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6-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CraneInstallation,Modernization&GeneraloverhaulSupervisionInspection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8月7日TSGQ7012-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前言2007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2007年3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草案。2007年8月,中国特检院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征求意见稿。2007年9月29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7〕44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其公民的意见。2007年1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7年12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被检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调整了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工作。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李向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尚洪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董尚元国家电力公司郑州机械设计研究所司健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李曙光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邱洪伟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检中心李岳伟西南交通大学程文明上海竟力机电工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竟辉徐工集团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刘木南太原重工起重机分公司张莉茹上海振华港机股份有限公司田沛清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俞中建吴峰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葛翔TSGQ7012-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目录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1)附件A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7)附件B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大纲……………………………………(9)附件C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16)附件D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20)附件E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21)附件F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22)附件G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2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2-2008-1-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本条是关于本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的定义:第二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简称施工)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的适用范围: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施工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具体实施安装监检的起重机械范围按照《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执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没有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以整机形式出厂不需要安装,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在办理使用登记前由设备所在地检验检测机构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即设备投入使用前检验,简称首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其改造、重大维修过程都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实施监检。起重机金属结构在起重机制造单位内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在使用现场进行施工(包括移装)、允许范围的制作活动(包括主要受力构件的分段组装等),纳入安装监督检验范围,由负责安装监检机构实施监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2-2008-2-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顶升不实施安装监检,使用单位应该负责其安全性能。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的前提要求:第四条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应当在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范围内。第五条正在申请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在取得受理后,对其试施工的起重机械进行监检。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的内容:第六条起重机械施工监检包括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和对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执行。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项目除本规则已经明确规定的外,其他具体监检项目根据改造、维修的具体项目进行,其中是否进行静载荷试验,根据改造重大维修的情况,由监检机构在制订监检方案时明确。起重机械移装(是指在用或者闲置的起重机械移地安装)监督检验项目参照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进行,其中静载荷试验可不进行。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的方式:第七条施工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分别如下:(一)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对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一般为抽查,下同),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施工不得转入下道工序;(二)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资料核查、现场监督或者实物检查,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监检的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监检机构从事监检工作的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都应当在施工单位提供的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检查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监检人员在工作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2-2008-3-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的有关方责任的规定:第八条施工单位和监检机构应当执行本规则。施工单位对起重机械的施工质量和提供施工工作见证的真实性负责。监检机构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的有关方责任的规定: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特点,按照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计划、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设计文件、工作见证。施工作业文件、施工质量计划所列的施工检验试验项目及其合格标准应当不少于、不低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施工质量计划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注明相应项目的监检工作的类别(A、B类),并且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设置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监检方式栏目。本条是关于申报监督检验资料的规定:第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持以下资料向监检验机构申请监检。(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三)施工合同(复印件);(四)施工计划;(五)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施工单位提交的上述第(四)、(五)项资料,在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当及时退回施工单位。上述资料为复印件的,要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2-2008-4-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机构的监检工作指导书、人员数量、监检确认办法的规定:第十一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施工监检起重机械的状况,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制定包括检验程序、监检项目及其要求、监检记录等在内的监检方案(监检工作指导书)。监检方案应当按照监检机构的检验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监检机构至少安排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监检人员从事施工监检工作,并且将承担施工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告知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的具体情况,需要与施工单位商定在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的,应当在制订监检方案时与施工单位商定。本条是关于向监检人员申报监督检验资料的规定:第十二条施工监检工作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一)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的程序文件(管理制度)、施工作业(工艺)文件以及相应的施工设计文件;(二)现场施工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体系责任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证件;(三)产品技术文件(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四)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设计文件;(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记录、验收资料;(六)施工分包方目录与分包方评价资料(施工分包应当符合安装许可条件要求);(七)施工监检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时施工单位的配合的义务的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专人配合开展监检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为监检人员的监检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根据施工监检工作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应当为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对A类监检方式的项目,监检人员需要到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并且约定监检时间。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2-2008-5-本条是关于监督检验时增加监检项目的规定:第十四条《监检大纲》所列项目及其要求,是对起重机械施工监检的通用和基本要求。监检机构可以根据起重机械施工的实际情况和设备特点,在制订监检方案时,对监检项目进行适当的增加。监检人员现场监检发现监检方案的监检项目不能满足要求时,需要增加监检项目时,应当获得监检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本条是关于监检人员的规定第十五条监检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和制订的监检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监检,及时记录。监检记录包括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的项目和监检结果,以及工作见证及其确认方式。监检结果与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不一致时,应当将不一致情况在监检记录上做出详细记载。记录与施工单位的工作见证必须具有可追溯性。无法在施工单位工作见证进行确认的,可以在监检记录上进行记载。监检人员在现场监检采取资料核查确认方式时,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有怀疑时,或者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在原检验部位进行复验或补充检验,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复验或补充检验。本条是关于监检项目表和监检统计的规定:第十六条《监检项目表》根据记录填写,记载监检工作过程和结果,并且进行监检一次合格率的统计(注1)。对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监检项目,在《监检项目表》中“监检结果”栏内填“合格”、“不合格”、“无此项”,并且在“工作见证”栏内填写监检人员签字的工作见证件名称、编号或者监检工作记录的名称、编号。监检不符合要求的监检项目的具体情况、实测数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中的问题,以及施工单位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记事栏中记述。注1:监检一次合格率按照监检项目及其内容进行统计,即是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内容数(分子数)与本台设备所检项目及其内容数(分母数)之比(百分数)。首次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及其内容,再次监检时仍然不合格,仍然按照首次不合格列入分子数,以此类推。本条是关于监检发现问题处理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Q7012-2008-6-第十七条监检人员在施工监检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由监检人员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对发现的严重问题(注2)由监检机构向施工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监检联络单》、《监检意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