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禁止类序号类别内容依据一企业名称的文字和内容(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4)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5)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6)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7)仿冒他人名称的;(8)宗教组织名称;(9)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10)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不含汉字数字)(1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二)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下列字样:(1)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2)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字[2008]23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3)“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4)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5)含有封建文化糟粕的。如“鬼都”等。(6)有消极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治人物和公众熟知的反面人物的名字命名的。(7)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8)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的。(9)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的。如“丑八怪美容店”。(10)以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作字号的。(11)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南海”、“希望工程”、“联邦”、“邦联”字样。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0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58号)《关于对在经营活动领域使用“希望工程”名义加强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第363号)《关于纠正企业名称使用“联邦”字词作字号的通知》(工商企字〔1994〕第011号)二企业名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企业名称称的行政区划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三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在他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他人企业名称字号前加缀“新”、“优”、“大”等修饰语作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冠用湖北省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条四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一)公司以外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分公司”组织形式。(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二)《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五其他事项(一)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1)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2)与吊销企业的企业名称相同;(3)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一)《行政许可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四)《企业构的名称。(四)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除外)。(五)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更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33号)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市政府文件中其他禁止性的规定限制类序号类别内容依据企业名称(一)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一)《企一的文字和内容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二)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94号)(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二企业名称的字号(一)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二)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无行业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未经驰名商标持有人许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使用他人持有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三)《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未经省著名商标持有人许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他人持有的湖北省著名商标在同一行业相同,或在相近行业相同;未经市著名商标持有人许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他人持有的武汉市著名商标在同一行业相同,或在相近行业相同。管理规定》第八条、《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七条三企业名称的行业(一)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二)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三)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越其所从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四)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五)放宽冠湖北省、武汉市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行业表述限制,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经营活动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大类以上的内资企业集团母公司,在不与其他企业字号、他人驰名商标及湖北省著名商标相同的情况下,申请冠省市级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时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第十八条(五)《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服务“五个”湖北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工商文[2012]122号)第(三)条《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工商规[2015]29号)第(一)条四企业名称中“集团”字样的使用(一)在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二)冠湖北省、武汉市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企业法人应(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二)《湖北省工商局关于突破性做好市场主体准入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涉及先进制造业、农业产业化、科技型、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产业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为1000万元。工作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鄂工商文[2007]123号文第12条)《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工商规[2015]29号)第(十三)条五其他事项(一)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二)投资人申请核准与注销登记已满一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应当由投资人提出申请并经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审核后,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登记。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未满一年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后,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