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员廉政自律公约为切实加强公司廉政建设,提高全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树立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公约: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带头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坚决斗争。二、不准收受施工、材料供应、商业合作等业务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因各种原因未能拒绝的,必须及时向公司说明情况并上交收受财物。三、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或所属企业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准在施工、材料供应、商业合作等业务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有关费用。五、不准为谋取不当的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中介费、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六、不准在工程项目投标中、房地产开发商业运作中、集团资金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坚持集体研究和公开监督制度。严禁权钱交易、弄虚作假、谎报业绩。七、不准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不准违反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接待。八、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它服务。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司事务的礼品和礼金等物品。九、不准利用职权上的影响和便利条件为配偶,子女和其它亲友经商谋利提供任何便利与优惠条件。十、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侵吞、窃取、骗取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十一、未经公司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准个人私自作出承诺。十二、不准利用职权在基建、修缮、招标、销售、资金安排或物资采购中谋取私利。不准个人和少数人擅自决定招标定标的有关事宜,不准泄露工程、商业运作及物资采购的标的和有关机密。十三、不准违反廉政自律所规定的其它行为。十四、凡是出现收取现金或财物价值一次性超高过5000元(含5000元)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一律开除,并取消其该年度的奖金和一切福利(含配置的专用车辆),并追究其由此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十五、凡是出现多次(含三次)收取现金或财物价值超高过2000元(含2000元)的行为,一经举报查实,一律开除,并取消其该年度的奖金和一切福利(含配置的专用车辆),并追究其由此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承诺人认真阅读并遵守上述十五条公约规定,自觉遵守集团公司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承诺人愿自觉接受公司任何人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其自愿接受公司给予的全部处罚。触犯法律的愿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公司:(盖章)承诺人:(签字)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