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政务公开制度一、为了充分保障和落实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结合交通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二、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运行机制。三、党务政务公开内容(一)全局和中心工作。(二)思想政治建设。(三)组织建设。(四)作风建设。(五)制度建设。(六)根据实际情况或党员群众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其他事项。四、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五、党务政务公开形式采取内外两种形式。对外公开采取党务政务公开栏、新闻媒体、互联网站、领导接待日、公开电话等载体进行公开,对内公开采取召开党员干部职工会、情况通报会、阶段工作会、印发便民手册等形式。六、党务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基本程序。七、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每月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八、党务政务公开时间一般不少于一月,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七天。九、有关事项公开前,先由党支部进行收集,再由党委研究确定,然后召开党员代表会或其他形式征求意见,最后确定公开形式。十、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十一、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第一条党务公开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第二条对拟公开的内容,相关工作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申报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形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领导把关。第三条分管领导应对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的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第五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第六条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第一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各党组织负责本级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第二条各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属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需转交有关职能单位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抓好督促落实。有关职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办理情况。第四条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第五条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党务公开情况登记管理制度第一条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党务公开事项登记簿》、《党务公开会议记录簿》、《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簿》和《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办理登记册》,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公开资料进行统一登记管理。第二条党务公开事项登记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登记内容是经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的所有事项,应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时间、范围、形式、时限、内容等方面完全一致。第三条党务公开会议记录应准确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和主题,详细记录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人员情况,真实记录会议内容和有关动态。第四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应明确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时间、方式,意见建议的详细内容和领导批办情况、处理反馈情况,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第五条登记内容相应的基础资料,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第六条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的,应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第一条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第二条归档资料的范围:(一)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二)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三)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四)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整改意见。第三条归档资料的要求:(一)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二)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三)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橱存放。第四条归档资料的管理:(一)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二)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各级党组织和个人。第三条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二)未按上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三)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四)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五)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六)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没有及时反馈给有关方面,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五条责任追究:(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分管领导进行警示谈话。(二)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主要领导予以批评。(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换岗,取消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主要领导进行组织告诫。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第一条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第二条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等。第三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三)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四)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六)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七)身体健康,胜任监督工作需要。第四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一)对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三)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四)出席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五)监督和帮助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第五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党组织批准予以解聘。第六条党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党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第七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应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第八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第九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第二条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四)提出申请的时间。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办理:(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党员服务承诺制度1、服务承诺以提高服务水平,优化服务质效和提升社会形象,增强机关执行行为和公信力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2、机关各科室和全体党员干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岗位特点,围绕党员目标责任具体承诺事项,对本职工作和服务态度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3、服务承诺分为本职工作承诺、作风建设承诺和社会服务承诺,按照“个人报、党员议、支部定”的程序确定。服务承诺具体实在,便于监督考核。4、通过“党员目标责任明白卡”向社会公布党员干部具体服务承诺。5、服务对象认为党员干部违反承诺,可以向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党支部应进行调查处理,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6、党员干部履诺、践诺情况,作为党员目标责任年底考核和综合实际考评的重要依据,对群众反馈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诺的进行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