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暨平安工地检查评价办法(PDF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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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暨“平安工地”检查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全面推进“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和构建检查评价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云南省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独立特大桥、独立特长隧道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创建“平安工地”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其他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建设项目创建“平安工地”和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项目施工、监理、业主单位是创建“平安工地”的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平安工地”具体创建和安全生产自评、独立检查评价工作。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督导所属项目创建“平安工地”工作,并-1-独立开展检查评价。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本单位)监管项目的“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开展检查评价。具体工作可由本级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业主的上级管理单位或代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安全监督机构是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授权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履行政府监督职责的机构或部门。检查单位是指安全监督机构、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业主、监理单位。第五条安全生产检查评价活动应当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二章施工单位职责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以创建“平安工地”为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及创建“平安工地”的主体责任。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置符合资格和数量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档案、资料的收集、报备等管理工作。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符合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体系文件应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安全-2-人员编制,经母体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签批后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查,监理单位审查签批后报备项目业主。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附件1)中所需报审材料的内容、格式及要求,向监理单位上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报项目业主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程序和标准》(附件2)的规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自查评价。评价结果应报监理和项目业主备案。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母体公司每半年应当对项目创建“平安工地”情况和制度体系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创建“平安工地”执行不到位的督促整改,对不适应项目运行要求的体系文件督促修订,并按程序重新报批。第三章监理单位职责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将创建“平安工地”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及创建“平安工地”的监理责任。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数量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档案、资料的收集、报备等管-3-理工作。第十四条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安全生产体系文件后,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审查、签批。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符合项目安全监理要求的体系文件,体系文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设置总监方式的由驻地高监)组织编制,经母体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审核签批后报项目业主审查。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附件1)向项目业主上报本单位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资料。同时,对施工单位报审的安全生产条件资料认真审核、查验,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原因,达到条件的应出具明确的达标审查意见。在未收到项目业主达到开工条件的审批意见前,不得签发开工令。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适时监控、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状况,当降低时及时督促整改。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同时,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程序和标准》(附件2)的规定,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评价,并对监理范围内各施工单位独立开展一次检查评价,评价结果应报项目业主备案。第十七条监理单位母体公司每半年应当对安全监理体系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对体系文件落实不严的督促整改,对不适应运行要求的督促修订,并按程序重新报批。-4-第四章项目业主职责第十八条项目业主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对“平安工地”创建达标负总责。第十九条项目业主应当设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适应项目安全管理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档案、资料的收集、报备等管理工作。第二十条项目业主收到监理单位上报的安全生产体系文件后,由分管领导组织审查、签批。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健全符合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由分管领导组织技术、安全等部门人员编制完成,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查。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应当认真审核、查验施工、监理单位报审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原因,达到条件的应当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附件1)出具明确的达标审批意见。严禁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批准开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适时监控、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状况,当降低时及时督促整改。项目业主应将批准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资料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第二十二条项目业主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同时,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程序和标准》(附件2)的规定,每半年对所有施工、监理-5-单位开展一次检查评价和自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项目主管单位及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五章项目主管单位职责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单位应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所属建设项目认真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单位在接到项目业主上报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后,应由分管领导组织审查、签批。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单位对项目业主报备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资料无异议后,转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程序和标准》(附件2)的规定,对所辖项目的所有业主、施工、监理单位每年开展一次检查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备安全监督机构。第六章安全监督机构职责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监管项目的“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开展检查评价。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凡属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省公路局出资或代厅出资建设的公路项目,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检查评价;凡属各州(市)负责建设的公路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州(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6-责检查评价。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程序和标准》(附件2)的规定,对监管项目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价。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前,组织开展一次综合评价。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每年初制定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发布。检查计划应包括被检查项目名称、拟检查时间、检查形式等内容。第三十条安全监督机构依据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单位报备的考核评价结果,对施工合同段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业主和所有监理单位必查。采用施工总承包建设模式的项目,除总承包单位外,抽查不少于1/3工区或分部;采用第三方监理模式的项目,除总监办外,抽查不少于1/3驻地监理组;项目业主设立分指挥部的,除项目业主外,抽查不少于1个分指挥部。各单位的考评得分为抽查个数的算术平均值。对申报部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全部参建单位进行检查评价。安全监督机构可采用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业主的检查评价结果。第三十一条各州(市)交通运输局应将年度检查评价结果,于每年11月1日前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对每年的检查评价结果,于12月份向社会公布,并报交通运输部。-7-第七章检查评价程序和标准第三十二条检查单位应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程序和标准》(附件2)规定的程序、频次、内容组织开展检查评价工作。检查评价采用综合检查的形式,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查现场、问询和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安全管理的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第三十三条检查单位在开展检查应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人员由具有安全或工程专业职称人员组成,并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工作。第三十四条检查评价由基础管理资料评价和现场管理评价两部分组成,基础管理资料评价应按照“附件2”中《基础管理考核评价表》逐项评分。现场管理评价按照“附件2”规定的抽查内容和频率,对应《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逐项评分。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在检查考评过程中,若发现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时,应立即责令该工序或作业区停工整改。第三十六条检查评价按照得分分值评定等级,施工单位评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为与部“平安工地”达标验收办法衔接统一,评价达到A、AA级的为“示范”,达到B、C级的为“达标”,评价为D级的则为“不达标”。监理、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分值和级别划分如下:-8-(一)施工单位:评价分值≥95分为AA级;95分>评价分值≥90分为A级;90分>评价分值≥80分为B级;80分>评价分值≥70分为C级;评价分值<70分为D级;(二)监理、业主单位及建设项目:评价分值≥90分为示范;90分>评价分值≥70分,为达标;评价分值<70分为不达标。第三十七条检查评价时,被检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开展自检、独立检查评价的,直接评价为“不达标”。第三十八条检查评价时,检查单位对评价期内检查评价之前的巡查、专项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评价总分基础上扣减5-10分:(一)因安全生产问题停工2次;(二)发送过安全告知函;(三)约谈企业法人;(四)逾期不落实书面整改要求的。第三十九条检查评价时,在评价期内考核评价之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发生1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施工、-9-监理单位考评总分各扣减10分;(二)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施工合同段直接评为D级,对监理、业主的考评总分各扣减15分;(三)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工程项目评为不达标等级,项目业主及相关的监理和施工单位评为不达标等级。第四十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其它措施,有效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在其考评总分基础上加1-5分。第四十一条安全监督机构检查考评结束至年终报交通运输部期间,发生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情况时,按以上规定重新计算调整。第八章安全监督机构评价结果处理第四十二条安全监督机构检查评价为AA级、A级的施工单位,项目业主应予以表彰或奖励;评价为B级的,由施工单位对不符合项自行整改,由监理复查;评价为C级的,由施工单位在三日内完成书面整改措施,报监理审批,并按批准的措施、时限完成整改。监理应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整改完成后,由监理单位将复查结果报备业主。第四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检查评价为D级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工整改(视情况可全面或部分停工),并要求施工单位在三日内完成书面整改措施,经监理审查后报业主审批。施工单位-10-应按批准的措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业主应对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业主复查合格后,报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复评。复评结果仍为D级的,由安全监督机构启动约谈或函告法人代表的监管程序,并责令施工单位母体公司主要负责人进驻现场落实整改。业主应对本次整改挂牌督办,并责成更换项目经理。整改完成后,由业主将督办情况报备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检查复评为D级的施工单位,其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分管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不得通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审核。第四十四条对一年内出现三个及以上复评结果为D级的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在企业资质升级审查时提出处理建议,并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对于注册地在云南省的施工企业,项目的评价结果将应用于其“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考评”的分值计算。注册地不在云南省的施工企业,由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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