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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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文献综述【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和工业化的发展加快,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类有具有代表性的维权性群体性事件,具有突发性、破坏性、高度参与性等特点,对公共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本文试图通过对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环境违法行为的犯罪成本进行比较分析,找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有效解决途径。【关键词】环境群体性事件环境纠纷环境权【引言】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增强,环境污染问题日益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基于各类环境污染的投诉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纠纷逐渐增多,甚至因此引发的群众与企业对立、群众与政府对抗的事件也不断出现和蔓延,严重威胁着社会稳定。目前,环境问题排在全国群体性事件十大原因第九位,据有关数据显示,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长速度排第七位,其年增长率为29.8%,重特大环境事件高发频发,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0%,特别是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呈高发态势。国家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指出,“目前,我国有1/4的人口饮用不合格的水,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严重污染的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将引发社会的强烈不满。”我们可以从这些数据中得知: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了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多发期,不仅数量激增,而且规模化和对抗性日益明显,因此研究这一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环境群体性事件及其研究概述所谓环境群体性事件,指的是由环境污染引发的、有一定数量的个体参与的、通过非正常渠道表达诉求的群众性抗议、抗争的事件。它有别于环境纠纷,具有更明确而具体的群体行为发生及后果显现。环境群体性事件长期以来吸引了众多的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视角进行研究。经济学分析主要是在福利经济学的产权理论、集体行动理论中的公地悲剧假设等基础上探讨环境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如作为微观污染主体的企业的经济行为,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政府失灵;信访机构的不作为从而导致了问题的激化;政治学注重探讨地方政府的治理困境并由此对环境群体性事件做出解释;社会学的学科视野则更为强调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所具有的结构性因素以及参与者的行动逻辑是有关各方相互建构的产物;而作为法学学生,其研究则主要从环境权与环境纠纷的角度研究环境群体事件,如公民权利救济渠道不畅,信访机构的不作为从而导致了问题的激化。根据从2003年到2012年间发生在我国的环境群体事件230宗的初步统计,我国十年来环境群体事件在数量上呈明显上升趋势,尤其是近五年来,总体涨势非常明显(如图1所示)。(一)近十年来我国环境群体事件的发生数量与时间分布从图中可以看出,从2003到2012年这十年间,经媒体披露的较大规模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在总体上呈明显上升态势,其数量在2007年前是从个位数增至十余件,在2005到2006年间有小幅波动,数量略有下降,然而从2007年到2011年间,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上涨趋势十分明显,总量持续上扬,每年都有数十起较大规模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在2011年我国较大规模的环境群体事件达到了最高峰值,激增至58起,2012年后有所回落。(二)我国环境群体事件的地域分布总体来看,我国近十年来的环境群体事件分布非常广泛,同时也有相对集中的迹象;农村远高于城市,且村镇一级为高发区域。从环境群体事件发生的地域范围来看,这十年来我国绝大多数省份都有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除西藏自治区与天津市外(港澳台除外),其他省份均有涉及。其中华东地区所占比例最高,达33.5%,其次是华南地区,比例为23.9%,华中地区比例为14.8%,略高于华北地区的13.9%。相对而言,西南、西北、东北的比例比较低(如图2所示)。而从具体的省份分布来看,在我们所收集到的230个案例中,以广东环境群体事件发生最多,占据了全国总数的17.0%,其次是江苏占比11.3%,浙江占10.0%,位居前三位。从环境群体事件发生地的特质来看,呈现出三个特点:第一,环境群体性事件高发于农村地区,其发生率远高于城市。在目前收集的案例中,在农村地区爆发的环境群体事件占到了总数的79.6%,城市占20.4%。第二,从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地域层次来看,环境群体性事件在城市多发生于居委会一级,在农村则多发生于村镇一级,居委会、村这一级所占比例最高,达79.6%,其次是街镇乡一级占18.3%,地市一级最低,仅占2.2%。第三,有43.5%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是发生在当地的工业园区或矿区,这也是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地所具有的共性之一。对上述三个特点,笔者认为,环境事件在农村的发生频率远高于城市,与农村地区的环境监管更为薄弱有关,随着近年来城市环保监管的不断加强,高污染高能耗的工业企业开始向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转移。另外,村镇层次高发也说明绝大多数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是嵌入在社区基层之中,具有较强的在地性,影响范围不大。事件影响能扩至地市级的案例目前较少。这主要是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目前影响力在地市级的环境诱因相对较少,大部分的环境群体事件的污染损害主要发生在基层社区;二是在基层社区中人们具有的共同生存利益更明显,且彼此间的相互依赖感更强,熟悉信任度也高,人们更容易动员起来共同对抗环境损害。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到,十年来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主要发生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南部、东部省份中的相对落后地区,这在广东、江苏和浙江这三省份有较为集中的体现。联系到上文提到的发生在工业园区或矿区的环境群体事件占比较大这一情况,说明正是因为欠发达地区出于经济效益的需要引入了一些工艺落后、污染较重的企业,基层政府为这些企业大开绿灯,部分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的旗号下,选择短期行为,在环保监管上完全缺失,造成了这些地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高发。(三)环境群体事件的时长与类型近十年来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其发生时长以中长期为主,具有较明显的长期性。所谓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时长,不是仅指冲突事件的持续时间,而是包括了从民众发现并反映环境问题、第一次采取行动与企业协商、到有关部门反映、向媒体披露直至最终爆发群体事件或出现过激行为表现等完整序列的整体用时。统计数据可以看出,环境事件在爆发前一般都有漫长的酝酿期。在这十年间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延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占比近47%,约27%的事件在爆发冲突前经历的抗争时间在3年以上(如表1所示)。在案例的资料中我们发现,绝大多数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在爆发前通常都经过了上访,但问题久拖不决,直至遭遇突发因素即致迅速爆发。行动者之所以选取群体事件这种手段进行抗争,多是因为通过合法渠道的抗争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行动者积聚了大量的不满,一旦遇到偶发事件的刺激,这些不满就通过群体性事件的形式急剧地发泄出来。案例中环境群体事件的导火索多为突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包括已停产企业的再度开工等等。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规模来看,参与人数规模在30人以上的较大型、在300人以上的重大型群体事件高发。数据统计显示,十年来属于较大规模的环境群体事件122起,占比53%;属于重大规模的环境群体事件68起,占比29.6%;属于特大型环境群体事件的有40起,占比17.4%。从污染类型的统计结果中可以看出,水污染和空气污染是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污染类型,二者合计所占比重近70%。其中针对水污染进行抗争的群体事件占到了总数的34.8%,针对空气污染的抗争事件占总数的34.3%。除水污染、空气污染之外,废弃物也成为引发环境群体事件的重要类型。废弃物污染主要与垃圾场、垃圾转运站、垃圾焚化炉的设置等密切相关,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针对废弃物污染的抗争事件占总数的18.3%,重金属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占总数的8.7%(有20件)。其他污染引发的环境事件相对较少,只有9件,仅占总数的3.9%,主要涉及噪音、辐射、振动等破坏生存环境危害健康的因素。二、典型的暴力与非暴力环境群体性事件从行为方式的角度可以将环境群体性事件分为暴力型和非暴力型两类,现实社会中,不是所有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都采用暴力方式,有的群体性事件以非暴力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暴力抗议环境污染的群体事件的突出特征是由于环境污染导致当地生活环境恶化,政府、企业没有及时回应民众的合理诉求,民众合法方式维权失灵,被迫实施非合法的方式自救,采取暴力抗争的方式来维护合法利益。近年来,典型的非暴力环境群体性事件主要有:2007年厦门“PX项目事件”、2008年上海“磁悬浮事件”、2011年南京“梧桐树事件”、2012年青岛“植树计划”等。非暴力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区别于公众传统观念中对于群体事件的认知,它没有大部分群体性事件中会发生的暴力对抗、扰乱社会秩序等现象,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一)事件大都发生在上海、厦门、南京、青岛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发生原因通常是由于基础设施、电力设施、化工厂建设等项目影响了城市生态环境从而引发了群体性事件。(二)这些事件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的共同之处除了结局相似外,决策过程也基本相同,即决策过程最初只在行政系统中封闭式运行,隔绝和屏蔽了公众的利益表达和参与,大部分民众对此项目甚至完全不知情,或是不知道由此项目所带来的对环境或人身的潜在危害。(三)项目最初决定实施的时候只有所在地市委、市政府知情并大力支持,或只是通过低调的方式公式,使得大部分民众对此项目并不知情或是不知由此项目所带来的对环境或人身的潜在危害。(四)这些项目虽然对生态环境或是对人身有害,但大都还是潜在的危险,由于市民发现的较早,并没有使危险变为实害,公民的人身和财产都还未遭受重大威胁,损失还来得及避免或补救。(五)市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时刻保持理性与克制,这是非暴力的群体性事件中民众取得胜利的最关键因素。政府及时积极应对,暂停项目,与市民沟通,开通热线电话,举行听证,及时向市民汇报项目进程,以务实、开放的态度对公民政治参与意见予以及时回应,最后大都听取了市民的建议。非暴力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体现出公民理性维权和政府积极配合、及时采取措施的态度,这些做法都有利于群体性事件和平、及时、有效解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环境问题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更多的却是伴随着冲突和暴力发生的,近年来典型的事件有:2005年浙江“东阳画水事件”、2006年陕西凤翔“血铅案”、2011年浙江“海宁骚乱”、2012年四川“什邡事件”、2012年江苏“启东事件”等,这种暴力型事件仍是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占主导部分,我们更有必要对其做详尽分析,暴力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有以下特征:(一)事件大都发生在发展相对落后、地域偏远的农村地区,且多是由于企业违法排污所致。造成污染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在没有进行充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匆忙上马,有的因污染严重而停产,随后易地转移重建再生产,屡遭群众反对和驱赶。(二)对有关企业处罚力度明显不足。污染企业有的无照经营,有的没有通过环保验收,却可以在“试生产”的名义下长期生产;即使有的违法企业被处以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却难以执行到位,导致污染状况继续恶化。(三)受害者诉求得不到支持。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事件中,受害群众大都曾多次上访、要求工厂搬迁或停止排污、给予赔偿,但一直得不到彻底解决。在企业的排污和侵害行为得不到公权力有效制止的情况下,受害群众逐渐对正常申诉途径失望,转而选择自力性救济,通过自己的方式寻求解决途径,这种方式在缺少理性组织和引导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极端情绪和暴力结果。(四)暴力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污染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群众又由于非理性的处理方式而导致了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污染以外的严重后果,可以说是两败俱伤。尽管事后会对企业进行处理,有关人员也会得到相应惩罚,但已经造成的损失却难以弥补。通过对以上两类事件的分析,我们发现阶段环境群体性事件中暴力对抗程度大大加剧,尽管和平理性的表达方式有了较大发展,但是局限性明显。如何防止环境群体性事件,公众在发生此类事件时应如何理性应对,政府、相关企业应如何面对群众质疑,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来处理危机、避免损失扩大,这是我们要研究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发生的十起影响较大的暴力型群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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