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奖惩实施办法为强化安全管理,充分调动员工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杜绝违章违纪现象,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奖惩分明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1、奖励和处罚类别依据公司《员工奖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奖惩。其中奖励包括现金奖励、通报表彰、记功、记大功;处罚包括罚款和追究赔偿责任,同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开除等处分。2、考核金额标准生产系统各级人员月度安全考核金额标准分别为:员工100元、组长150元、班长200元、车间主任(含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技术员等)300元、厂长500元。行政系统各级人员月度安全考核金额标准分别为:部门经理300元、员工100元。3、奖励3.1奖励内容3.1.1全月无安全事故的部门(车间)、个人,经安全科核准,发放当月安全考核工资。3.1.2对全年或季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项目执行良好的部门,安全科将报请安委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状况酌情给予2一定比例的奖励。3.2其他类型的奖励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由所在部门申报,安全科调查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委会给予奖励。3.2.1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单位、班组和个人。3.2.2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他显著成绩者。3.2.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3.2.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3.2.5在发生重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3.2.6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3.2.7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4、处罚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部3门(车间)、个人,将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行为和所造成事故的赔偿责任。4.1各种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4.1.1违反禁烟规定,在生产区内吸烟者处罚100元/次。4.1.2违反用火、用电和进入设备内规定进行操作,未造成事故的处罚当事人3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扣除当事人及责任单位负责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并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予以处罚。4.1.3违反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进行操作,未造成事故的,扣罚当事人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扣除当事人及责任单位负责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并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予以处罚。4.1.4凡由于生产、基建或检修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未造成事故的,将责令修复并扣罚施工单位或部门(车间)100—500元/处。造成事故的,将根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部门(车间)将扣除当事人及责任单位负责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并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予以处罚。4.1.5无故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未造成事故的,扣罚责任单位和当事人各200元。造成事故的,扣除当事人及责任单位负责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并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予以处罚。44.1.6各类事故隐患不按《整改通知单》要求完成整改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项。未完成整改造成事故的,扣除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负责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并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予以处罚。4.1.7发生各类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分别处罚主要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各200元/次,同时扣除主要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并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予以处罚。性质恶劣的,将给予记大过或开除处分。4.1.8凡私自到库房、罐区进行装液碱、盐酸、硫酸等危险品者,分别处罚当事人和岗位责任人各100元/次。造成事故的,扣除当事人、岗位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负责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并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予以处罚。4.1.9违反危险、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私自使用、保管者,分别处罚当事人和责任单位200元/次。造成事故的,扣除当事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并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予以处罚。4.2安全事故的处罚4.2.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并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50%。4.2.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40005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40%,并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45%。4.2.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并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40%。4.2.4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0%,并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35%。4.2.5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责任者,给予开除以下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5%,并处罚事故责任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30%。4.2.6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0%,并视情节上交公司安委会做进一步处理。4.2.7由于个人责任造成轻伤事故的,对事故责任者罚款100元/人次,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50元/人次。对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责任者处以300---500元罚款并给予记大过或开除处分,同时扣除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各级负责人员当月安全考核工资,并根据所造成经济损失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上交公司安委会做进一步处理。4.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降职或开除处分:64.3.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正常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3.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3.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3.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3.5对于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3.6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4.3.7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5、其他5.1对累计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部门或车间、班组,将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全年评优评先资格。5.2为避免部门之间产生扯皮、推诿现象,各部门(车间)所辖的设备、设施归所在部门管理。5.3处罚单和罚款单由安全科开具,由被罚部门或个人签字后,上报公司财务部,在核算成本时予以扣除。75.4本制度所指事故包括设备设施损毁、人身伤害、偷盗等安全事故。5.5本制度内容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解释、修订。6、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实行。深圳市XXX电子有限公司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