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河村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实施细则“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是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的有效机制,对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党员主体地位、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调动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推动全村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规范提高、深入推进“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完善议事机制1、界定村务性质。结合实际,将村务分为三类:日常村务、重要村务、重大村务。日常村务主要包括:3万元(含3万元)以下公益事业建设、集体投资、筹资筹劳方案、集体资产资源承包出售等事宜。重要村务主要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宅基地分配方案;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方案及集体投资、集体资源资产承包租赁出售;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对象的确定等。超过上述范围、涉及村民整体利益的重大项目投资、公益事业建设、集体资产资源经营处置、集体收益分配使用等属重大村务。2、明确决策权限。明确界定村“两委”联席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三级会议的决策权。规定村级日常性事务由村“两委”联席会议决定,村级重要事务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级重大事务必须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3、明确决策规程。日常村务必须按照民主提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程序办理;重要村务必须按照民主提议、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党员议事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等程序办理;凡重大村务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分级决策。二、明确工作程序进入“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决策程序的村级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以下步骤组织实施:1.民主提议。议案的提出有四种方式:一是村党总支、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二是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提出;三是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四是由二分之一以上党员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议案由村党总支统一受理,提出初步意见。不得对以下事项进行提议: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项;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有冲突的事项;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违背群众利益的事项;容易引起矛盾纠纷的事项。2、村“两委”联议。村“两委”召开联席会议,根据议案性质进行分类研究:对属于村“两委”决策范围内的日常事务直接作出决定;对需提交党员议事会或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的事项,拿出初步意见和建议。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以村“两委”名义,将拟定方案报镇党委、政府审核把关。。3、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三天,须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村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2/3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村“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议案经党员大会审议后,4.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议案经镇党委、政府审核把关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全体村民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决议通过。要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通过后,村“两委”要确定具体落实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向群众公开承诺。5.决议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民小组村务公示栏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公告期间,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做好工作,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如果发现公告内容有遗漏的、不真实的应立即重新公布。6.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总支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内容要详实、准确、全面;要设立意见箱,收集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必须在3日内由村委会予以答复;对村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村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村党总支组织党员大会审核,把审核结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村级最终处理结果。三、运用时机“四议两公开”工作法,重大事项必须运用。有重要情况、特殊情况、紧急情况,可以随时运用。可以一事一议,也可多项内容一次商议。四、配套制度为适应实施“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需要,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1.健全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村党总支每名党员都要按照居住地就近的原则,联系一定数量的农户作为党员联系户;村内所有农户都要有党员联系。党员要对联系户进行党的有关政策宣传,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联系户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2.健全村民代表推选制度。5—15户推选1名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总数不能少于80名。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要在村党总支的指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村民代表必须由群众选举产生,不经群众选举产生的,经调查审核,取消村民代表资格。村民代表任期三年,三年后重新由村民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村民代表可由群众提议罢免并补选。3.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每个村民代表分别联系若干农户,联系户覆盖面要达到100%。村民代表要及时了解和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同时宣传、引导联系户自觉执行各项决议。4、财务管理制度。支出500元以内的(含500元,下同)由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党组织书记审核;支出500元—1万元以内的,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党组织书记审核。其中,5000—1万元的支出,要征得联系村的镇领导干部同意。支出1—3万元以内的,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党组织书记审核,报镇备案。支出3万元以上的,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村委会主任审批,村党组织书记审核。5.建立村民代表补选制度。村民代表因各种原因空缺达到或超过1/5时,应由村委会主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补选。6.村务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村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要求,按程序实施村务,除发生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外,不得随意更改决议,如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要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形成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按程序和规定决定的事项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中共林河镇林河村党总支201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