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安徽省消防总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布线第三节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区域显示器的安装第四节火灾探测器的安装第五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七节模块的安装第八节火灾应急广播及火灾警报装置的安装第九节消防专用电话的安装第十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三节调试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第五章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3一、总则•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4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强制性标准)《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6二、系统的施工(一)一般规定•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当需要变更时,应由设计单位负责变更,并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施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71、一级企业资质(设计施工一体)•(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5年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资历。•(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3)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且每项建筑面积不小于4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其中3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并已建成,质量合格。•(4)近3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500万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82、技术条件•(1)企业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2)企业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或其相近专业各不少于3人;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3)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4)企业设有总工程师,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且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并主持完成不少于2项质量合格的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93、二级企业资信•(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5年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资历。•(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3)近3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800万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04、技术条件•(1)企业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2)企业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12人,且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或其相近专业各不少于2人;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3)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4)企业设有总工程师,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且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并主持完成不少于2项质量合格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15、承担业务范围•(一)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相应规模消防设施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承包。•(二)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消防设施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三)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2(一)一般规定•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消防设备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设计变更、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等相关记录。•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3(二)布线•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在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⑴对配线工程施工有影响的模板、脚手架等应拆除,杂物应清除。•⑵对配线工程会造成污损的建筑装修工作应全部结束。•⑶在埋有电线保护管的大型设备基础模板上,应标有测量电线保护管引出口坐标和工程用的基准点或基准线。•⑷埋入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电线保护管、支架、螺栓等预埋件,应在建筑工程施工时预埋。•⑸预留孔、预埋件的位置和尺寸应符合要求,预埋件应埋设牢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4•⑹配线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将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孔、洞、沟、槽等修补完整。•⑺电气线路经过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缝或伸缩缝处,应装设两端固定的补偿装置,导线应留有余量。•⑻电气线路沿发热体表面上敷设时,与发热体表面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⑼电气线路与管道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规定。•⑽配线工程采用的管卡、支架、吊钩、拉环和盒(箱)等黑色金属附件,均应镀锌或涂防腐漆。•⑾配线工程中非带电金属部分的接地和接零应可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系统布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当额定工作电压不超过50V时,选用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交流250V,额定工作电压超过50V时,导线的电压等级不应低于500V。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63、在管内或线槽内的配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配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因为有些暗敷线路若不清除杂物势必影响穿线,内有积水影响线路的绝缘。4、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75、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因管内或槽内有接头将影响线路的机械强度,另外有接头也是故障的隐患点,不容易进行检查,所以必须在接线盒内进行连接,以便于检查。•6、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探测器底座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的线路,应采用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或金属软管等保护,导线不应有裸露部分,鉴于软管不易更换其长度不应大于2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8•7、在多尘和潮湿的场所,为防止灰尘和水汽进入管内引起导电,影响工程质量。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8、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①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②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③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④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因管子太长和弯头太多,会使穿线时发生困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99、金属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为了保证管子与盒子不脱落,导线不致于穿在管子与盒子外面,确保工程质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10、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为了确保穿线顺利。若不作固定,在施工过程中将发生跑管现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1•11、线槽敷设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吊点或支点,一般应在下列部位设置:①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直线段不大于3m处:②距接线盒0.2m处:③线槽转角或分支处。为了增加机械强度,防止弧垂很大,确保工程质量。设置吊点或支点时,线槽重量大的采用1.0m,重量轻的采用1.5m。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2•12、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为保证线槽的足够机械强度。目前施工中有的用8#铅丝吊装,使槽弯曲变形,影响使用。•13、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这样做使线路不致于断裂,从而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3•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415、同一工程中,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的导线加以区分,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为红色,负极为蓝色。起码要把“+”与“-”区分开来。其它线不作统一规定,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绝缘导线颜色应一致。保护地线(PE线)应采用黄绿颜色相间的绝缘导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5(三)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区域显示器的安装•1、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安装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6•3、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要求:1)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5)导线应绑扎成束;6)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7•4、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6、区域显示器的安装要求与控制器相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82.4火灾探测器的安装•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2)、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5)、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9•2线型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光束轴线至顶棚的垂直距离宜为0.3-1.0m,在大空间场所安装时,光束轴线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0m。2)、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距离不宜超过100m。3)、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探测器至侧墙水平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4)、发射器和接收器之间的光路上应无遮挡物或干扰源。5)、发射器和接收器应安装牢固,防止位移。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30•3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