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十佳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表彰和奖励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先进单位,提高测绘地理信息从业单位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推动我省地理信息事业不断创新和发展,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会员单位。第三条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十佳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以下简称“十佳单位”)的评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两年组织一次。第四条“十佳单位”的评选,由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评选委员会由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十佳单位”评选办法及评选标准,进行“十佳单位”评选并处理异议。评选委员会下设评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评选结果报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以下简称“省局”)备案,由协会组织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评选条件及申报材料第五条“十佳单位”的评选条件如下:(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我省的测绘法律、法规,注重职工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坚持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取得明显成绩。2(二)甲、乙级资质单位年度测绘服务总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丙、丁级资质单位达到200万元以上。单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坚持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积极引进和推广测绘高新技术,注重提升单位科技生产能力。(四)重视质量管理,坚持质量兴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操作规程完备并切实贯彻执行。最近两年无质量责任事故,在质量管理上取得明显成绩。(五)重视安全生产,制度健全,落实到位。无严重人身、设备、资料、保密等事故发生。(六)按时报送测绘成果汇交目录,及时参加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支持协会工作。(七)自觉维护地理信息市场正常秩序,按照《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平等合作,公平竞争。不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参与市场竞争。(八)积极配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主动申报并及时更新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资料,近两年信用体系评价良好,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第六条申报“十佳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十佳单位”申报表;(二)《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三)近两年获得的各种奖励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四)能够证明年度测绘服务总值的有关材料(单位财务年终决算表或生产合同);3(五)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技术演练、优质服务等方面工作的有关材料(文字、影像);(六)单位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相关材料(文字、影像);(七)客户意见或评价书等证明企单位产品、服务质量的相关材料,以及证明单位具有良好社会形象的相关材料(文字、影像);(八)近两年总体工作业绩汇总材料;(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各一份,请自留底稿。申报材料用A4规格纸张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后上报。第三章申报程序第七条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当次申报情况制定评选实施方案,遵循回避的原则确定评委会组成名单,报协会审定后实施。第八条各单位按照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十佳单位”评选条件,直接向协会申报。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提请评选委员会进行评审。第九条评选委员会根据“十佳单位”评选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按条件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打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选单位。每个小组主审专家不少于2名,由若干名评委进行评选,最后由全体评委集体评出“十佳单位”候选名单。第十条被评选委员会评选为“十佳单位”的,经协会同意,报省局备案,并在省局和协会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一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提出的异议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原则上不受理匿名方式提出的或者公示期满后提出的异议。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异议材料后,报评选委4员会,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应做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及时反馈异议方。第四章表彰奖励第十二条对评选出的单位授予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十佳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三条各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参评及入选资格;已经入选的,予以撤销“十佳单位”称号并收回证书:(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二)在参评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三)单位经营过程中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有以上情形的单位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中,且连续两个评选年度内不得参加“十佳单位”的评选。第十四条参与评选的评委要坚持原则,公平公正,严守纪律。对于违反评选纪律者,经评选委员会与协会共同研究决定,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并收回其评审权或取消评选委员会委员资格。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经四川省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2016年6月1日起实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