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设备供货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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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供货合同合同号:PTAⅡ(2008)-SE-6卖方:无锡市梨花压力容器制造厂买方: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签订地点:中国浙江绍兴县签订时间:2008-5-20一、总则1.1买方委托卖方承担废料回收项目的混合罐(1台)的加工制造工作。具体要求见技术附件及买方询价书。1.2本合同的供货范围、技术参数、技术要求见合同技术附件(技术协议)及买方询价书。1.2.1卖方按合同及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供货范围,向买方提供混合罐(1台)的加工制造、试验及技术服务工作,并就所提供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质量向买方负责。1.2.2混合罐(1台)的加工制造、试验应符合合同附件及有关国家规定。1.2.3卖方须按技术协议的要求,承诺保证所加工产品质量,并提供质量保证方面的资料。二、价格2.1本合同金额为:94万元人民币大写为(人民币):玖拾肆万元整设备名称材质台数价格混合罐按技术协议要求316L1¥94万元本合同总价不因市场的变化而变化。所供货物按商务报价、技术附件供货范围及合同供货范围最全面的部分供应。2.2本合同总价中包含文件资料费、税收、技术协议及合同中要求卖方提供的所有备件费用。2.3本合同总价包含设备费、材料费、包装费及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运杂费、保险费、现场服务费。2.4本合同价格为最终交货价。在合同执行中除买方原因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三、支付条款3.1付款方式:银行票据结算3.2开户银行及账号:买方: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卖方:无锡市梨花压力容器制造厂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县支行营业部开户行:江苏银行无锡梨庄支行账号:13100510101040014275账号:803030188600018069纳税号:330621747727910纳税号:3202008361978003.3付款进度3.3.1合同签订1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282,000.00元人民币,即贰拾捌万贰仟元该款项为不超过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3.3.2设备到现场后,经初步验收合格,卖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在30(叁十)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564,000.00元人民币,即伍拾陆万肆仟元3.3.3本合同质量保证期为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一十二)个月或到货后18(一十八)个月,质量保证期满后1个月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94,000.00元人民币,即玖万肆仟元3.4发票要求3.4.1购货单位: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名称按合同所列详细明细开列(按合同所列的分项价格)。3.4.2发票寄达地址及收件人: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采购部周林玉收四、交货与交货条件4.1交货日期:4.1.1设备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2个月设备竣工图纸、产品检验证书等资料必须随设备到货一同交给卖方4.1.2设备交货地点:买方现场4.2合同设备交货按合同技术协议及其附件所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设备交货顺序由买方和卖方共同商定。4.3设备按买方要求时间具备交货条件。具体交货时间由买方通知。在此期间的维护、保管由卖方负责。4.4技术资料交付按合同技术协议及其附件规定执行。4.5收货、收件人: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二期仓库4.6收货地点: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浙江绍兴滨海工业区)4.7卖方应在设备交付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该批货物的名称、设备位号、设备重量、外型尺寸等基本情况,以便买方作好接运工作。4.8货物在交货之前,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造成货物的损失,买方应作好记录,卖方及时向承运部门或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五、包装与标记5.1全部货物包装应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并适合长途运输。二次运输装卸的坚固包装应根据货物的种类和包装要求加以防潮、防锈、防霉等保护措施。5.2属于包装不善造成设备缺损由卖方负责处理。属于买方责任造成缺损由买方负责,但卖方有义务及时修补,费用由买方负责。5.3卖方应在包装箱侧面用不褪色涂料标记有字样,并按规定标有∶货物名称、箱号、合同号、项目名称、设备位号、毛重、净重、外形尺寸、到站/发站、收货人/发货人、吊装点及摆放标记等,箱号按规则编号。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扣除质保金。5.4包装箱内装箱单及必须的校验记录图纸等装箱资料应齐全。六、标准、检验和试验6.1设备验收、安装及考核标准按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协议进行。6.2按卖方制造网络进度计划,买方有权对设备关键部位的制造情况到卖方生产厂进行中间检验,卖方应提前7天通知买方到卖方生产厂进行中间检验。卖方在设备完成出厂试验发运前至少7天通知买方到卖方生产厂进行验收。6.3买方在参加设备制造中间检验、出厂前检验和试验时不负责签署任何文件,但可对上述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规范等问题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做出修改或解释,以保证设备的质量。6.4开箱验收由卖方、买方在买方现场共同进行。卖方在接到买方验收通知后三日之内应到现场。若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到现场,买方则自行开箱,卖方承认开箱结果。七、性能考核和最终验收7.1设备质量考核和最终验收由买方和卖方共同执行。卖方承诺将负责对合同供货范围中所有设备的质量考核和验收工作,并保证设备最终达到合同各项条款规定。7.2在用户现场满足机组正常的前提下,所有设备的质量考核应达到技术附件所要求的设备的技术指标,按合同附件进行考核,并能保持设备稳定运行。八、保证与索赔8.1本合同质保期为设备开车考核验收合格后12(一十二)个月或到货后18(一十八)个月,以先到为准。8.2在质保期内,由于卖方原因造成损坏,卖方免费提供服务。如需卖方到现场处理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天内到达买方现场处理。8.3在质保期内,如因买方的责任造成设备损坏,卖方仍有责任负责修复、更换,并只收成本费。8.4由于卖方原因,卖方未能按合同时间交付设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从交货期第二周起,每延期一周,违约金为延货设备总价的1﹪(百分之一)。但延期交货违约金总金额不应超过延迟交货设备价格的5%(百分之五)。超过5周不交货,视为不能履行合同。8.5由于设计变更或买方原因所发生的设备价格增加,金额在合同总价1%(百分之一)以内,由卖方承担;超过1%由设计院提出买方确认后,方可调整合同总价。8.6如卖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付款,并且卖方应承担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8.7如卖方设备在质量、性能考核时未达到合同要求,卖方必须采取措施,使设备的质量、性能达到合同要求。8.8买方若无正常理由拒付和延期支付货款时,应按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卖方支付延期付款赔偿金或违约金。8.9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之外,买方、卖方的任何违约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均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责任。九、仲裁9.1本合同各方之间产生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仍达不成协议时,任何一方都可将这些争议提交绍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其它10.1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10.2本合同各方应对本合同有关资料负有保密责任。10.3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的修改、补充凡经本合同各方同意,并形成正式文件,都可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4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买方执三份、卖方执二份正本。副本自行复印。10.5本合同经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生效,至质保期满止10.6本合同附件:技术条件同PTAⅡ(2008)-SE-6的技术协议。买方: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卖方:无锡市梨花压力容器制造厂委托代表人签字:委托代表人签字:地址:浙江绍兴地址:无锡市化机路28号电话:0575-85622322电话:0510-83136852传真:0575-85625856传真:0510-83136852邮编:312073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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