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特检-1-起重机械施工单位接受监督检验工作指南1引言本指南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08,以下简称TSGQ7016)等文件制定,是起重机械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中接受监督检验的指导性文件。在苏州市区内开展起重机械施工活动的单位,宜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本指南不适用于叉车的改造、重大维修工作。2术语2.1起重机械: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2.2施工:起重机械安装、移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的统称。2.3施工单位: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移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的组织。2.4安装:将未使用过的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零部件、电气装置、安全保护装置等组装为可供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的活动。不涉及改造、重大维修。2.5移装:将已使用的起重机械拆卸后,重新安装至另一位置的活动;或者,将已使用的起重机械通过整体吊装的方式从原工作位置移往另一位置的活动。不涉及改造、重大维修。2.6改造: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2.7重大维修:拆卸或者更换原有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2.8施工监督检验: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3需要实施施工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3.1安装监督检验苏州特检-2-需要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见附录1。3.2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的起重机械,其改造、重大维修过程都需要实施监督检验。4接受安装监督检验的要点安装监督检验的基本过程是:申请-准备-设备安装过程监督检验-领取证书和报告。施工单位在接受安装监督检验时,应当注意以下要点。4.1监督检验的申请4.1.1施工单位在按照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应当向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其信息见附录2;以下简称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申请。提出申请前,不应当进行任何施工活动(开箱核验、现场勘查除外)。4.1.2申请时,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机构提供下述资料:(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或者受理书(原件或者复印件);(2)《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或者复印件);(3)施工合同(复印件);(4)施工计划;(5)施工质量计划及其相应的工作见证(工作见证为空白表、卡);(6)设备购置合同。上述资料中,凡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3)、(4)、(5)所述资料应当符合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如格式、编号、签署等)。如果上述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加盖施工单位的公章,监检机构的受理人员将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次申请。如受理人员收取了上述资料,将告知申请人实施监检的部门和联系方式。4.1.3申请时,施工单位应当缴纳监检费用。4.2准备工作施工单位的监检申请被受理后,应当在施工前持下述资料,与实施监检的部门进行沟通。(1)设备的产品技术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制造单位公章),包括产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对于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单梁悬挂起重机,不要求提供);苏州特检-3-(2)有关施工资格和施工作业的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包括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告知书、现场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如果上述资料不齐全,或者复印件上未加盖相应单位公章,实施监检的部门将向施工单位出具《起重机械施工报检资料补正通知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该通知书的要求及时补正。如果实施监检的部门接收了上述资料,将向施工单位告知实施监检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持证情况、联系电话等,并与施工单位协商监检工作的具体安排。4.3设备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4.3.1通用规定4.3.1.1施工期间,监检人员将采用资料核查、实物检查和现场监督三种方式实施监检。4.3.1.2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监检方式分别如下:(1)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监检,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施工不得转入下道工序;(2)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按照规定或者随机进行监检,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监检项目的具体分类见TSGQ7016附录C。4.3.1.3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做好文件、记录、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施工和检验仪器设备、施工过程、不合格处理、接受监督检验和安全监察等方面的控制工作。4.3.2产品技术文件、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资格材料、施工作业文件的核查完成4.2项所述工作后,监检人员将对4.1.2、4.2所述资料进行详细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告知施工单位。通常情况下,该项工作在接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次性申报的资料达20台以上的,在接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施工单位可以与监检机构或监检人员协商完成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监检人员通过产品技术文件与合同的核查无法判断设备的选型是否正确时,将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使用单位出具、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有关设备预期用途和使用环境的说明文件。如果核查结果存在不合格,按照4.3.7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核查结果为合格,监检人员将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施工单位未接到监检机构的核查意见的,苏州特检-4-视为核查合格。施工单位只有在收到监检机构关于上述资料均核查合格的信息后,方可开始设备的现场施工工作。4.3.3部件施工之前的监检进行金属结构拼装、零部件等组装之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作业文件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和测量等工作,形成自检记录。确认自检合格的,向监检人员提供自检记录和以下资料:(1)安装基础(包括具有行走机构起重机械的大车轨道)验收证明,该证明由使用单位出具,其上有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信息;(2)安装图纸,标明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3)对于安装在室外、总高度大于30m的起重机,且起重机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时,表明起重机的顶部与端部安装有红色障碍灯的证明材料;(4)主要零部件(吊具、钢丝绳、卷筒、滑轮、车轮等)的合格证与铭牌;(5)安全保护装置(制动器、制动电机、起重量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起重力矩限制器等)的合格证、铭牌、型式试验证明;(6)主要受力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自检记录。建议施工单位在上述工作完成,并且自检和监检结果均为合格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检中发现不合格,按照4.3.7的规定进行处理。4.3.4部件、电气与控制系统、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的施工监检监检人员可以在金属结构拼装、零部件安装、电气与控制系统安装调试、安全保护与防护装置安装调试期间或者之后实施相应的监检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在安装调试完毕并确认自检合格后,或者应监检人员要求,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资料:(1)主要受力构件的现场施工连接(焊接、螺栓连接、销轴连接、铆接)自检记录;(2)符合要求的无损检测报告或射线底片(对于分段制造、现场组装的主要受力构件);(3)施工后主要受力结构件的主要几何尺寸自检记录;(4)钢丝绳及其连接、吊具、滑轮组、卷筒等自检记录;苏州特检-5-(5)配重、压重自检记录;(6)安全警示标志自检记录;(7)电气设备及其控制系统的自检记录;(8)电气保护装置(包括接地保护、绝缘电阻、短路保护、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过载保护、失磁保护、供电电源断错相保护、吊运熔融金属/非金属和炽热金属起重机的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等)自检记录;(9)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包括制动器、起重量限制器的设置、力矩限制器的设置、起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料斗限位器、运行机构行程限位器、缓冲器和止挡装置、应急断电开关、连锁保护装置、超速保护装置、偏斜显示/限制装置、防倾翻安全钩、扫轨板、导电滑触线防护板、防坠安全器、露天工作起重机械的防风防滑装置、风速仪、防护罩、隔热装置等)自检记录。如果监检中发现不合格,按照4.3.7的规定进行处理。4.3.5各项试验只有当4.3.3、4.3.4所述工作完成,并且各监检项目的结论均为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在监检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下述试验。进行试验之前,施工单位应当将试验方案交监检人员核查,并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空载试验;(2)起重量限制器、起重力矩限制器试验;(3)额定载荷试验;(4)静载荷试验;(5)动载荷试验;(6)其他试验,如升降机吊笼坠落试验、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试验时,施工单位应当详细记录试验情况和结果,并在试验后将记录交监检人员。如果监检中发现不合格,按照4.3.7的规定进行处理。4.3.6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监检人员在对设备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检的同时,将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施工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下述资料:(1)现场施工组织机构、质量保证机构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的任命文件;(2)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3)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质量记录,特别是不合格控制记录、例外处置记录。苏州特检-6-如果监检中发现不合格,按照4.3.7的规定进行处理。4.3.7问题处理4.3.7.1监检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监检人员将向施工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联络单》)。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联络单》的要求,及时补正、复验或者补充检验、整改,并完善相应的工作见证。(1)对设备选型有质疑;(2)施工单位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施工资格资料、施工作业(工艺)文件存在不齐全、复印件未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现象;(3)施工、自检记录存在缺失、填写不齐全、未签署和加盖公章等现象;(4)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与实物不符;(5)经现场监督发现空载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者额定载荷试验中的制动下滑量测试结果为不合格;(6)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存在一般性问题(如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无唯一识别编号,施工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不在计量有效期内或不能满足精度要求等)。在施工单位对《联络单》所列问题进行了处理并书面回复后,监检人员将选择适当的监检方式,对补正、整改情况,以及复验或补充检验结果进行验证。4.3.7.2监检过程中出现下述问题,监检机构将向施工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同时报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和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或受理)机关。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意见书》的要求,及时补正、复验或者补充检验、整改,并完善相应的工作见证。如施工单位对《通知书》提出的意见拒不接受,或者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未将处理结果报监检机构,监检机构将书面报告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负责施工许可的审批(或受理)机关和发证机关。(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告知书》或受理书中的有关内容有失实之处;(2)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不能覆盖受检设备;(3)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不能覆盖受检设备;(4)对于《联络单》上所列问题,施工单位经两次整改都未能整改合格;(5)进行额定载荷试验时发现受检起重机械出现严重问题(如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等出现损坏)。苏州特检-7-(6)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结论为不合格。(7)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出现严重问题,如:——施工单位拒不接受监检人员发出的《联络单》;——施工单位未在《联络单》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处理结果;——施工单位的自检结果与监检人员的监检结果多处偏差较大;——施工单位不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施工单位在施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