第二条:捐赠物资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我区敬老院无偿捐赠,用于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类物资。(二)捐赠物品的接受第三条:接收慈善捐赠物品种类1、库存积压的成品类物资。2、日用品、家电、家具。3、衣被类(内衣除外)。4、药物和食品类。5、其它。第四条:捐赠方捐赠的食品和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有效期的规定。在捐赠成立后不符合质量和有效期规定的,由敬老院报请民政办公室,经同意后进行处理。捐赠人捐赠的书籍、音像制品等文化用品,不得有危害受益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捐赠人捐赠的设备、仪器的,设备、仪器在使用过程中,捐赠单位、企业、团体、个人、自愿提供需要更换的零部件的,按捐赠物品办理。第五条:敬老院对接收捐赠的物品要严格登记造册、填写入库单,入库单必须由负责人签字,方能入库保管。(三)捐赠物品的保管第六条:敬老院对受赠物品应当有专人分类保管、登记造册,为捐赠单位、企业、团体、个人、开具合法有效收据,并定期填报捐赠物品清单报民政办公室备案。第七条:敬老院安排专人负责物品保管,定期进行安全排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方案,严格落实仓库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及防火、防盗、防水相关制度。第八条:对可以重复使用的捐赠救助物品,按照实际用途进行分类保管。使用前需填写临时使用登记表并由院长审核批准;使用过程中应合理、科学,规范使用捐赠救助物品;使用完毕需及时归还,如有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丢失,使用人应照价赔偿。第九条:捐赠物品报损,应当出具的物品失效、过期、变质、损坏等证明,报民政办公室备案。(四)捐赠物品的出库第十条:严格填写出库单,出库单存档备查。第十一条:对易损、易变质的捐赠物品,为降低损耗,可以直接发给受益人,并按规定填写出库单。(五)审计监督第十二条:敬老院应对受赠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自查,并接受捐赠方的监督。第十三条:捐赠方有权对其捐赠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查询、询问,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可投诉。第十四条:区民政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对敬老院接受捐赠情况行使监督职权,财政所不定期的对受赠物品的出、入库登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五条:敬老院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申报手续的;未对捐赠项目进行自查、审计的;违背捐赠方意愿,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用途的,由党工委、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六条:捐赠方违反具有救助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行为,不交付捐赠物品的,敬老院可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与媒体予以通报、按协议要求其交付。第十七条:捐赠物品坚决杜绝捐赠方进行虚假捐赠的,禁止敬老院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不合理捐赠,如经证实,由民政部门进行纠正,并责令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第十八条:禁止任何人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和挪用、侵占捐赠物品的,一经查实,责令纠正并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