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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本章重点提示:宪法这章很重要,但在招警考试中题目并不多,一般不会超过3分,以判断和选择占多数。宪法是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英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91年的法国宪法。我国先后颁布过四部正式成文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的1982年宪法。第二节国家性质(国体)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一般地说,在经济上处于统治或领导阶级的地位,掌握着国家的权力。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有:保障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组织经济和文化建设、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1、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2、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民主与敌人专政的结合第四节我国的经济制度我国的经济形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我国多种经济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特点: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第二章刑法本章重点提示:《刑法》这一章非常重要,本章在考试中一般不低于10分。第一节刑法的概述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与保护两个方面。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当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为明文不处罚。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特别刑法和规定在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现行的是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我国刑法空间效力范围采取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兼采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原则。拟制领土包括:船舶和航空器。注意:刑法规定“一罪不二罚”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的几种情况的实际运用: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2、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刑法第三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均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的,就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失的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身的危险,第五节刑罚及其适用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刑事诉讼程序依照刑法判处。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刑罚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刑罚的间接目的是教育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鼓励人民同犯罪作斗争和堵塞漏洞,铲除诱发犯罪的外部条件。刑罚对犯罪人具有惩罚、个别威慑、感化、教育改造的功能。刑罚对被害人具有安抚、补偿功能。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独立使用。附加刑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还可以并列使用。第三章刑事诉讼法本章重点提示:绝不是危言耸听,刑事诉讼法又是很重要的内容,每年考试都是必考内容,尤其是一些细节。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所进行的活动。现在使用的是1979年7月1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该法于1996年3月17日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的监督,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第三节管辖、回避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侦查破案。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案件高院管辖:全省意义重大的案件最高院管辖:全国意义的重大的案件地区管辖实行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第二节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传公检法均可用,但要出示拘传证或拘传票,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取保候审的方式:提供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两种。只要选择一样。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期间,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监视居住不得超过6个月。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拘留决定权。但检察院决定的也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对象主要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执行拘留必须由县以上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拘留后24小时内要通知其家属,24小时内要进行讯问。对现行犯罪的人大代表的拘留,必须立即向同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其常委会报告。第六节立案、侦查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始,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立案的程序包括有:接受有关立案材料、审查立案材料以及审查后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的材料,都应当接受。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讯问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七节提起公诉、审判和执行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侦查以2次为限。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分别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消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能撤消案件,要报给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审查,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不起诉的种类: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后,被害人如果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四章民法本章重点提示:从历年来的情况看,这章不是考试重点,一般在3分左右。但要想出类拔萃,三分也很关键,所以也别随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但不是民法典。1986年4月12日通过。87年1月1日起生效。民法调整的对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不完全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监护的设定方式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次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次序分别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亲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第六章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本章重点提示:这一章考试在五分左右。内容不多,千万不要错过。第一节国家赔偿概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现行《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通过,95年1月1日实施。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又都包括了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公安机关具有双重权力,行政、刑事赔偿都有可能产生。第二节公安行政赔偿公安机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劳动教养、强制遣送、留置审查、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强制治疗、强制约束、强制隔离。非法拘禁包括滥用权力的非法拘禁和无权的非法拘禁。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后果,公安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提出包括:单独提出、一并提出。公安机关要在2个月赔偿完毕。否则3个月内受害人向法院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时限为两年。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从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继续计算.第七章人民警察法本章重点提示:非常重要,尤其是义务、纪律和执法监督,总体在6分左右。第一节人民警察法概述《人民警察法》于1995年2月28日公布并实施。人民警察的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4、保护公共财产5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法确定的原则:警务活动原则、行为规范原则、法律保障原则。第二节人民警察的职权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限合称为人民警察的权限。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警察权主体是人民警察、警察权的内容由法律确定、警察权是权力与职责统一。警察权力的主体是人民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人员。人民警察共十四项职责。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有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场所监护的,要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第八章公安工作概论本章重点提示:既然是公安业务考试,那这章是真开始了,本章在8分左右。第一节警察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马克思主义警察观是科学的警察起源观。警察的发展阶段:萌芽时期、古代警察时期、近代警察时期、现代警察时期中国古代警察职能的萌芽,始于原始社会解体和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王朝。在奴隶和封建社会中,警察职能由军队、监狱或地方的行政官吏分别掌管。近代警察时期是指国家建立警察行政以来的历史阶段。近代警察最早发端于西欧。中国近代警察行政是帝国主义入侵中国后的产物。1898年,湖南巡府陈宝箴在长沙成立的湖南保卫局是中国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1905年,清政府的北平巡警部是中国历史第一个全国性专职警察机构。旧中国的近代警察史,是军警特结合在一起镇压革命、迫害人民的历史。第四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根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在我国的各种政治力量中,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公安工作群众路线主要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在公安工作中居于战略地位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党委领导下的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我国所有公安业务工作都必须遵循的共同指导原则。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结合,主导方面是公安机关。第六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解决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和长远战略方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加强治安防范和管理,在增强社会治安防控能力上下功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要求与目标: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1、打击,是首要环节,是前提条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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