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检验员综合知识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韩绍义tel:13908171862Email:403550974@qq.com地址:成都市东风路二段北二巷4号•主要内容第一章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知识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础知识1.2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生产、经营、使用第第二章起重机械事故知识2.1特种设备事故常识2.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基本知识2.3起重机械常见事故类型与典型案例第三章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监督管理知识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3.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一章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知识1.特种设备的概念《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该法的其他特种设备。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起重机械•定义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参数范围1)额定起重量≥0.5t的升降机;2)额定起重量≥3t(额定起重力矩≥40t.m的塔机,生产率≥300t/m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2m的起重机;3)层数≥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常见起重机械通用桥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港口轮胎起重机、台架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立体停车库等2.我国特种设备的数量截至2013年底,全国特种设备总量达936.91万台,比2012年上升14.02%;其中:锅炉64.12万台,压力容器301.12万台,电梯300.93万台,起重机械213.50万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5.36万辆,大型游乐设施1.79万台(套),客运索道873条,气瓶14387万只,压力管道89.83万公里。•2013年特种设备数量分布图5%27%27%28%5%0%0%8%数量(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索道压力管道3.我国特种设备的发展特点及发展趋势(1)我国特种设备的发展特点1)数量快速增长;2)在用特种设备分布不均匀,各地区特种设备数量增长率有较大差别;3)特种设备制造业发展迅速。高效安全环保、节能更具人性化(2)我国特种设备的发展趋势4.我国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品种《特种设备目录》将特种设备分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10个种类,各种类中又分为若干类别、品种,其中起重机械以及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部分)等2个种类的类别、品种划分见特种设备目录2014。1.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概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概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在国家行政体系中,不同的行政主体所承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任务不同,高层行政机关以决策、组织为主,中层行政机关以管理为主,低层行政机关以控制和监督检查为主。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作用(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定必须普遍遵守的有关特种设备的规则,禁止或限制导致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行为,防止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牺牲特种设备安全指标(社会福利的经济指标之一)。(2)特种设备事故原因可以归结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即物)的不安全状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企业识别、控制、排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发现特种设备处于不安全状态时,限制其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3)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利用对事故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可以把事故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风险伴随着设备生命周期;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产生重大影响,是事故的根本原因;安全监察影响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监察对国家的特种设备安全水平起到重要的作用。(4)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是世界各国通用做法,实践证明它是一种防止特种设备事故的有效方法。(1)安全监察工作初创、探索阶段1955—1982(2)安全监察基本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阶段1982~2003(3)安全监察工作创新、8类设备统一监管阶段2003年3月11日~2009年4月30日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历史沿革(4)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并举阶段2009年5月1(5)《特种设备安全法》阶段2014年1月1日4.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制度特点(1)预防为主(2)从严管理(3)统一监管、内外一致、强调效率(4)技术机构及科学技术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5)特种设备安全法律责任清晰、明确(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节能管理相结合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体制、工作目标(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体制的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按照国家行政机构的分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管理体制(2)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发展目标1)战略目标到2020年,建立起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种设备科学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法制、体制和机制,安全责任特别是企业主体责任有效落实,质量、安全、节能科技与管理水平较高,安全性与经济性协调统一,安全与节能水平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充分显现。2)中期目标到2015年,构建起比较完善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风险管理体系、绩效评价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形成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技术把关、部门依法监管、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广泛支持的特种设备质量安全多元共治格局,重点监控设备监管率和严重隐患治理率基本达到100%,力争特种设备事故率控制在0.4起/万台以下、死亡率控制在0.38人/万台以下。推动实现燃煤工业锅炉平均能效比2007年提高8%、高耗能特种设备累计节约7000万吨标准煤。《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的主要任务(1)完善法规标准体系(2)完善动态监管体系(3)构建安全责任体系(4)构建风险管理体系(5)构建绩效评价体系(6)构建科技支撑体系7.重点监控设备相关知识(1)确定重点监控设备的参照因素1)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2)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3)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4)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2)使用单位对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管理义务1)建立完善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2)确定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3)确保重点监控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100%;4)定期培训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5)按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6)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7)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3)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重点监控设备的义务1)建立重点监控设备检验责任制,落实检验责任人;2)对使用单位按期申报定期检验的重点监控设备,确保检验率100%和检验工作质量;3)对未按规定报检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质监部门;4)对检验结果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5)对检验提出限期整改或者限定条件使用的设备进行跟踪,确认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整改或者未按限定条件使用的,及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6)发现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改正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构成25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构成我国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结构可以分成A、B、C、D、E等5个层次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安全技术规范(400多个)E:技术标准(1800个-2000个)由A至E,文件的数量逐级增加,由E至A,法律效力逐级升高。ABCDE①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A层次——法律法律由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现行法律中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3年6月29日目前起重机械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以及劳动法、合同法、计量法等。②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B层次——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的形式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等。特种设备专门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朱镕基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令2004年6月29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2007年4月9日)。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1月9日,第591号2011年3月2日修订)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6)《安全生产许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8日发布)8)《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22日发布)③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C层次—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有关特种设备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