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形态、法律法规及创业政策•开办和经营企业必须合法,因此,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你在企业的创业准备阶段有必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企业不同法定形态各自的利弊,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定形态。一、应了解的法律法规•(1)关于企业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法规以下法规对不同企业的类型、行为规范、成立的基本条件、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企业的变更和解散等事项做出了规定,这些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中外合作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法规及与法规相关的登记管理条例。•(2)与创业相关的其他法律和法规我国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很多,但在创业初期,你应当了解相关的法规,以确保合法经营,避免违法,保障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你在创业初期应当了解和关注的一些法规及其规范宗旨:•《合同法》:规范合同关系,约束合同双方,保证合同的遵守,维护双方利益,保障合同关系的稳定。《劳动法》:规范企业的劳动制度,保障企业员工的权益,保证劳资关系的和谐。•《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解决企业和员工就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维护企业的稳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惩治竞争中的不正当手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经营生产,保证企业的产品质量。•(3)应适当了解的其他法律有些法律是你作为公民就应该了解的,而作为企业经营者的你则更应该了解。例如:《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二、企业的法律形式有些哪些•以我国现行法律,创业的法律途径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合伙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基本概念是: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由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经营主体。注册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本和固定经营场地无要求,投资者为个人或者家庭,创业者个人负无限连带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申办规费和税费都是最低的,但不适合大规模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这种企业形式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投资人只能为一个自然人。•2、企业所有财产及企业经营中以企业名义获得的所有收益都归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投入企业的财产与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归属上并无实质区别。•3、投资人对企业事务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经营企业。••4、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使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示的,该责任消灭。•5、由于企业财产与投资人财产是合一的,按照我国法律,个人独资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而是对其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人出资的最低限度和须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进行规定,只规定须由投资人申报出资。相对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更能满足资金缺乏、又不愿与人合股或合伙的个人进行创业,如您选择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创业,则尤其需注意在无人帮助监督情况下加强控制企业的各类风险。•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法律对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没有最低限度要求和需要由法定机构强制验资的要求,但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劳务来出资。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设立时虽无最低限度出资要求,但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风险较大。若你采用合伙形式创业,请谨慎选择合伙对象。•值得提出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业主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均不具有法人资格,都不作为独立的责任主体看待。•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由于上述两种形式的企业股东对公司都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责任体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都是法人。对公司形式的企业设立条件和程序,我国法律都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设立过程也更为复杂。三、有限责任公司(一)概念和特征•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最早的立法为1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1、规模较小,资金需求量小•2、股东人数少,易于管理•3、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风险较小•4、设立程序简单,一般不需要审批•5、不必公开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保密性较好(三)特征•1、股东人数上限50人•2、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3、股东出资转让严格•4、封闭性•5、资本要求低•6、设立程序简单•7、组织设置灵活•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9、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四)公司设立是指为创建公司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严格准则主义与核准主义相结合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规定自然人有完全行为能力,法律上不受限制。不属于公务人员,法人不包括政府机关.•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一人公司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有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依据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只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均可作为合法出资:1)可以用货币估价,并2)可以依法转让。•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劳务虽然可以估价,但不能转让,所以不能作为股东出资。当前,我国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明文禁止股东以劳务出资公司。•在罗马法上债务及于人身。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收押债务人甚至将其处死以抵偿债务。但在现代社会,债务只能及于财产,已不能再及于人身,这在各国皆是不可违反的原则。所以当以劳务出资时,如何面对债权人的请求,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正由于存在着这些问题,劳务出资在许多国家的立法中,均以例外的方式予以排除。•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自然人姓名、商誉出资。姓名权和名称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独立转让,且价值难以评估,不符合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条件,不能作为出资方式。•但是,由于姓名、商誉具有一定的价值属性,实践中可用其换得适当的股权。•特许经营权在大陆存在两种:1)行政许可的特许经营权,如市政公用事业中的巴士、水电供应及地铁等;2)商业连锁的特许经营权,如麦当劳快餐及众多台式咖啡店加盟店等。•由于市政公用事业事关国计民生,每一个特许经营权的授予都要求申请者符合严格的条件。如果该特许经营权可以被作为出资转至一个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对国计民生及政府形象都将会产生负面影响。公司设立的程序1、股东履行出资义务2、办理审批手续①特定行业的公司由特定的政府机关审批并进行业务监督管理②公司的业务范围中涉及的相关事宜应经特定机关的审查批准3、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股东制定公司章程缴纳出资并验资办理注册登记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保留6个月设立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90日内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决定受理申请当场或15日内决定准予登记不予受理或批准的可以采取行政救济•设立费用和责任•1、设立费用•由股东分摊或列入公司成本开支•2、设立责任是指股东因设立行为对各债权人、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股东因不按规定认缴出资的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出资的实物价值显著低于章程中价值,则负补足责任,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即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3、公司不能设立时,对设立时的债务为全体股东的共同债务,全体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股东会•股东•1、股东的出资•2、股东的权利叫股权,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3、股东的义务主要是出资义务、出资填补义务和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股东会1、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2、股东会的职权3、股东会议事和表决程序①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以后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③股东会表决程序一般事项过半数,重大事项2/3以上多数通过④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1、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由股东会产生,对股东会负责,为公司的执行机构①董事,公司业务的决策人和执行人②董事的任职资格③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每届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④董事的职权和义务忠诚、竞业禁止、自己交易之禁止义务•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现问:•(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4)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5)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董事会的组成•由全体董事组成的集体决策机构,其成员3---13人•3、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4、董事会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成员3-13人,设董事长一人,如股东人数少或公司规模小,可不设董事会,设一执行董事。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决议对外代表机关执行机关决策机关常设机关公司法规定了十项主要职权公司章程还可以做出规定以会议的方式议事,由董事长主持除公司法规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外,可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督机构•组成不少于3人,任期3年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主要职权公司法规定了六项主要职权公司章程还可以做出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的财务进行专门监督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人,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2名监事。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六)股权转让•股权•股权是股东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而享有的利益分配权、参与决策权和管理权•股权转让的特征•1、以协议方式进行•2、不改变公司的独立人格•3、须取得相关利益者许可•4、须办理登记、公示手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东间转让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给公司因继承发生的转让不影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