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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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丹住建发[2011]41号关于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城建局、合作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产权单位:为吸取“11.20”事故教训,规范丹东地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的生产安全,遏制起重机械设备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规定,对丹东地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备案登记年检和报废制度每年开展一次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年检工作。主要对备案登记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概况、起升机构、运行结构、变幅机构和回转机构、设备现状及设备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未进行评估的设备、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设备、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设备,将严禁在施工现场继续使用。二、严格履行起重设备的定期检验检测和评估制度建筑起重设备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定期检验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机检验检测至少1年进行一次。凡移位,二次安装后必须检验检测,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起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新设备首次启用、经大修改造、超过检验周期、发生重大机械事故、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起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于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1、塔式起重机按起重力矩划分,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场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630kNm—1250kNm(不含1250kNm)出场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场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3年。2、施工升降机按驱动方式划分,卷扬机钢丝绳型施工升降机出场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齿轮齿条型施工升降机出场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必须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三、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运转维护登记制度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要根据自身设备数量,按照每10台设备(不足10台按10台计算)配置1名专职维护保养人员,负责定期到施工现场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如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投入施工作业的起重设备,要严格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班前检查、安全运行检查、安全专项检查等,同时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修保养。必须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做好起重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钢结构、起升、变幅、回转三大机构及液压顶升系统、力矩、重量限制器、钢丝绳、滑轮、吊索等关键、要害部位实施重点检查,保证起重设备性能良好,不带故障、不留安全隐患进行施工作业。要做好维修检查及班前、交换班记录。塔式起重机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必须由安拆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四、严格执行起重设备安装、顶升、使用、拆除的审批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1、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包括顶升加节)、拆卸必须由具有相应安拆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和拆卸。安拆前必须根据起重设备自身特点、现场作业条件等制订科学、详细、可行的施工方案,其内容包括:编制依据、人员配备、起重机械及索具配备、基础及附墙件设计(有平面图和立面图)、地锚和预埋件设置、安装步骤、顶升加节程序、安全防护措施等。起重设备的安拆施工方案必须针对本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具备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审查批准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允许进行安装和拆卸。2、在安拆作业现场进行安装、拆卸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安拆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作业;安拆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派专人旁站监理。3、起重设备安装高度超过独立高度需增加附着和顶升作业的,必须采用原生产厂家制造的附着和标准节,设备产权单位不得自行加工或委托其他不具备生产制造资质的单位加工。对于非标准配件(如因安装要求需加长附着杆件)必须由生产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共同进行设计和计算,设备产权单位不得委托非原厂生产厂家加工或擅自加工。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必须在安拆建筑起重设备前2日内,告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安全监管机构,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安全监管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安拆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单位必须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属地安全监管机构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手续,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手续的起重设备,不允许在施工现场使用。5、起重机械设备在一个使用周期内其安装、顶升、架设附着、拆卸等工作应由同一个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完成。五、加强起重设备基础管理工作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设备基础的具体位置必须在总平面图上标明,起重设备基础位置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设置,设定后不得进行任意改动。当起重设备基础位置需要改动时,必须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出具改动方案,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改动。实行起重机械设备基础验收制度。所有起重设备的基础必须经过设计计算,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5,经检测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90%以上时,方能进行整机安装。如由于工程特殊、场地限制等原因,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无法按原设计要求施工时,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重新进行设计计算,经项目部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实地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六、加强起重设备各限制器和安全装置的使用情况的检查起重设备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变幅、回转、行走限位器必须齐全且灵敏可靠;起重设备吊钩保险装置、吊钩滑轮防脱绳装置、卷扬机滚筒钢丝绳防脱槽装置、上人爬梯及护圈等必须齐全且符合要求。起重设备验收时必须严格根据起重设备使用说明书对以上安全装置逐一进行调试,要有具体量化指标。如力矩限制器标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标明重、中、轻档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离(m)等,一经验收,任何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对私自改动、拆卸起重设备限制器和各装置的施工现场,将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予以严肃处理。七、推广使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控系统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日常使用管理,杜绝疲劳作业和违章作业,切实减少塔吊运行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今年强制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智能预警系统,确保起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生产安全。八、继续加强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夜间亮化制度按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夜间亮化管理。市中心城区、新城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设备必须使用无闪烁的LED灯带对起重设备塔帽、起重臂、操作室和配重等进行整体亮化。起重机械设备夜间亮化力求美观、大方,与围挡、周边城区夜间亮化有机融合。九、严格控制外用电梯载人数量额定载重量1T以下(含1T)的载人施工升降机单次载人不得超过2人(含司机),额定载重量1T以上的载人施工升降机单次载人不得超过9人(含司机)。载人施工升降机的使用单位要在施工升降机的显著位置设置限定载人数量的警示标志。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属地管理制度1、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及日常监管工作。每月25日前,将所属区域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报市建设安全监督站。2、市内四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工作,从2011年2月1日起,在市建设安全监督站进行办理,并由市建设安全监督站负责管理。3、每月25日前,各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应将所属区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情况报市建设安全监督站。十一、继续加大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查和巡查力度1、继续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监管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设备备案、安装、使用和拆卸手续的、未办理备案证年检、未进行夜间亮化、无专项施工方案、无维护保养记录、无设备履历档案、无专职保养人员和无专职管理人员的起重设备坚决不允许在施工现场继续使用。2、加大对起重设备安装、拆卸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无资质或超资质企业承揽安装、拆卸起重设备,禁止无证人员从事起重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3、要重点加强对毗邻学校、幼儿园、商场、集市和城市主干线等公共聚集场所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相应的施工方案、吊装方案、防护方案和应急预案,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4、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管理工作,全市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备案,不进行备案的起重设备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起重设备进行备案时,必须有详实的原始资料和设备照片,原始资料和设备必须一致。经备案登记的起重设备将在《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九日丹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2月19日印发(共印5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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