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公开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心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中心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中心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中心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条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第四条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章公开内容和形式第五条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一)中心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内部各部室及子中心、主要领导姓名、职务;(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四)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中心各部室工作动态;(五)业务管理;(六)费用收取情况;(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第六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二)个人隐私;(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信息;(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第七条中心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一)通报、简报及中心公文;(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三)公告栏、宣传版报等;(四)中心网站、电子屏、公示牌等。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中心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中心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3第九条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办公室负责对本中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一条中心各部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