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发〔2015〕21号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等3个科技管理文件的通知校内有关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北京交通大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材料登记制度的科技经费管理补充规定》等3个科技管理文件已于2015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北京交通大学2015年7月7日北京交通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项目管理,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确保科技项目顺利完成,促进我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项目的过程管理是指学校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的申请立项、组织实施、验收结题和成果跟踪等全过程进行管理。第三条项目过程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学校是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技项目负有法人责任,分管科技工作的学校领导对学校科技项目过程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学校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人文社会科学处(以下简称社科处)负责项目的过程管理,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做好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协议)等的编制和—3—签订工作;财务处负责项目申报的预算编制指导、科研经费的核算及决算审核;审计处负责项目管理的审计监督。二级单位对科技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对项目过程管理各环节均要履行审核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保证项目按计划执行,确保项目经费支出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各级监督和管理。各二级单位科研秘书应熟悉科研管理制度,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本二级单位分管科研的负责人指导下负责科研管理具体业务。第四条凡是学校人员承担的科技项目,均在科技处或社科处立项。经科技处或社科处立项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评审中作为有效依据。第五条项目来源单位有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其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六条军工科研等有保密要求的科技项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军工科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章申报阶段第七条科技处或社科处及时将项目来源单位的申报通知及相关工作安排上网公布。二级单位应及时发布或转发科技处或—4—社科处布置的各种科研项目的申报通知及相关材料,组织二级单位教师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第八条项目组在项目申请中应坚持科研诚信,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严禁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保护知识产权。第九条项目申请中,要求学校提供自筹经费或配套资金的,项目负责人须书面说明自筹经费来源。项目组的预研基金,由经费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分管领导签字、二级单位盖章、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后可作为自筹经费。第十条科技处或社科处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合作(外协)项目合规性的审核,项目负责人、参加人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确保交易的公允性。第十一条对限额申报的项目,二级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评审,向科技处或社科处提交主管科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报清单,由科技处或社科处统一向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第十二条对于跨二级单位申报的重大、重点项目,科技处或社科处可会同相关二级单位共同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第十三条二级单位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规范性审查,对项目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报送科技处或社科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不能申请项目:(一)有学术不端行为;—5—(二)所承担的项目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或学校检查、审计;(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各类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第十五条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对项目申请书中的研究内容、实施计划、知识产权归属、成果形式、违约责任、合作单位等事项进行咨询和审核;财务处提供与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要求相关的预算指导。第十六条办理投标项目时应携带招标文件,需提供学校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资质证明的,应签署委托代理人承诺书,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处理投标事宜,不得以委托人名义进行与该项目投标无关的活动。第十七条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一般不作为项目的负责人申请项目。第三章立项阶段第十八条项目立项以来源单位正式文件、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等为主要依据。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编写好项目任务书、项目计划书或合同,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审查合同规范性和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密责任,并会同财务处负责审核经费预算的合规性。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或参加人将项目信息录入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二级单位科研秘书、科研负责人审核,科技处或社科—6—处项目主管审核,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人审批立项。第二十条科技处或社科处收到项目来源单位的纸质经费拨付通知文件后,通知项目负责人携带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财务信息系统打印的经费到款凭证到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第二十一条凡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要求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单位的人员、任务、经费分配及知识产权归属等;做好各单位合作经费的具体预算,并由合作各方盖章确认,合同委托方未提出明确预算要求的按《北京交通大学科技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合作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执行。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二条来源于不同部门的项目均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对科研工作的投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的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二级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支撑条件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科技处或社科处按照合同要求检查督促项目进展,为项目顺利进行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第二十三条项目一经立项,应认真履行,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合作单位、经费预算、项目组成员等重大事项一般不予调整。因客观因素确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提—7—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按照相关规定上报项目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后,科技处或社科处协助课题组及二级单位按项目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并备案。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或参加人的变更申请,须经项目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及时拨付项目合作单位经费。科研经费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遵循“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手续。第二十六条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二级单位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的要求对项目进度、完成质量等组织中期检查,对成果突出的项目组进行表扬;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无故拖延、进展迟缓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第二十七条项目需延期或无法完成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一)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以上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二)各类纵向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终止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核同意,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后,报—8—项目主管部门,获得批准后生效。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剩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处理,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后果。(三)各类横向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根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单位、科技处或社科处同意,与委托方协商解决,签订项目终止协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后果。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学校时,应办理以下手续:(一)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1个月以上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及委托代管人签字,并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报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备案。(二)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纵向项目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未规定的纵向项目及横向项目,与合同委托方沟通后,提出项目处理方案,经二级单位同意、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后,送合同委托方批准,办理相关手续。项目负责人调离情况下,因项目负责人原因与合同委托方产生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第五章结题管理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来源单位要求按时申请结题验收,并按要求准备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结—9—题方式按项目管理部门要求执行。二级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结题报告书和相关附件材料等进行审核,杜绝弄虚作假,确保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科技处或社科处对结题报告书和相关附件材料等再次进行审核,在相应栏目里签署意见。第三十条项目组成员发表的相关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成果应按项目来源单位的规定进行标注,否则不能作为结题验收依据。第三十一条对结题项目获评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在组织项目申报时优先推荐;对评价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学校将酌情予以处理;引起法律纠纷者,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第三十二条为了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组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保护措施。第三十三条加强科技档案的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始数据记录和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文档,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指定专人归档保存。省部级以上项目验收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所有验收结题材料报送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并在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录入项目结题信息。二级单位审核后,到科技处或社科处办理结题手续。科技处或社科处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将项目的相关材料送学校档案馆存档。—10—第六章责任处理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涉及合同法律纠纷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与结题等过程中应注重诚信,恪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对项目负责人做出相应处理:(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待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资格。(二)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未按合同要求或计划任务书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的,且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书面谅解,经学校认定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同类项目资格1-3年,记入个人科研诚信档案。(三)对于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与项目主管单位的规定不一致时,按项—11—目主管单位的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经2015年6月26日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12—北京交通大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保障学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及相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课题)是学校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牵头单位)和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与其他承担单位共同申请课题任务的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包括:(一)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课题);(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项目(课题);(三)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四)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六)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课题);(七)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第三条学校科研人员以个人名义参与其他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其相应工—13—作量不能作为学校科研工作量考核依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学校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实行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审计处等管理部门,以及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