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处罚条款参照表》海沧区安监局案由违反条款处罚条款具体罚则条款参照1违反职业病危害项目预评价制度案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2违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案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二)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3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施工案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三)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4违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四)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案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5违反检测评价结果管理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6违反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案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7未按规定公布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8违反监测系统管理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9违反职业卫生培训、督促指导案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0违反新化学材料管第三十条第第七十一条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理规定案二款第(五)项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款?)1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案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12违反劳动合同告知规定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13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或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案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违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1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案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违反:第十五条第(一)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5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16违反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行维护规定案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17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18经治理仍不符合卫生要求,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案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七十三条第(五)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违反: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19违反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规定案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六)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0违反职业病病人诊治规定案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六)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条三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违反: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21违反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规定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22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八)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3妨碍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案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九)项依据:《职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违反:第六十七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24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材料而未提供中文说明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依据:《职防法》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