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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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宗教》读书报告前言《法律与宗教》最初由一位基督徒朋友推荐,而且是再三推荐。后来在课堂上,郭老师也推荐了这本书,可见这本书还是值得一读的。加之学生对于基督教特别感兴趣,感叹于其对西方文明进程和个人行为的巨大影响。于是,选择这本书作为法理学课程的必读书目。学生阅读的是由梁治平先生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品,隶属于“法律文化研究文丛”系列的《法律与宗教》2003年第一版。该书大致由增订版译者前言、代译序、原序、导言、跋和三篇附录组成。因以往读书都过于粗糙,没有写读书报告的习惯,所以本读书报告目标设定较低,根本任务在于理清本书脉络,把握主要观点和内在逻辑,在此基础上,通过“追问式”争取有自己反思。正文一、法律与宗教的割裂和辩证统一开篇,伯尔曼就直言西方人正经历着一场整体性的危机,男男女女都在自问,生活的意义何在,他们自己正去向何处。“西方人的全部文化似乎正面临着一种精神奔溃的可能。”在伯尔曼看来,这种奔溃的征兆表现为对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和对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法律被理解为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与技术组合;而宗教日益“私人化”,丧失其社会有效性。从表面上看,法律仅仅是一种结构或者规则,宗教是与超自然体验有关的信仰,两者无甚相干。但伯尔曼认为,实际的情形远非如此。“法律...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伯尔曼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讨论法律与宗教。他接着说,“法律赋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所需要的神圣性。”法律与宗教是辩证统一的。二、法律中的宗教法律对宗教有所倚赖。从人类学角度,在所有文化中法律与宗教共享四种要素:仪式、权威、传统和普遍性。通过仪式,法律价值戏剧化了;经由传统,法律得以延续;依靠权威,表明法律的约束力;凭借普遍性,主张法律包含象征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联系的普遍有效的洞见。那么,面对现实生活中的严重问题,比如失业、国际冲突、污染等,法律的解决方法是什么。伯尔曼以为,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另外,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这是学生最感兴趣的部分,伯尔曼以他深邃的历史意识把握了基督教发展历程中对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影响。教会发展初期,产生了基督教法学第一条原则:公民不服从原则,即与基督教信仰冲突的法律在良心上没有拘束力。这是主张反抗与上帝意志相悖的法律的道德权利。公元四世纪,随着罗马皇帝们皈依基督教,教会在世俗权力结构中开始发挥作用。他们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是以“人性升华”为口号改革家庭法和奴隶制法,二是将法律系统化。十一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教皇格雷高里七世倡导罗马教皇体制革命,企图将灵界与俗界分离,宣示教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完全独立,构建教会法和设立系统的教会法院,与世俗法律和法院共享管辖权。在这一阶段,发展出理性原则、良心原则和法律生长原则。接着,来到十六世纪路德的宗教改革。路德教认为每个人都拥有神赋予的个人意志,仅凭圣经即可与上帝沟通,建立联系,不需要教会组织作为中介。这样,路德所到之处,教会被视为无形的,不具有法律效能的组织,法从神学教条和教会的直接影响下解放出来,法律从而日益世俗化。与此同时,法律实证主义的出现,也促进西方法律传统的发展。新教的后一种形式即为加尔文教。在路德的基础上,财产权和契约权中的个人意志神圣的观念得到加强。另外他们添加了三个新要素,清教徒视改造世界为自身的义务,还有以为“积极信徒们的团体”高于任何政治权威,最后“加尔文派信徒的教众自治主义,为社会契约的观念和依被统治者同意来统治的观念提供宗教依据”。以上讨论的是历史上的基督教法学,根据伯尔曼宽泛的宗教定义,他创造了“世俗宗教”的概念。十八和十九世纪,美国和法国革命开创了世俗宗教,人们的信仰对象从上帝、神转而对人、人的本性、人的理性和权利的信仰。但最终,世俗宗教将终极意义和神圣性归因于个人的心智和民族。三、宗教中的法律伯尔曼以为,要解除法律日益沦为工具和技术组合的危险,路径就在于弘扬其与宗教共享的四要素,恢复法律的神圣性。那么如何解除宗教日益私人化的危险,恢复其有效的社会性。伯尔曼给出的答案是:承认和恢复宗教的法律性。他说,法律与宗教是辩证统一的相互依赖,当宗教徒试图将他们的信仰和习惯传给下一代时,法律要素便被引了进来。法律是人们之间一系列的关系,帮助创造宗教的爱、信仰和恩典在其中可以繁盛的条件。四、死亡与再生:新的法律与宗教伯尔曼以为,旧的政治和宗教传统正日趋灭亡,二元的思维模式正遭受质疑,现存世界中存在诸多冲突,而在这些冲突背后是群体意识的失落,创立群体之能力的丧失。我们不但作为个人,而且作为群体,正经历着集体死亡的体验。但危机同样意味着机遇,现存两大再生的征兆。“征兆之一是人类共同体正在缓慢而痛苦地出现”。随着通讯手段的发达,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世界商业的广泛建立,地球村不再是一个概念,而成为现实。得到扩充的国际法,商人间联系的加深而发展的习惯法,国家和非政府组织间的条约,以上这些成为世界共同体的新的法律渊源。而伯尔曼也承认,人类的共同宗教几乎尚未存在。“另一个征兆是地方自发性团体正在广泛形成。”在公社里,人们都在为体现于短暂而热烈的联合中群体生活需要寻求宣泄的途径,公社的成员在一段时间里完全与公社融为一体,共同面对死亡、苦难等,共同迎接新生。五、总结在伯尔曼生活的时代,用梁治平先生的话说,人类在短短四十年的时间里面,接连遭到世界大战和全球性经济奔溃的打击,它对于曾为这世界带来繁荣与希望的旧秩序的信仰,便从根本上动摇了。法律日益沦落为工具,宗教退入私人领域。他说现在法律与宗教存在割裂,但实质上法律与宗教共享多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他试图重建法律的神圣性和宗教的有效社会性。并认为,在全球化时代,一种新的宗教和法律正在形成。伯尔曼希望自己的作品具有预见性,为后来学者的进一步探讨铺路。思考该书的探讨对象当前,西方诸国均已建立法律之治,且众所周知,基督教文化对于西方文明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上述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伯尔曼语境下的法律与宗教已经发展到相当成熟的阶段,学生以为他是以美国,或者保守地说是以西方文明为讨论对象。如果将本书讨论的问题放到中国或者其他尚未建立法律之治,未有真正宗教的国家语境下,似乎就不构成讨论的前提了。梁治平先生说,法律的价值在一开始的时候就与我们的价值相悖,与我们文化格格不入,我们并不是渐渐失去对法律的信任,而是一开始就不信任这法律。梁漱溟先生说,中国社会是早熟的社会。我们关心的是人生哲学,世俗哲学,而非人之终极意义和目的。如何恢复对法律的信任和对宗教的信仰伯尔曼认为,造成法律与宗教割裂的原因在于西方人的二元思维模式。这样的思维模式将上帝、自然、社会视为思维主体感知外部实在的对象。主观与客观、本质与实在、精神与世俗、宗教与法律截然分离。伯尔曼找到了两种辩证统一的内涵,以为二元思维模式割裂了法律与宗教。那么是否真的如此?学生对于这点不是特别赞同。学生以为社会生活的这两个方面自有其逻辑,不能归之于思维模式。法律之所以给人以工具和技术组合的印象,学生以为原因有二。一是将法律中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的方式,二是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法律日益为人们行为设立规则,而非为行为设立价值取向。而宗教之所以日益退化到私人领域,学生以为在于人缺少了敬畏之心。随着科技的发达,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可以摆脱地球引力飞向月球和火星。人们对于自己和自己理性的信仰超出了界限,没有了敬畏之心。那么如何恢复对法律的信任?学生以为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回复法律活力和重塑对法律信任不错的方式。至于如何恢复对宗教的信仰,学生持不乐观的态度,以为只有当人类知道了自身的局限性的时候,才会产生敬畏之心,才会重新回归宗教的怀抱。新的世界法律与宗教在最后一章和本书的附录中,伯尔曼谈了很多关于人类共同体的法律与宗教。他说,人类共同体的新的法律正在形成,但是新的世界性宗教可能尚需时日。在此学生想到李开复的一句话:“正确的时间做正确的事情”。诚然,未来必定是那样的时代,我们需要为迎接那样的时代做理论上的准备。但全球发展不平衡也是不争的事实,当下我们有更加急迫的事情需要我们为之奋斗。《法律与宗教》读书笔记法律与宗教伯尔曼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P47)不过,这正是西方社会今天所面临的危险。P43、用伯尔曼的话来说,现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也包括苏联的法律),就是建立在过去两千年中基督教所创造的各种心理基础和许多价值上面的。(P73)4、隐伏在法律与宗教截然对立后面的东西,就是建立在主体与客体、意识与存在的对立基础上的二元思维模式。P75、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问题,每一种问题都有自己特殊的原因,但是在所有冲突之后,都有一种更根本的原因,那就是“群体意识的失落,创立团体能力的丧失。”(P122)在伯尔曼看来,这也就是死亡的体验。P96、法律是执行道德的工具,是附加了刑罚的礼。P117、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在所有社会,尤其是在西方社会,更特别是在今天的美国社会,都是如此。尽管这两方面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宗教的法律,会退化为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没有法律的宗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P18、法律与宗教是生活中完全分离的两个方面——我们管理社会所需之方式,与最深刻的直觉和最深沉的献身无关,反之亦然。在这种法律与宗教截然分离后面的,乃是在过去九个世纪里一再威胁着西方人整体性的二元思维模式。P59、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它是人们表明对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一种集体关切——它是一种对于超验价值的共同直觉与献身。法律有助于为社会提供维持其内部团结所需要的结构和完型;法律以无政府状态为敌。宗教则有助于给予社会它面对未来所需要的信仰;宗教向颓废开战。P1110、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P1811、法律与超理性价值联系和沟通的主要方式有四:首先,通过仪式,亦即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节程序;其次,经由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它们标志着法律的衍续性;再次,依靠权威,即对一些成文的或口头的法律渊源的依赖,这是渊源本身就是决定性的,这们标志着法律的约束力;最后是凭借普遍性,即主张法律包含了象征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联系的普遍有效的概念或者洞见。这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存在于所有法律体系,一如它们存在于所有宗教里面。它们提供了一种语境,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规则都是在这一语境中被宣示,并且从中获得其合法性。P2112、所有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一些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靠了宗教激情,信仰的一跃,我们才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P3013、通过强调法律与宗教的相互作用,我们可能逐渐认识到,它们不只是两种相互间有些关联的社会制度,而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两个辩证地相互依赖的方面——也许是两个主要方面。P3814、在所有已知文化当中,都存在着法律价值与宗教价值的相互作用。在某种意义上,一切都是宗教;在某种意义上,一切又都是法律——恰如一切皆为时间和一切都是空间一样。P3815、渥提加(Ortega)所言不谬:我并无本性,他只有历史。P4116、在六、七、八几个世纪里,查士丁尼及其后继者编订了庞大的法律汇编,这种做法也部分是因为受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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