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毕节分行监察室2016年11月前言2014年5月26日,总行下发了《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工银规章[2014]79号),这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讨论、充分进行沟通、依法履行程序的基础上形成的。《规定》明列了构成违规行为的要件,统一了量纪标准,规范了执纪程序和行为,明确了尽职免责等条款。两年多来,全行通过学习、贯彻和执行《规定》,严肃处理了违规违纪责任人,维护和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规定》分为总则、远用规则、分则、和附则四章,共198条(称为工商银行高压线)。《规定》的修订和执行,是工商银行合规文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立和完善“正面有规范、反面有禁止、违反有处罚”三位一体员工规范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全行员工要结合本岗位工作职责、制度规定和操作流程,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在工作中不断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遏制违规行为和案件事故的发生,为工商银行的键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毕节分行党委高度重视对《规定》的学习贯彻工作,近年来,通过多次举行抢答赛、网络学习、测试、新入行员工培训、版报、撰写学习心得等多种方式,加强了全行员工对《规定》的学习掌握。今天的培训,就是行领导亲自安排的,所以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为今后在各岗位依法合规工作打下良好基础。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的行为。第三条处理遵循的原则:客观公正、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与总行及境内外分支机构、直属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及董事会聘用的人员。境外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所在地规定执行。劳务派遣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全资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第二节处理种类和实施第五条处理种类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处理种类:(一)违规积分:依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三)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四)取消行内专业资格:包括取消经我行组织考试、认证的专业类、销售类、运行类等相关序列岗位专业资格,由资格授予单位(部门)负责;(五)日常处理:包括核减绩效收入、降低工资等级及档次、待岗、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第二节处理种类和实施第六条违规积分、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可同时合并使用(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不能同时使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不得以日常处理等方式代替。需对员工合并给予行政处分、日常处理和取消行内专业资格的,应由检查(含调查、核查,下同)部门或指定部门牵头提出处理建议,分别经归口管理部门审理审核,统一提交有权机构研究决定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应同时给予核减绩效收入处理。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应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员工受处理的限制:(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四)受到降级处分之日起,降低一个工资级次(下一级次同档),24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五)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降低一个(含)以上职务层级,同时工资等级降到相应职务层级的工资等级区间内且至少下降两个工资级次;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职务层级、工资等级及档次;(六)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12个月,察看期限内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薪酬;期满以后,考核合格的,重新确定岗位、工资等级和档次;考核不合格的,或留用察看期间,又发生违规行为或发现以前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应解除劳动合同;(七)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八)因管理(领导)责任受到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免职(解聘)处理的,12个月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及档次,24个月内不得提任比原职务高的职务;(九)因管理(领导)责任受到降职处理的,24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工资等级及档次。(十)受到取消行内专业资格、日常处理(不含核减绩效收入)、诫勉谈话和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二节处理种类和实施第八条需取消行内专业资格的,应移交资格授予单位(部门)处理,并报总行人力资源部和教育部备案;需给予日常处理、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第二节处理种类和实施第九条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处分的,应由人力资源或监察部门事先将理由通知员工所在工会。工会认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纠正,人力资源或监察部门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二节处理种类和实施第十条行政处分由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涉及金额50万元(含)以上案件、风险事件及总行认为需要直接审理的事项,由总行负责审理;50万元以下案件及风险事件由一级(直属)分行负责审理。第二节处理种类和实施第十一条行政处分限制期满,由监察部门考察后办理按期或延期解除。考核合格可按期解除;考核不合格可延期解除,延期解除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原限制期限的一半;员工有突出或立功表现的,本人或所在单位(部门)可向监察部门申请提前解除,经批准提前解除的,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规定限制期限的一半。被处分员工在处分限制期满前退休的,期满后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限制期内又发现员工其他违规行为,应对新发现的违规行为作出处理,限制期与前未执行的限制期合并计算。第十二条行政处分决定、解除决定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决定应抄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归入员工人事档案。第十三条各级机构对本级部门负责人及下一级机构负责人作出行政处分的,应同时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第十四条违规责任人为中共党员,其行为同时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党组织同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节申诉程序第十五条对违规积分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员工违规积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行或上一级行积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收到复议申请的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同时告知检查部门和申请人。第十六条对免职(解聘)、降职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决定单位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十七条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第三节申诉程序第十八条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有关单位应在受理后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审决定30日内向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单位申请复核,复核单位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应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单位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违规问题重大、复杂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决定的时间。复审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分决定的执行。第十九条对批评教育、取消行内专业资格、待岗等其他处理有异议,提出申诉的,由作出处理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运用规则第一节事实认定第二十条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由检查部门负责查清违规事实,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还应形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责任人见面,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审理部门。第一节事实认定第二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对责任人违规事实是否清楚、违规性质和应负责任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及相关证据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理,未经审核审理不得作出处理。需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审理人员应与其进行审理谈话。第一节事实认定第二十二条责任人有权为自己申辩,表达意见,并对陈述内容负责。对违规事实认定有异议的,应书面表达,并提供或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检查人员应听取责任人意见,进行核实说明。第二节责任人区分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责任人主要包括:作案人、直接责任人、管理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监督检查责任人。第二节责任人区分第二十四条直接责任人界定如下:(一)除作案人以外的相关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二)经集体研究决定发生的违规行为,参加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其他持赞同意见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三)指令经办人员违规办理业务的,发出指令的人员和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其中发出指令的人员为第一直接责任人;(四)安排人员违规混岗、兼岗的,安排人员与混岗、兼岗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其中安排人员为第一直接责任人;(五)应知或已知业务违规,仍然要求或提交业务受理人员违规办理的,要求或提交人员和经办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六)应知或已知制度、规定存在缺陷,应完善而未完善,负责制定制度、规定的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七)应知或已知系统存在缺陷,因需求、采购、开发、测试、验收、投产环节的原因,致使系统未及时完善的,相关环节主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二节责任人区分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其他责任人区分如下: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二级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负责人;领导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一级支行及以上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第三节后果、情节界定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下列情形之一:(一)造成信息系统三级、二级生产事件的;(二)造成本行商业秘密三级、二级信息泄露的;(三)造成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已与账户绑定的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印章、密押器、未使用的支付密码器等丢失的;(四)造成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质押物、保单等重要资料、物品以及档案资料丢失、毁损、被篡改的;(五)造成人、财、物浪费或工作进度延误的;(六)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七)造成群体性事件或人员受轻微伤以上的;(八)累计形成个人客户不良贷款50万元(含)以上或损失类贷款50万元以下的;(九)累计形成法人客户不良贷款500万元(含)以上或损失类贷款500万元以下的;(十)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以下的;(十一)造成50万元以下案件、风险事件或责任事故的;(十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或被司法、监管、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处罚50万元以下的;(十三)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第三节后果、情节界定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下列重大损害之一的:(一)造成信息系统一级生产事件的;(二)造成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一级信息泄露的;(三)对本行形象、商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四)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五)造成恶性群体性事件或人员死亡的;(六)造成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丢失的;(七)累计形成个人客户损失类贷款50万元(含)以上或法人客户损失类贷款500万元(含)以上的;(八)致使抵债资产损毁、灭失50万元(含)以上的;(九)造成50万元(含)以上案件、风险事件或责任事故的;(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或被司法、监管、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处罚50万元(含)以上的;(十一)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情节较重的违规行为:(一)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再次发生同类违规行为的;(二)屡查屡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